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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揭露洪振快贬损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
——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
刚才,赵小鲁律师已经表达我方代理意见。我们的基本立场就是:必须坚决维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此案的一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恶意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做出依法裁决,是一个高水平的名誉侵权案判决的经典案例。一审判决坚定捍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捍卫了抗日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名誉,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的人间良知正义,捍卫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一审法庭依法正确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历史事实,正确认定洪振快的侵权事实,裁定洪振快承担违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洪振快侵权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安抚了广大人民群众、广大共产党员、人民军队广大官兵和“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对洪振快违法行为的愤怒,有非常正面的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洪振快的上诉状,是一个充满自相矛盾和恶意推测、继续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自供状。他的上诉理由,不能动摇和否定一审判决,二审法庭不应采纳。
鉴于在一审法庭上,我们已对洪振快此前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充分的说明,此次我主要对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主要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洪振快讲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是不是真的?如果讲的是历史真相,即使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也可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其二,他在贬损歪曲“狼牙山五壮士”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只是因为掌握的史料不足,或者因为只掌握负面史料而贬损歪曲了“狼牙山五壮士”,也可认为他不是故意侵权。但事实无可辩驳的证明,尽管上诉人不承认自己侵权,但却不能自圆其说,在上诉状中充满对事实的歪曲和侵权故意,持续不断地自供构成侵权。
一、洪振快提交的上诉状中,以《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和日本冈山大学教授姜克实的文章为证据,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基本事实,是缺乏历史研究常识的故意歪曲。
《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是可靠的史料证据吗?依此能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吗?
1、书中标明,这是1991年在日本印刷的一本非正式出版物,是发生在1941年的狼牙山作战过去50年后,由一些侵华日军老兵们编辑出版的。
2、书中讲110联队第三大队(自称参加过狼牙山战斗)的部分,是侵华日军百十联队第11中队的一个士兵,他没有参加狼牙山战斗,不是亲历者,但他既是资料收集者,也是文章执笔者。
3、书中描述狼牙山作战的内容,唯一的一节《狼牙山 棋盘坨附近的战斗》,被洪振快认定是可靠史料,但其最初来源于一篇鼓吹110联队3大队9中队少尉冈宏佑作战神勇无比的文章,而“此文章全文现在并不存在”,等于是找不到出处的故事。
4、在当时的中日报刊文献中,目前均未发现能够认证书中那些说法的历史材料。这样不靠谱的孤证怎能采信呢?
洪振快提供和依据的“专家证言”,是2016年4月29日此案一审开庭后不久,一位署名姜克实的日本冈山大学教授,分别于5月14日、17日、23日,连续发表在“爱思想网”的3篇关于贬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文章,也不足为信。
1、姜文中对狼牙山作战的描述,基本依据是《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
2、该日本教授关于中国共产党敌后抗战史的研究文章,基本政治倾向是否定和贬低共产党和八路军抗战,否定的基本依据几乎全部是侵华日军编的所谓历史史料。
3、姜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研究结论近于荒唐。尽管洪振快以他曾在北京大学做过学术报告,证明其研究水平得到北大历史系这样的专业机构认可,但他在5月14日发表的第一篇关于狼牙山作战的文章,一开头就把自己的无知暴露无遗。
他在文章开头这样说:“‘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流传于占世界人口1/5的大陆中国。至今已有了各种剧本,电影,小说,情节也有了添枝加叶的发展。为其提供故事源的官方版本,可见2005年6月17日《人民日报》文章《抗日英雄谱—狼牙山五壮士》。”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剧本演唱材料,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有了,电影是上世纪50年代上演的,怎么会把过了50年后《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作为“故事源”呢?这样荒唐的论述,缺乏最起码的历史知识。令人遗憾的是,这类致命问题在姜教授的文章中多有发生。
姜教授在文中贴出《步兵第百十联队史》战没者名簿图片,解释说:“第九中队是狼牙山作战的担当部队。昭和14年9月25日,并没有死亡记录。”还说:“有关狼牙山作战,由于担当作战的部队在《步兵第百十联队史》中附录有战没者名簿,所以很容易确定在狼牙山作战的1941年9月25日这一天的死亡情况。从名簿中可得知的结果是部队全体这一天并没有出现过一名死亡者,所以,‘五壮士’在战斗中‘歼敌上百’的说法,可以确定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
他的结论如此斩钉截铁,却犯了一个极为低级的错误。昭和14年是公元1939年,而狼牙山战斗发生在1941年,比那个名簿晚两年,用两年前的《战没者名簿》,即使全是真的,如何能证明两年后没有“战没者”?
