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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荣先生纪念专辑》发布,和谐中心同时发表纪念文章

2017-07-25 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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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荣先生资料图


《魏耀荣先生纪念专辑》收录了六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魏耀荣学术研究16篇文章、第二部分魏耀荣立法研究6篇文章、第三部分魏耀荣出版著作概述与选登2篇、第四部分魏耀荣工作经历与自述3篇、第五部分追忆魏耀荣3篇、第六部分魏耀荣访谈录两篇,共计32篇文章,作为对魏耀荣先生的纪念。


2017年2月7日晚,和谐中心全体同仁惊悉魏耀荣先生因心脏病突发于当日凌晨四时逝世。2017年2月25日上午,和谐中心在全体成员年会上举行了魏耀荣先生追思会。追思会上,在毛寿龙教授的主持下,毛寿龙、陈幽泓、张丽曼、白大杰、顾河等同仁回顾了魏耀荣老先生和我们在一起的日子。


魏先生是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六、七届经济法室主任、中国民法起草小组九人成员。魏先生于1982年初调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经济立法工作。先后参与了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约60部法律的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和解释等具体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立法建议和思路,为中国的经济立法做出了贡献,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立法的主持者和见证人之一。2006年,魏先生成为和谐中心顾问后,对和谐中心在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有问必答、有求必应。魏先生真正是志向高洁的人,也是我们所见的最单纯的人,他全心全意地致力于法律研究工作,全心全意地倾听对话者的声音,他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他的离去是国家的损失,也是我们共同事业的一大损失。


魏耀荣先生与和谐中心结缘于他的论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探讨和商榷”。时值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物权法立法草案,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法工委因此汇集了媒体以及群众意见,并以简报形式公开发布。魏耀荣先生出于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的高度责任感,专门著文对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有性质、概念定义、业主的权利范围、专有和共有部分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说明,并于2006年上传于网络。这篇文章因此成为《物权法》开门立法时期社会影响力极大的重磅文章,魏老也因此成为和谐中心的顾问,与我们共事11年。


魏先生这篇文章今日重读,令我们更深的理解他的思想和行事风格,他文章中显示的精神追求,恰如先贤的告诫:“则凡国家建造之法,与夫人民权义所关,均应挈领提纲,折衷至当。” 魏先生在文中所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多层建筑物同生共存,且共有人为数众多,导致财产关系和人际关系多边化、复杂化和长期化,自其诞生之日即成为‘麻烦制造者’,人们欲摆脱而不能。而在我国,又大量地采用住宅区而且是封闭半封闭住宅区的形式,范围大,人数多,又为这种多边复杂的关系火上添油。” 因此,要“设计和创立一种合身得体的区分所有权制度,以调整和规范这种多边复杂的财产关系,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课题和难题。而目前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章之所以难臻十分完善,亦应在情理之中。”


魏先生深知《物权法》尚不完善,实践中更是百般艰辛,他寄望于法律的发展。因此,他虽曾位居高位,但直至生命终止前,一直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业主的活动、公共政策的研讨、媒体的采访,魏先生可谓是真正奉行“知行合一”的原则,以其余生续写其文。


魏先生在这一领域的不断耕耘,成就了诸多成果,系列论文:“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商榷”、“物权法立法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专有与共有、业主组织性质”、“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能否约定”、“论多元房地产法律制度”、“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探讨”、“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方向和途径”、“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评析”、“关于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的回顾与探讨”等。这些文章都是他对自己2006年文章所提问题的继续。魏先生试图解答自己提出的问题,探索如何完善《物权法》的立法。在这一过程中,魏先生以法律人的精神和思维,严格地遵循法律体系内在的原理和秩序来援引法理、探究法律规则。不仅是魏先生在法学领域的这些思想成果,更是他的精神气质,给予我们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中同仁丰富的收获和深刻的启示。


作为一个法律人,魏先生信仰“法治”,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他说,他要研究 “法治”在中国,他因此写作了“法治刍议”和“什么是法治”等文。


在这两篇文章中,他论述了几点:


