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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敏: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不能变!

2018-02-26 思想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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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在国企改革中出现了一种颇具权威而很不科学的定调,即要求我国所剩不多的国有企业全部通过“混改”,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由此,让广大民众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产生了一种本不应该有的政治担心,即今年召开两会修改宪法,会不会改变或取消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


  毕竟有一点可以宽心,在这次修宪问题上,习近平特别强调:“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1]照此推论,那就应该只做适当修改补充,不会涉及国家根基问题的表述。


为什么我国国有经济必须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正是“一部好宪法”的根基。一个“主体”、一个“全民”至关重要,说明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性质有着根本区别,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性质也有着根本区别,从而向世界表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旗的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而不是其他什么性质的国家。

  什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人们通常理解,就是生产资料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全体劳动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行使财产权利。我国现阶段,以国家所有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简单等同起来。因为国家所有只是一个法律权利意义上的所有权形式,不代表所有制关系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如马克思所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2]显然,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生产资料,而非个人消费资料,是“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3],这种围绕财产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认为,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只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他强调,不能把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5]他批判蒲鲁东宣扬的所谓“一般性的所有权”,指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6]


  由于所有权关系有个发展过程,作为整体的所有权概念,可以派生出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一个关键性前提,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及其成果;谁不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无法进行生产,因而也就谈不上支配生产及其成果。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所有权的诸种具体权利是有可能分离的。故而马克思特别指出:“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迸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7]

  那么,在现实的全部经济关系中,到底是什么因素从根本上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名言:“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8]这就指明,区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只能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因为,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的全部经济关系(生产关系)中,生产是起决定作用的。由于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的不同,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从而造成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在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中是个大前提,但从根本上说,其本身也是一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产物。


  正因为如此,在人类历史上,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是简单对应的。同样的所有权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基础上,具有不同的所有制性质。


  仅就国有经济来说,国家所有权形式曾经先后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的私有制基础之上,同样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础之上。表面上看,在法律权利上无异都是国家所有,但其所有制性质则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9]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个体小生产的基础,而一切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共同点,都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在剥削阶级国家的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有经济,国家无外乎只是那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总代表。


  那么如何区别这些国家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何种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呢?其标志,并非生产资料是归个人占有、还是归国家占有,而根本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实现结合的特殊方式。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国有经济,摆脱不了劳动者直接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人身财产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因而必然具有奴隶主私有制性质,国家不过是“总奴隶主”代表;封建阶级国家的国有经济,摆脱不了凭借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土地依附关系使两者相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因而必然具有封建主私有制性质,国家不过是“总封建主”代表;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经济,摆脱不了生产资料所有者通过对一无所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力买卖,与资本交换使两者相结合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的方式,那就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国家不过是“总资本家”代表。只有在劳动人民翻身解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国有经济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能够共享自己的劳动成果,体现着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平等经济关系。这种国有经济具有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从而根本区别于一切私有制基础上的国有经济,国家也才有资格说自己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统治者的代表。


  至于为什么我国这种全民所有制的名称前,要冠以“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因为毕竟还不是“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国家还没有消亡,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还需要采取国有形式来实现,即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权利。但其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这是毋庸置疑的。


用西方“产权理论”指导国企产权改革会犯颠覆性错误


  应当看到,多年来被一些经济学者膜拜的西方“产权理论”,悄然替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事实上成了我国国企改革的依据,混淆视听、危害极大。这种“产权理论”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明晰的,才可能有产权人提高企业效益的激励动机,这是永恒的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所以私有企业必然比公有企业强。按照这种逻辑,“全民所有就是无所有”,“只要国企产权属于全民,就永远是不明晰的、低效的”。此论在改革中,一再被当作舆论“大刀”向国企砍去,置国企于任宰境地,乃至成为无底线“混改”的理由,暗藏要把国企全面私有化之祸心。


  其实,国企产权属于全民,不存在不明晰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甚至被扭曲的状态。正如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上分析指出的,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还不够清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国有自然资源被当作唐僧肉,不拿白不拿。我们过去的问题,正是在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清晰,把全民所有者权利以国家所有名义来代理,把国家代理的所有者权利又交给政府或政府官员来代理,使国有变成政府所有。按理,国家和政府并不是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是国企的“集体股东”,他们的权利和意志只能由最高国家机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而不是政府部门。政府是市场经济的调控者,不是市场竞争主体,作为“裁判员”与“运动员”是不能一身二任的,既不能替代企业经营者权利,更不能取代全民所有者权利。


  正是由于全民所有者的权利,长期被政府包办代替,才造成政资不分、政企不分。而改革以来,我们总是把“两权分离”当作以“一变应百变”的药方,这就更加扩大了马克思所说的财产所有者名义上“占有”而实际上“毫无用处”的分离状态,非但理论上站不住,实践中也始终走不出“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怪圈。明眼人都知道,在市场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能是相对的,在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绝对分开。企业的主要股东,往往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主要控制者,要他对企业经营不管不问,恐怕全世界不容易找到这样的傻瓜。现在政府一方面取代了全民所有者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又不负责任,只管资本运作,不管企业实体,简单放权给新组建的国资运营管理公司,而后者并不具备全民所有权代表资格,则势必加重真正所有者的缺位,这就很难避免行政权绑架和侵吞全民财产权的危险后果。