更为离奇的是,在他自己的新浪博客中,同一篇文章却用了不同的《战没者名簿》历史资料照片,这次倒是看到了昭和16年的记录,但无论排版格式和数字都与此前完全不同。看来,这个姜教授是可以随意创造出史料证据的,反正一般读者也不会深究,只要让人相信就行。但作为一个历史“专家”,文章又被洪振快拿到法庭上作为主要证据,这样就不怕砸了自己的饭碗?
第九中队的死亡资料照片怎么是两张不同的?
在姜教授其他否定八路军抗战的文章中,这种堪称笑话的错误还有不少。如,他在否定1937年10月19日八路军“夜袭阳明堡”作战成果的文章中,引用了日军一个申请补充兵器的报告,还附有一个飞机损毁统计表,证明当时只有一架飞机在阳明堡被袭击时损坏,言之凿凿地否定“击毁敌机24架、消灭日军100人”。但奇怪的是,文章中引用的申请报告上写的日期是“昭和12年11月20号”,而他附的飞机损毁统计表上,日期解释却写着“昭和13年”,也就是说日军1937年底写的报告中,附带的却是1938年底的战损情况。这样的材料能证明八路军战果为假吗,这个连年份都一再搞不清的“历史专家”靠谱吗?
日军昭和12年的《航空兵器交付之件》陆支秘第四二一六号
日军昭和13年的陆支密大日记第2号
再看洪振快依据《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和姜克实的“专家证言”证明了什么?
洪振快认为,日军的情况要“以日军材料为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当日参加狼牙山战斗的日军,只有“两个分队(班),共约20人”; 9月25日作战的日军没有死亡,仅有一名负伤者;八路军“或倒毙或跌下悬崖无一生存”;“毙伤敌百名以上”完全违背事实,“是葛振林、宋学义自己说的”,他们两个欺骗组织;晋察冀一分区有意夸大战绩,向上级邀功,并“得到晋察冀军区默认”;抗战期间,八路军夸大战绩不奇怪,有毛泽东等人的电报为证。洪振快还斩钉截铁地说:“这是准确无误的事实。”
这样的结论经得起推敲吗?
1、日军仅出动“约20个鬼子”,就敢钻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的核心根据地实施作战行动吗?这不是在编写日军战胜八路军的“神剧”又是什么?就在1941年7月,狼牙山作战前两个月,侵华日军华北方面军鉴于屡受八路军部队沉重打击,刚刚发布了一个《占领地区3种治安状况的标准表》,像狼牙山地区这样属于“敌方势力范围”的“未治安地区”,日军要进行“讨伐”作战,按刚刚发布的规定标准,需要“使用大队以上的兵力”,而日军一个大队的标准编制达1100人,只有在“治安地区”,也就是他们认为殖民统治政权已经“完全渗透”,仅靠中国警备力量(汉奸伪军)即可确保安全的地区,才有日军“分队以下的行动自由”。洪振快这个历史学者,怎么偏偏就不知道呢?
