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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整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工作

浙保协 安保保安安防 2022-11-10

浙保协〔2018〕9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布全省公安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公网传〔2017〕129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17〕264号)有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工作已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省公安厅审批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除武装守护押运、外资公司审批外,现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拟任新申请设立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员,必须符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特别是必须要具备保安师资格。
        三、原有保安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保安师资格。



浙江省保安协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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