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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明智】从黑人大法官看美国的隐蔽种族歧视

2017-08-13 思想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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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样一个标榜司法至上的国度里,每一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与任命常会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如果这位被提名与任命的大法官是黑人的话,舆论将更加闹热。不过,这些舆论仅是喧哗,它掩盖住了仍存在于美国公共生活中的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只要冷静地看看美国黑人大法官的任职经历,便不难发现这一点。

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出现过两位黑人大法官。1967年,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担任大法官的黑人,他曾承接“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并获得胜诉,导致美国废除了种族隔离法,后来他始终致力于增进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和移民在内的全体美国人的权利。虽然不光彩的种族主义及种族歧视已在美国的法律上消失,但在现实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类似的现象还远未根除,而且越来越为政治技巧所包裹。1991年,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作为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的接班人,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二位黑人大法官,并且是过去的100年里除40岁任大法官的威廉姆·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之外最年轻的大法官。

托马斯大法官的任职道路并不如他的前任瑟古德·马歇尔那样一帆风顺:他在批准他任命的国会听证会上,曾被自己以前的助理安妮塔·希尔控诉性骚扰,使全美一片哗然。尽管希尔的指控最后并未在法律上得到证实,但这极大地影响了国会和舆论对这位大法官候选人的判断:黑人政治团体指出这是赤裸裸的、种族主义式的诬陷和抹黑,而托马斯的政敌们,即当时的民主党人,则利用此事大做文章,声称美利坚合众国不应当容忍一位可能有道德污点的最高裁判者。托马斯自己也声泪俱下地回应到:“这是一场闹剧,这是一个民族的耻辱,作为一个美国黑人,我看这是对略有上升的黑人进行的一种高级暗害。”最后,这场风波以共和党与托马斯的胜利而收场——美国参议院随后以52∶48的微弱差距通过了托马斯的任命。

许多不了解美国政治实践的旁观者可能会认为,尽管黑人克拉伦斯·托马斯受到了各种公开的、并无确凿根据的侮辱,但他最终得以上任仍然可视为“种族平等”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胜利。只不过,这种不假思索的结论实际上是个挺大的误解。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需要时任美国总统的提名,而依美国的政治惯例,总统常会倾向于提名与自己政见相投的法官候选人。托马斯作为一位持保守主义态度的黑人官员,其提名者正是著名的保守主义者、共和党人乔治·H. W.布什(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从共和党方面来看,提名托马斯是基于共和党的政治战略考量:将他推上联邦最高法院,可在总统与国会对权力争执不下时,得到来自最高法院这一宪法最后解释者的支持;并且,他的黑人身份和保守倾向,一可反驳民主党在种族问题上对共和党的指责,二可拆解传统上倾向于民主党的黑人力量,从而争取到更多的黑人选票。此外,当时已出现了黑人中产阶级,并且在黑人民权运动中存在着反对种族歧视的两派意见——通过社会变革实现和通过黑人自身的自强自立实现,由于托马斯支持后一派观点,所以保守派的布什提名托马斯,将会使自由派进退两难:支持托马斯无法达成本方的政治目标,反对托马斯又会使自己陷入种族问题的麻烦中。这样看来,托马斯受命担任大法官只是时势的一种需要,而并非出于对他的真正尊重。实际上,因被提名和任命而受到的肆意侮辱,及作为共和党人的政治战略工具而进入最高法院,这本身就不仅是一种种族歧视,更是对一个黑人作为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的贬低。

美国政治传统中存在着一种分野:一是强调传统的自由秩序,即国家不应当过多地干涉现有的社会状态和经济结构,应当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和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一是强调平等与国家的调控,因为对“自由”的不干预有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不平等与不正义。以“种族歧视”为例,大多数的保守主义者虽然在口头上反对对有色人种的不公正待遇,但他们也深刻地认识到,以国家行为强行干预社会阶层的现状,将会严重戕害保守主义抱着不放的“自由传统”。因此,他们大都强调通过国家维持中立姿态和赋予有色人种“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来渐进地改良社会。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位黑人法官为什么要反对有利于黑人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了。他的立场,是由其身处的政治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而不是一种想当然的、天真的平等幻想或者乌托邦情结。托马斯所持有的保守主义意识形态,体现在美国各级法院对“自由”的捍卫之中,而在20世纪后半段延续着“种族歧视”的历史现实。

回想下两个著名的案例:在1989年沃兹·考夫包装公司诉阿里欧图(Wards Cove Packing Co. V. Alioto)及里士满诉克罗森(Richmond V. Cros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肯定了某种精致而老练的“种族歧视”:在这两起案件中,最高法院均通过明显不公正的举证原则将有色人种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前一起案件中,法院要求非白人雇工必须说明,他们在就业层面遭受的歧视“直接”来源于该行业的雇佣惯例,否则他们对“区别对待”的控诉就不成立。不难想见,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有色人种对行业状况的了解极其有限,而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又要求他们承担不可想象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举证责任。这种来自举证原则层面上的“区别对待”实际上是有利于行业中的优势者——推行“区别对待”的白人雇主们。而在后一则案件中,法院要求黑人承包商必须证明自己中标率的降低是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种族歧视”的“直接”后果。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后果是,假设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尊重保守主义式的教条,那就必然不会“直接地”推行种族歧视,而是维系黑人承包商在经济等级制中的劣势。保守主义者们正是这样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维系着“种族不平等”的现实。

一方面,保守主义者所固守的,正是维护既得利益阶层在“黑历史”中获得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在复杂的政治、法律现象背后,隐藏的是深刻的利益动机。正如托马斯大法官的就任并没有终结“种族歧视”一样,以“平权法案”作为漂亮口号的美国法律体系也并非总是有色人群的守护神。这里必须指出,托马斯大法官和他的政治立场,间接地为“种族歧视”的延续提供了可能:如果美国社会的历史传统孕育了深刻的“不平等”思想,而它的司法理念又打着自由的名号试图变相地维系和尊重这个历史传统,那么,人们怎么能幼稚地以为那里是平等理念得以实现的国度呢?反过来,假如美国的司法理念和政治逻辑本身就在违背自己所坚守的人人平等,那它又有什么资格将其作为理所当然的依据,来对其他国家的人权实践发号施令呢?

(作者: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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