2、在狼牙山战斗中,八路军是在隐避处阻击敌人,后来在峭壁陡立的崇山峻岭中居高临下阻击,先是7连后是6班与日军激战近一天,使用了机枪、步枪、地雷、手榴弹等武器,日军竟无一人伤亡,这还是战场吗?八路军掉下悬崖,一定是全部死亡,而一个从山顶“跌下悬崖”的日军士兵,却只是记录受了伤,这是多么不可思议的对比啊!1941年反扫荡作战的两个月,晋察冀军区八路军牺牲1092名,负伤830名,而日军110联队近4000人参战,却仅死亡11人,有一个还是在日本国内的医院病死的,他们在狼牙山地区作战竟无一人死亡,这样的日军记录能当信史吗?即使日军是去狼牙山旅游度假,也不至于如此毫发无损吧?
3、仅仅因为日本人说“敌或倒毙或跌下悬崖无一生存”,就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跳下悬崖的基本事实,甚至否定曾有“狼牙山五壮士”作战这件事,这到底用的是什么学术逻辑?洪振快一面说“不能简单地把任何一方宣称的对方死伤当作历史实情”,一面又用那场战斗过去50年后侵华日军老兵编写的没有来源的故事,证明狼牙山作战中八路军战士全部死亡,挂在树上生还是不可能的,甚至由此推测出来葛振林和宋学义根本就没有参加战斗,是靠说谎话骗取了荣誉。这到底为什么?八路军留下的文献不能证明日本兵死伤多少,日军编的材料就能证明八路军全部伤亡?侵华日军那些不靠谱的话,怎么到洪振快这里就成了“确切不疑之事实”?在一个历史学者的研究中,只有日本侵略者编的材料是真实的,只有日本人的话是可信的,这到底是什么立场和感情?
4、洪振快把1944年3月21日《毛泽东等关于公布战绩应用实数给八路军总部等的电报》当做第一证据提交,以证明狼牙山战斗是夸大战绩的作假。但这位历史学者却是连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就在那里幸灾乐祸。电报原文说:“查我军战报,多年沿用加倍数字发表的办法,用以扩大影响,……嗣后,我军公布战绩的数字一律不准扩大,均发表实数。”毛泽东是“查我军战报”得知,公布发表战绩有加倍数字的情况,说明两个事实:其一,八路军部队的战报是对内的,数字不加倍;其二,发表数字是对外的,为扩大国内外影响,或沿用加倍的办法。所以,毛泽东能从二者比较中看出这样的问题来。洪振快的研究那么深入细致,怎么偏偏没有看到电报中“战报数字”与“公布发表数字”的差别,而狼牙山战斗的歼敌数字,恰恰是有当时的战报证明的。其实,在极其困难的抗战初期,中国军队为扩大影响,对外宣传时夸大自己的力量和战绩,也是可以理解的办法。洪振快在贬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同时,把国民党军队的“八百壮士”捧到天上,却不说连“八百壮士”的800人也是加倍的,实际只有不足400人或多一点。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只能证明洪振快是主观故意。
二、洪振快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国内史料证据,不但否定不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让人看后得到的结果相反,他的证据恰恰自证了“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的真实性。
与时过50年后侵华日军老兵编写的《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中那些没有确实来源的孤证不同,八路军留下的文献史料几乎是实时的,而且可以从不同侧面、多个方面互证。
1、1941年10月7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12天,在延安出版发行的《解放日报》第3版上,以《毙敌百余弹药耗尽 七勇士坠崖殉国》为标题,报道了狼牙山战斗简要经过及几位勇士跳崖殉国的情况。延安新华广播电台也对全国进行了广播。这是依据晋察冀军区来电整理的,也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文献。
2、1941年10月18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23天,晋察冀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聂荣臻与政治部主任舒同、副主任朱良才联名发出《关于学习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其中也讲述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同年10月23日,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出版的《抗敌三日刊》(第318期)刊载了这一训令。
