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
中共十九大即将隆重召开,近期,中央文献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论述摘编》,中央办公厅编辑了《习近平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论述摘编》。这一系列书中,按专题发表了习近平的许多重要论述。
这里,我们和大家分享《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的首次公开发表部菲,内容分别来自“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专题。
在这个三个专题中,习近平对于换届工作、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的关系都有深刻的论述。
内容如下:
无论是党委换届还是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都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保证基本群众代表比例,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要挤占应该给基本群众的名额,不得搞偷天换日、移花接木的欺骗手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1月6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我国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全党一定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体现这项制度的效能,着力点在发挥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协商。协商就要诚心诚意、认认真真、满腔热情听取意见和建议,有事要商量、多商量,不能想起了、有空了、拖不过去了才协商。要完善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知情和反馈机制,增加讨论交流的平台和机会。协商前,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让他们知情,知情才能真协商。协商中不要各说各话、流于形式,要有互动、有商量,使协商对凝聚共识、优化决策起到作用。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表现形式。
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
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关系。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试行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根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坚定,又要稳妥审慎。中央纪委要牵头抓总,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各相关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协同做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各试点省市要大胆改革,积极实践,为全国范围内推开积累可复制的经验。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行政检查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1月6日)
2017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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