  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产权制度对生产力有否促进或阻碍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当这种制度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要变革原有产权形式,寻找新的产权形式。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主要看对劳动者是否有较强的激励作用。生产力的社会化,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代替私有产权是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生产资料社会化有多种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资本家的企业那里是消极的被扬弃,而在劳动者“合作工厂”那里是积极的扬弃。所以股份制、公司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用得好,可以利用和改造私有经济成分,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用不好,就可能让公有制经济被吞噬、瓦解,被私有化改造,动摇和毁灭社会主义国家根基。


  笔者曾经撰文提出建议,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股份经济思维,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产权实现形式。主要思路为:国有资产作为全民共有资产,股权不可瓜分,但所有者作为“集体股东”,要享有看得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分红权;资产处置决定权,委托其法定代表机构即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理;国资经营管理权要同政府脱钩,向所有者负责,由人大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在社会公开选聘,建立全民股权代表任期履职制度;优先鼓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资本融合,形成以全民股权为基础、多层次集体股权和劳动者个人股权参与融为一体的公有制股份混合经济实体等。这与当下国企“混改”中,产权制度改革取向,好像“国资就是低效”,只有靠“私资外资救国资”,走的不是一条路。把发展国有经济的希望,一味寄托在私资外资身上,最后可能葬送的是自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改革完善国有产权制度,只有把文章做在全民产权如何真正归位上,让全民所有权实现形式与全民所有者真正对接了,老百姓才会真正把国企看成自己的企业,企业的劳动者(包括管理者)行为也才会真正拥有内在的激励动力和外部的监督压力。


坚持我国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必须以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为支撑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那种认为我国国企要全部通过“混改”、实行“公司制”,就历史性改变和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性质的说法,既不规范,又不科学,且政治上极为有害,如果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恐怕很难通过。这里有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就是国有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运行,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行,只是其适用法律名称的表述,与企业实质上是否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不是一回事。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这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讲所有制性质,一个是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按照公司制的产权组织形式成立起来的股份公司,具体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关键取决于由谁控股,谁控股就为谁服务,就放大谁的资本功能,这是政治经济学基本常识。如果说,只要实行公司制,即便国资控股公司,甚至国有独资公司,都改变了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


  其实,经过近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通过公司制改造,成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资控股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少已成为上市公司,这些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和运行的,可以说公司制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态(不包括被私资外资控股的公司)。只有极少数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中央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运行的,将这些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也只是国企组织形态的变化,怎么能解读为就是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呢?如果从此就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那还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吗?


  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看问题。世界上不存在超越所有制关系的抽象的、一般的“股份制”或“公司制”,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绝不是“无所有制经济”,其性质不可能不受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成分性质所规定。否则,那就成为马克思所批判过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应该看到,在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控股权决定支配权,进而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不同,从而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才可以在企业实施由共产党代表全体人民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根本谈不上共产党在企业内部的领导作用,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主体中,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还是由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范畴;而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即便有国资参股,也仍然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属于资本主义企业范畴。


  正因为如此,在“混改”中,必须高度重视国资控股问题。国资控股不控股,直接关系到国企性质是否改变。国资不控股企业,就没有实际支配权,而企业实际支配权非常关键,支配权与所有权配套,才能保证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才能实现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所以控股问题,在国企“混改”中回避不了,不能以“淡化”姿态,心照不宣、只干不说地行私有化改造之实。


  目前“混改”有一种偏向,以为只有公益类企业才需要国资控股,对大量的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都可以随意放弃国资控股,甚至退出。我国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都处于竞争性领域,且效益可观,如果做这种“见利就让”、“只混不控”、“不设底线”的傻事,怎么可能不“低效”、不“僵尸”呢?只有要求国企在改革中以积极姿态参与竞争,越是效益好的领域越不能撤出,有条件控股就坚决控股,这样才能保住大多数国企性质,进而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


  还有一种貌似官方的解读,更加直白而“露底”,说通过本轮“混改”,国企全部实行公司制后,国有独资公司只是“个别的存在”,国资控股公司也只是“少数的存在”,而“大量的存在”是国资放弃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即大部分国企都将变成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这样一来,就不再存在被人诟病的“国进民退”问题了,就可以自然而然实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共同发展”了。简直“天真”到了可怕程度!难道要以放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为代价,来换取“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难道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不要“公有制为主体”和“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大前提了?如果像这样全局性大规模地放弃国资控股权和支配权,把原本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企,大部分都变成了私资外资控股的私有制混合企业,那不是搞全面私有化,还能是什么?


  在改革中,怎么看待和处置国有企业?这绝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试错、简单取舍、任意选择的问题。习近平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他一针见血指出: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10]这些话,如雷贯耳、振聋发聩,人民不会忘记,必定成为检验中国经济改革实际结果的方向标和试金石!


  试想,如果以“混改”、公司制为名,把中国国企根本不同于西方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取消了,把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搞成了大多被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控制的私有制股份企业,那么名义上的国有资本也就因丧失体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载体,而成为放大私资外资功能、为私有制经济服务的工具,整个国有经济的性质必然随之改变,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还存在吗?


  归根到底,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绝不能变,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

 

注释:

[1]《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121/c1024-29776763.html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8]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8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10] 参见《习近平:决不允许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昆仑策网:http://www.kunlunce.com/xjpxjp/2018-02-02/122796.html

(作者: 宋方敏,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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