3、1941年11月5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40天,特派记者沈重通过实地采访,撰写了情节丰富的新闻通讯《棋盘陀上的五个“神兵”》,在《晋察冀日报》第4版以半个多版面刊登。
4、1941年11月7日,晋察冀军区第1军分区司令部的《1941年秋季反“扫荡”战斗详报》中,有两处提到狼牙山战斗及“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
5、《晋察冀边区部队1941年秋季反“扫荡”政治工作概况》中,专门讲到“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这份总结材料是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朱良才于1941年12月整理出来的,曾刊载于1942年5月出版的《抗日战场》(第7期)。
6、《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中也有相关记载。这份总结是晋察冀军区司令部1942年2月1日作的,其中概要介绍了狼牙山战斗及五壮士跳崖情况。
7、《晋察冀军区1941年工作总结》中,也有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记载。
《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
8、1942年8月3日,在重庆出版发行的《新华日报》,报道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同年9月7日,又以《棋盘坨上纪念塔落成,三青年烈士英名永垂》为题,报道了狼牙山烈士碑落成。
这些历史文献,尽管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出自不同部门,有不同角度和侧重,在一些细节上也有不同描述甚至差异,但对“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他们以身殉国英雄事迹的认定却是完全一致的。有些细节上的描述差异,对于任何一个具有正常心态和公正思维的学者,都是不难理解的。
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献起源于不同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后,撰写整理出来的,基本是事件发生后的实时认定。其作为史料证据的可靠性,是侵华日军50年后编的东西所不能比的。
第一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晋察冀军区一分区政治部宣传干事钱丹辉(建国后曾为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当时,一分区司令员杨成武得到葛振林、宋学义带伤归队的消息,马上让宣传科派人去采访,钱丹辉接收任务后,当天就出发到部队。
他回忆说:“杨司令闻讯,立即命我去调查,直到老君堂见了邱蔚团长,详细讲了1团7连6班在班长领导下,摔断步枪,纵向跳下悬崖的经过,一一做了笔记。又到卫生部看望生还的两名战士葛振林和宋学义,他们虽受伤但没有致命伤害。回到司令部(玉皇沟门)向杨成武司令作了汇报,写了电报,开列了名单,上报军区聂司令员。当时无论邱蔚同志的谈话,还是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谈话都讲得很详细。我跟葛振林宋学义谈了一个上午一个下午……”
钱丹辉的稿子不是用来见报的,是一分区给晋察冀军区的报告。聂荣臻司令员接连收到杨成武两个电报后,报告了八路军总部。
第二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晋察冀日报》驻易县地区的特派记者沈重(建国后当过太原市长)。当他得知这一事迹后,立即赴五壮士所在部队做深入采访,在“狼牙山五壮士”跳崖第24天,写出长篇通讯《棋盘坨上的五个“神兵”》,文章定稿后,通过秘密交通送到邓拓为社长的报社驻地,见报时距“狼牙山五壮士”跳崖40天。
狼牙山李圆忠老道士向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组长叶曼之记者讲述目睹五壮士英勇抗击日寇,砸碎武器高呼口号跳崖殉国的悲壮情景。(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员李途摄影)