第一是我国宪法修改:“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尔后,经修改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之郑重确立,法治一词之首度载入党的正式文件和宪法之中,在法律界引发热烈的讨论,学者们纷纷从法理的角度进行阐释和论证,各抒己见,其中包括就法治及相关概念进行深入探究,发表一些不同的观点,呈现出多家争鸣的生动热烈景象;


第二是“法治不能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


第三是“如何建设法治国家”。


魏先生最后说:“笔者特别注意到,胡锦涛十八大报告英译本,将其中7个地方提到的‘法治’译为‘Rule of law’,而将 3个地方提到的‘依法治国’译为‘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即将两者加以区别,这是很正确的,也是很必要的。这应是我们不能将法治与依法治国等同使用的重要依据。”


魏耀荣先生作为中国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在以民法典制定为标志的中国法治进程中留下光辉的一页。2002年11月19日在“中国民法典论坛”上,魏先生就“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发言中说:“我觉得在一个法治国家,制定一部好的民法典,应该会给人民带来福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的命运。所以,我想我们的民法典应该有三种功能:


第一,我认为民法典应该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告示书,或者说是宣示书、公示书。一方面,我们的民法典应当使我们的公民懂得自己有什么权利,能够从民法典获得维权和护身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我认为民法典尤其应当使人们懂得他人有什么权利,避免盲目侵权、随意毁约。


第二,民法典应当提供一部行为规则。这部行为规则既要发挥指导作用,使人们懂得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我认为,它更要发挥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我有一个感觉,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在实际生活当中,总有一些人,由于愚昧无知、自私贪婪或者目中无人,把别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把别人不当人,把侵权当成他的家常便饭,随意侵权,甚至恶意侵权,成为社会恶人、乡里恶人、市场恶人,甚至也有官府恶人。所以,民法典应该为他们设置一条警戒线,使他们了解侵权的后果,告诫他们要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放纵自己的行为。


第三,民法典自然也应当成为一部裁判规范、裁判规则,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从事审判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标准和依据。”


以上这些文字,金光闪闪,镌刻在历史的书卷上,也镌刻在中国人民的心里。


在2月13日八宝山举行的告别会上,我们见到高高挂起的挽联,祭奠魏耀荣先生。挽联恰如其分地形容了魏先生的一生:


“清正廉洁敬业爱家德操犹惠予后辈子孙、工作学习勤奋不息为依法治国奋斗终生”。


魏耀荣先生,我们深深地怀念你!


魏耀荣先生纪念专辑封面


魏耀荣先生纪念专辑封底


纪念专辑目录


纪念魏耀荣先生…………和谐中心(1)


【第一部分魏耀荣学术研究】


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5)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探讨与商榷…………(16)


物权法立法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专有与共有、业主组织性质…………(26)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商榷…………(35)


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能否约定…………(37)


农村土地政策实施要依靠农民的智慧…………(41)


论多元房地产法律制度…………(44)


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探讨…………(60)


法治刍议…………(64)


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方向和途径…………(79)


什么是法治…………(83)


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比较会议上的发言…………(90)


在《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的发言…………(95)


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评析…………(100)


关于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的回顾与探讨…………(104)


关于翻译解释和借鉴外国法律术语问题的探讨…………(112)


【第二部分魏耀荣立法研究】


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简…………(123)


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135)


几个自然资源法律简介…………(141)


中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简介…………(171)


关于信托法(草案)的几个问题…………(177)


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意见…………(183)


【第三部分魏耀荣出版著作】


魏耀荣出版文献情况概述…………(185)


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186)


【第四部分魏耀荣工作经历与自述】


优良品德垂范后人——深切怀念郑天翔同志…………(245)


公正仲裁勤勉办案…………(254)


我的日记:(一)(二)(三)(四)……………(259)


【第五部分追忆魏耀荣】


魏耀荣同志生平…………全国人大法工委机关党委(263)


追思与怀念………彭静云(265)


那些年经济立法与实践…………赵宏瑞(269)


【第六部分魏耀荣访谈录】


“和谐是福祉维权是要务”——魏耀荣先生访谈录…………白大杰彭磊(271)


追忆魏耀荣先生——魏夫人彭静云访谈纪要…………陈幽泓白大杰雷鲜荣(277)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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