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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明智】中国古代反腐败机制的历史启示

2017-07-22 思想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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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古往今来,腐败现象与政治权力相伴而生,存在于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政治体制中,腐败与反腐败是人类政治文明产生以来普遍的历史现象,世界各国概莫能外。纵观中国古代社会,两千余年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政治史,也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历史上的反腐败机制在澄清吏治、惩恶扬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当今构建反腐败机制的宝贵资源。


建立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监察机制相对独立并与行政权力相互制衡


中国古代从有国家开始,就已存在着廉政监察活动,《周礼》中已经有执行监察职能的官名——“宰”,以“六廉”的方法考核官吏。春秋中期到战国,国君主要依靠御史监察臣下,又设谏官匡正国君的过失,萌生了御史制度与谏官制度两大权力监督体系。秦朝初步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制,把上至丞相、下至郡守县令的各级官吏都置于监察体系中,对防止吏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汉承秦制,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多维监察网络。两汉监察机制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对官吏的监察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强化了对权力行使的制约。这是历史上正式出现的相对独立的专门监察机构,体现出监察机构独立性和监察官员专职化的趋势。汉武帝在查禁“巫蛊之祸”中,设置司隶校尉察举百官及京师附近的百官违失,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事后,司隶校尉作为皇帝特设监察官保留下来,构建起区域性的监察网络。汉代将全国地方划分为十三州部监察区,设固定的十三州部刺史,负责对地方巡视监察。刺史制度的确立,表明两汉地方分级监察格局已经建立。

 

隋唐时期,建立起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机构,形成高度集权和行政规范化基础上的反腐败机制。唐代中期,御史台下属分置台院、殿院、察院,内部分工相当明确,“三院”制的形成和地方巡察制度的发展,表明封建监察制度日渐成熟。唐高宗时,宰相李义府恃武后之势,滥用权力,贪污受贿,并纵容其家人买官卖官,百官忌惮其位高权重,高宗也无可奈何。后被参军杨行颖告发,经过御史台会同刑部、大理寺三司会审,终于被免职流放,御史台维护国家纲纪法度的监察效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宋代监察制度更为完善,形成了御史、谏官和封驳系统三位一体的体制,监察权进一步独立出来。中央设置专职的言谏御史,地方路级行政机构设置互不统属的三大“监司”分工监察,建立了纵横交错的监察网,反映了监察体制向多元化、严密化的方向发展。当时,监察官不仅敢于規谏皇帝“以私害公、以恩挠法”的行为,甚至喊出了天下“非陛下之天下”的呼声。包拯“反复数百言,音吐激愤,唾溅帝面”,就是对君主错误行为进行谏诤与匡正的典型事例。

 


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防范选官腐败,强化对各级监察官的选任和管理


在反腐败机制构建过程中,监察制度建设固然极为重要,但各级官僚的智力、知识和认识水平,以及反腐败监察官员的政治素养,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限制选官权,防范选官腐败,注重对包括监察官在内的整个官僚系统的选拔和管理,是传统社会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实行察举制,选官权掌控在地方郡国守相之手,守相凭借个人意志操纵选举,任人为亲、权门请托的现象极为普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被世族豪门操纵,垄断选举,以致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通过门第关系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各级政府的官吏们,不仅素质低劣,而且容易形成权贵利益集团,选官腐败成为导致政治黑暗、腐败盛行的重要原因。隋唐实行科举制以后,使以前不受制约的选官权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否定了历史上始终无法解决的贵族世袭做官的特权,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廉政建设。

 

宋代科举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担任国家公职不再以出身门第为选择的标准,而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入仕官员丧失了贵族政治时代特权的庇护。科举考试出身的官员,其个人品行和政治素质大为提高,在约束自身行为、维护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宋徽宗时,蔡京、童贯败乱朝政,监察官陈禾不畏权势,在朝堂上拉住徽宗衣服直言进谏,由于用力过猛,竟将徽宗的衣服扯破。陈禾敢于同贪腐行为作斗争,人们称其“引裙尽言,有古谏臣之风”,蔡京等人也最终因御史的弹劾而被罢免。


到了明代,对监察官的选任和管理更加严格,他们往往具有极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修养,忠直敢言,秉公执法,对国家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相配套的,是有严格考核标准和法律程序的监察官考核制度,并把监察系统自身的互相监督也贯穿其中。在考核结果运用上也更加严厉,突出表现就是监察官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要从重处罚,还要追责问责。明世宗时,工部尚书赵文华依附权贵,索贿行贿,贪得无厌。由于负责纠举弹劾的礼科给事中没有及时履行监察职责,于是六名监察官被处分。明代严格的监察官管理制度,极大地维护了国家的监察纪律,充分激发了监察体系对于振风肃纪、反腐倡廉的重要作用。

 


重视监察法制建设,以严密的监察法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


从古至今的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反腐败斗争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因而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监察法制体系,秉承法治原则和精神,贯彻权力监督制约的价值理念,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必然选择。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建设,突出强调了用法律武器约束权力行使的法制理念。

 

汉代刺史以“六条”问事,是封建监察体制制度化、法制化的开端。隋唐时期,出现首部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察六法》。唐代监察立法在保障监察职能发挥的同时,规定独立行使的监察权本身也受到监察,有力地防范和惩治了各级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宋代把“上下相维”“内外相制”当作创制立法的根本原则,作为权力制衡重要力量的监察制度得到了充分重视,从而建立起台谏官员互相监督的体制。宋代监察最大的特色就是颁布《监司互监法》,不仅把各级监察机构和官员置于严密的监察之列,而且把监察官自身也纳入严密的监察之中。南宋叶适论道:国家本来担心州县官员的过失不会被上级所知,所以设置监司以监察州县,如今对于监司自身的监察之法,比对州县官员的监察还要更加严厉。

 


明清时期,是封建监察立法走向严密完备的时期。明代颁布的监察法律汇编《宪纲事类》,已成为一部所定宪例甚备的监察法典了。明宣宗时,五朝元老刘观任左都御史,虽官至高位,却是一个徇私枉法之徒,伙同朝中各部郎中、主事等人形成贪腐集团,在其影响下,整个朝廷充满贪墨之风。经过河南道御史张循理等人持续上奏弹劾,终于将刘观治罪下狱,贪腐集团土崩瓦解,国家纲纪大振。

 

清代更加重视监察法规的制定,其颁布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监察法典,涉及监察机制的方方面面。乾隆年间甘肃的“折监冒赈”案,几乎使整个甘肃省官场全部坍塌,前后有五名督抚高官被依法严惩,受处罚官员多达二百余人,有力地打击了贪腐集团,巩固了统治秩序。

 

中国古代监察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多成就,它确认的监察制度架构、多元的监察体系、严格的监察官管理制度、广泛的监察法规等,都鲜明地表达出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的法治思维,对当今社会的反腐机制建设极具借鉴意义。

(作者: 屈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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