第三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狼牙山战斗的上级指挥员,一团团长邱蔚(曾任65军、67军军长,开国少将)。据《杨成武回忆录》中说,反扫荡刚刚结束,邱蔚就到一分区机关,对杨成武汇报了五勇士英勇跳崖的事,相关详细情况是葛振林、宋学义、李老道亲口向他讲的,他还派人去访问了目击五壮士跳崖并亲手掩埋烈士的冉元同。
这些事实的史料证据,大都是洪振快提交法庭的。他自称历史结论要经“史学研究的严格认定程序”,也知“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有多方史料印证,却毫无根据地通过“推理”,认定狼牙山战斗中可能“葛振林、宋学义实际上就不在现场”,那3人跳崖只是葛振林、宋学义两人归队后的口述,从而全面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存在。继而又把这种推论当成既定事实,不断诬蔑葛振林宋学义至死隐瞒实情,骗取个人利益和公众对其崇拜,包括晋察冀军区、第一军分区也都是有组织的欺骗公众。这说明什么?只能进一步说明洪振快无视历史真实,也不是什么“探究历史真相”,而是具有不可否认地恶意歪曲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主观故意。
作为一个历史学者,又专门写研究“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文章,应当知道“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特别是最后壮烈跳崖时的事迹,有多个直接当事人和直接目击者。
1、亲历者:在战斗中生还的葛振林和宋学义。整个战斗过程和最后作战现场的细节,他们是最权威的知情人。从狼牙山战斗刚结束时接受调查采访,直到他们两个去世,几十年间作过多场报告,在各种场合讲述,虽然细节表述有增减,但基本事实从没有变。
返回部队的葛振林和宋学义(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员李途摄影)
2、目击者:狼牙山脚下王庙子村中年民兵冉元同。这是五壮士攀棋盘坨时遇见的。葛振林回忆中确认:往棋盘坨山峰爬时,碰到冉元同让他们往附近山洞里躲起来,班长说不能躲,冉后来躲进牛角壶附近的山上。勇士跳崖发生后,冉元同曾经对邱蔚说,看到5位同志跳崖时,不是在同一个位置上往下跳,有两人是在另一个崖口上跳的,他只看到五壮士跳下去,却没看到挂在树上的葛振林和宋学义。第二天上午,他带着两个人,钻进山去为烈士收尸,只找到了3位烈士的遗体,把他们掩埋起来。冉元同早已去世,1998年7月,狼牙山爱国主义基地建设办公室成立后,办公室主任郭庆祥曾带领五勇村支部书记,还有冉元同的孙子等一行8人,从北麓登峰确认跳崖处。
3、目击者:躲在棋盘坨仙人洞的棋盘坨道观老道李圆忠。他亲眼看到战斗过程和五壮士跳崖,后来发现有两人还挂在树上,赶紧跑下山向八路军情报站报告,还参与救助葛振林和宋学义。葛振林曾回忆说,在李老道指引下,自己与宋学义一起相扶步行归队。在《晋察冀日报》沈重写的报道中,最后还写到这个同情八路军的爱国老道。1942年4月初,接到赴抗大2分校学习命令的葛振林、宋学义临出发前,奉首长命令,专程到狼牙山棋盘陀道观向有救命之恩的李圆忠道长辞行。随行上山的一分区政治部摄影干事刘峰,为他们的团聚留下了宝贵的合影照片。
这是一分区摄影员刘峰在1942年4月初拍摄的照片,地点是狼牙山棋盘陀道观。
4、见证人:狼牙山区青年抗日救国会主任余药夫。葛振林和宋学义拄着棍子相互搀扶着朝棋盘坨方向移动时遇到余药夫,他搀扶两位受伤战士来到道观,摸黑打了半桶水,将部队撤退时没来得及吃的两锅小米饭热了热吃。
5、见证人:八路军设在狼牙山“通天顶”上的观察组。据一分区司令员杨成武著《敌后抗战》记载:1941年9月25日下午3点多钟,这个观察组通过“飞线”向杨成武报告,清晨500多名日军带领伪军开始向狼牙山总攻,5位同志把敌人引向绝路,敌人正在疯狂地向他们扑去。不一会儿“飞线”里又传来消息,5位战士纵身跳下悬崖。下午4点左右,山下一个情报站的飞线报告,棋盘坨寺的李老道特地跑下山,要他们设法赶快转告,有5位八路同志在棋盘坨附近的险峰上英勇跳崖,其中两位被挂在树枝上,是死是活不知道,请赶紧派人去营救。
6、见证人。一团七连连长刘福山。在狼牙山战斗中被日军枪榴弹炸成重伤,打瞎了右眼,打断了右腿跟腱,伤好后进了根据地荣军院,解放后留在易县北娄山村当了农民。跳崖的三位烈士部下,移葬到易县烈士陵园,就是刘福山亲自经手的,他还是陵园的看守人,直到1978年才去世,儿子刘宏泉曾任“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2任班长。这位已经长眠于地下多年的残疾八路军老连长,怎么能想到这样的怪事:他守护了一辈子的亲爱战友,他亲身经历的那场战斗,他们为国家和民族而牺牲的无限光荣,怎么一下子就被说成了假造的?怎么就被洪振快这样的历史学者“研究”没了呢?
对这些铁一般的历史证据,洪振快并非不知,为什么就视而不见呢?凭什么说“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只来自两个幸存者的口述?凭什么捏造事实说葛振林、宋学义撒谎?这哪里是在研究历史?这明明是对民族英雄和烈士赤裸裸地贬损、污辱和糟蹋。这些肆无忌惮的行为,不止是在故意侵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还丧失了一个文人最起码的良知和底线。
“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的大儿子葛长生,拿出已经变得发黄的父亲亲笔写的回忆稿,回忆稿中记录着“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壮举的很多细节。
三、洪振快在上诉中一再说,一审判决对他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方法横加干涉,是对他进行“政治构陷”,是“严重违宪行为”,侵犯了他的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等。一些境外媒体,包括个别国内媒体也与之呼应,说洪振快因“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败诉”,好像判决多么不公正,洪振快受了多大冤屈,事实果真如此吗?
1、一审判决中,用事实分析上诉人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手法,这就是对“研究方法”和“写作方法”横加干涉吗?任由上诉人枉顾事实、颠覆历史、污辱糟蹋先烈和英雄,侵犯英雄名誉和荣誉,损害最起码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就是尊重上诉人的研究和写作吗?就是没有侵犯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吗?世界上有这样无法无天的国家吗?
2、上诉人肆无忌惮地践踏贬损“狼牙山五壮士”,说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只是代表其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只代表中共的利益,用侵华日军老兵编的不靠谱的所谓史料,贬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敌后抗战,放肆地诬蔑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谎言”,放肆地配合扳倒中国势力进行舆论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能允许这样的“自由”吗?只在判决中认定一个民事的名誉侵权,只是要求今后不要做这种突破良知和法律底线的事,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要求,再低调不过的告诫一下,不要在这样危险的绝路上走的太远,从本质上讲,是对上诉人的宽容、挽救和爱护,希望能幡然改过,能考虑宪法和法律的界限去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以期成为中国社会的正能量,这就成了“政治构陷”和“严重违宪”?不要不知好歹了,如果真的要从政治上认识和解决问题,这些行为哪里只是对先烈和英雄名誉侵权的事?扪心自问是那么简单吗?还是有点自知之明、自己知足吧!
3、上诉人说一审判决“否定了民众的质疑权利”,一些媒体也用“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败诉”为标题,为洪振快的违法侵权行为洗地遮掩。难道一个历史学者,通过似是而非的推测,恶意否定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毫无根据地诬蔑活下来的英雄“撒谎”,甚至造谣说“现有材料已经证明,训令等文件宣称‘此次战斗毙伤日敌百人以上’,战斗过程在何处、如何毙伤日军等描述,全系撒谎。”这样肆无忌惮地贬损污辱英烈,是合法“质疑”吗?“狼牙山五壮士”和无数革命先烈,为拯救危亡的国家和民族连生命都舍弃了,他们用壮烈牺牲换来了今天的中国,为中国的一切进步和自豪提供了前提与基础,不但不对革命先烈保持应有的敬重和感恩,还用所谓“学术研究”和“探究真相”,疯狂贬损污辱践踏他们,对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一些势力和媒体舆论还说是合法“质疑”,真是岂有此理!如果我们的舆论真的支持这样的无耻,可以确认那是没有起码是非道德底线的舆论;如果我们的民族真的认可了这样的无耻,无疑将是人类历史上最堕落的民族;如果我们的国家和政府真的庇护这样的无耻,一定是一个极端政治乱伦、贪腐昏庸、行将就木的政府。
法理法律与人类的天理良知应是一致的,而不能相悖。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不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对历史的质疑与研究,也不能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会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洪振快肆无忌惮地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洪振快贬损一审法庭“无知无畏”,“没有能力”认定“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贬损“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史实“一无所知”,贬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对自己的历史“缺乏研究能力”,贬损代理人“没有史学研究基本素养”,贬损编写出版狼牙山五壮士资料的出版社是青少年读物出版机构,主编不是史学研究专业人士等。唯有自己“受过良好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史学研究功底”,大学期间就“发表过不止一篇论文”,又给《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撰写历史评论专栏,还出版了多部著作等。由此证明,起诉他侵权就是剥夺他和其他史学研究者的学术自由,是对学术自由、思想自由的“戕害”。上诉人如此没有自知之明,如此狂妄自大,涉嫌蔑视法庭和他人,建议法庭给予训斥。
其实,看看洪振快充满无知、粗陋和自相矛盾的上诉状,就知道他的研究能力和史学功底有多么“强大深厚”。
1、关于近4万人被包围在狼牙山。上诉人以侵华日军史料为依据,证明当时日军第二阶段作战进入扫尾阶段,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已经停止,“已不可能发生大规模包围作战”,由此推论4万军民在狼牙山被包围不可能,进而证明掩护军民转移的狼牙山战斗是瞎编的。但他却无视一个事实,在前期作战中,八路军主力部队并没有受多大损失,日军第二阶段作战还留下2万余主力,在我根据地腹心地区进行“剔块清剿”。事实是,狼牙山战斗刚刚结束,一分区就发生了白求恩军医学校人员被1000多日军突然包围,遭受惨重损失的重大事件。
2、关于突围人员部分政府机关人员。上诉人在《易县志》中发现,1941年9月24日,易县县委领导机关有19人被捕,由此就说“易县县委领导机关在24日被捕”,进而否定有政府机关人员在狼牙山战斗中一起突围。洪振快读县志时也应当知道,当时易县县长王绍文等并没有被捕,难道他不算易县政府机关人员?难道上诉人不知道被包围的除易县政府机关人员外,还有定兴、徐水和满城这几个县的?
3、关于4万人狼牙山突围。上诉人认为,如果把4万人排成单列,行进长度将达80公里,由此推论组织突围是不可能的。但洪振快却偏偏忘记,因为杨成武司令员采取“围魏救赵”的战术,敌人的包围圈空出20多里宽的口子,约4万被围人员并不是聚集在一个点,也不是只能排成一条线,而是分散在狼牙山一个广大空间,后来有20多里宽的口子,突出包围也是历史事实。明明是自己的知识和想像出了问题,却硬要用狭隘的想像去否定真实历史。
马宝玉、胡德林和胡福才三位烈士的遗骨如今安放在北娄山革命烈士陵园,他们牺牲在狼牙山,而狼牙山也永远地把他们拥入怀抱。
4、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全民族广泛认同”。上诉人一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没有广泛认同的证据,甚至以港澳台和海外没有广泛传播来否定,一方面又说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广泛认同是后来塑造的,怎能自相矛盾到这种程度?洪振快难道不知道,认同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民族认同是个主体认同的概念,个人和少部分人不认同,妨碍不了民族认同的认定。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认同,首先来自于被掩护脱险的4万军民,如果不是他们舍己为人壮烈跳崖引开日军,大家都可能遭遇不测,所以才能在当时被广泛认可,大力宣传表彰甚至立碑纪念,如果他们的事迹是假的,敢这样大张旗鼓的宣传吗?“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和抗日军民中被广泛传播,也因为他们这种以身殉国的英雄精神,正是抗击日寇侵略者拯救国家和民族最需要的;新中国建立至今几十年忘不了他们,中华民族要永久的铭记他们,就是因为忘战必危,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周围仍有强敌虎视眈眈,在国家和民族需要的时候,仍要有大批优秀战士像他们那样义无反顾、为国牺牲。即使在台湾省、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中,只要他还以中华民族的一员或后裔为荣而不是认贼作父,对“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抗日英雄会有不认同吗?什么势力不愿让“狼牙山五壮士”成为民族记忆?什么人会有意不认同?是那些处心积虑要扳倒中国的敌对势力、推墙势力,还有那些汉奸卖国贼。
5、洪振快自称受过良好历史研究的训练,懂得历史研究的所有规矩和方法,但在上诉书中却充满自相矛盾。
如:一面极力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甚至否定狼牙山战斗的真实性;一面却表白自己没有否定“五壮士是抗日英雄”,而且引导读者进行“正面评价”了。
再如:一面说自己写的涉案文章“均有中共官方认可的出版物作为依据,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就意味着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失实,那就等于说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撒谎了”。一面又在极力论证那些史料是在“系统造假”,在没有任何官方史料曾经否定“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前提下,言之凿凿地说已经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是编造的谎言,你的文章到底依据的什么?这道理该怎么讲?你自己能说清楚吗?
再如:一面说研究历史要“重史料和证据”;一面却以侵华日军一个没有来源的描述,以所谓的“战争常识”,推测“毙伤日军百人”是假,推测葛振林、宋学义讲的跳崖情节是撒谎,甚至说他们是以撒谎骗取名誉。
再如:一面承认自己那两篇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与张广红有点关系”;一面又说一审判决认定他“呼应张广红”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
再如:一面毫无根据地诬蔑葛振林、宋学义讲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说谎”;一面又说自己“没有侵权事实”,自己论述葛振林和宋学义说谎,没有针对葛长生、宋福保的父亲。
再如:一面在极力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为假,是葛振林宋学义造假,毫无根据地说八路军晋察冀军区和一分区甚至八路军和共产党在系统造假,竭尽贬损诬陷之能事;一面又说对他的侵权事实认定,是“无中生有的联想”,是“强行栽赃”,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是“政治构陷”和“文字狱”。
再如:一面以实际行动鼎力支持广州违法网民张广红,极力证明那个站在汉奸立场上,把侵华日寇说成是为中国老百姓作主的正义之师、把抗日的八路军说成土匪的无耻谣言是正确的;一面又说一审法庭对他贬损先烈的侵权认定,是什么“秦桧陷害岳飞”。民族英雄岳飞若九泉有知,该作何感想?
再如:一面不遗余力地贬损人民英雄,说不需要“在和平年代时时、处处强调英雄”,还引用梁启超的话证明“英雄者,不祥之物也”;一面又说自己“赞成敬仰英雄”,说“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英雄”,把自己隐喻成“为贫弱者争尊严”的英雄。对那些把人民从日寇铁蹄下解放出来的八路军抗日官兵极尽贬损,对无恶不作的侵华日军极尽褒扬和信任,怎么这就成了为“贫弱者争尊严”?还知不知道世界上有羞耻二字?
上诉人说别人是没有历史研究能力和素养的人,都没有资格与他谈论历史,而他的历史研究能力真得让人开眼界了!
五、上诉人指控被上诉方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资格前提,属于诬告。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根本原则和要害,是看他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影响和破坏司法公正。而洪振快指控的参加“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授权仪式的所有人员,都是要求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维护法律正义和人间良知。难道这也违法了吗?难道只有放纵上诉人贬损糟蹋污辱先烈是合法的?
另外,干预司法的主体要有条件,我等都是退休军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不是规定所说的党政军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干预司法的主体资格。但是,对那些恶毒贬损污辱践踏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败类,我们有法定权利表达我们的政治意志和强烈愤怒,我们有法定义务与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一道进行永不妥协的坚决斗争!
正义必胜!人民必胜!
代理人 王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作者:王立华,昆仑策研究院秘书长、保定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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