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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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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和北京习风堂联合打造的“凝聚正能量、传播好思想”官微,以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国家主流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为己任,致力于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编者按:据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下午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笔者对此感到非常振奋,故在此简单地根据日前披露的草案、相关说明以及近期披露的修正案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把英雄烈士的范围限制在“近代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相关说明中指出,该法保护的是近代以来为中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等事业英勇献身或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LawExplanationnew.jsp?casm=8543463&lawid=8543461&pageurl=LawContent.jsp?lawid=】

 这个“近代以来”,其实就是对于相关的英雄人物做了上限与下限的限制:古代历史上的英雄,如岳飞、文天祥等人不属于法案的保护范围,当前现实生活当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同样也不属于法案的保护范围。

 对于这种设定,有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但是笔者认为,这个“近代以来”的设定还是非常科学的:一方面,现实生活当中的英雄模范人物首先是作为自然人和法律上的公民而存在的,如果要是把现实当中的英雄模范也纳入到本法的保护范围,那么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导致特权现象的产生。同时,如果要是把古代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也纳入到法案的保护范围,很容易导致该法的保护无限泛化,混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标准,同时也容易出现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隔阂。

 但是,这并不是说古代历史上的英雄人物和现实当中的英雄模范就不需要保护。对于现实当中的英雄模范,如果要是某些公知或媒体擅自诋毁,那么同样应该依照现行法律当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惩治。而对于古代历史上的英雄人物,则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进行科学的分析。笔者以前在评述卫青霍去病一度被教科书删除的《“初中历史删除卫青霍去病”实质是“民国范儿”》一文当中曾经谈过这个问题,现在摘录如下:

 【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研究与历史教材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进行了梳理与重建。其基本原则是提倡民族平等与民族融合,反对民族压迫与民族分化。像宋代的完颜阿骨打起兵抗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当时辽国与契丹人是压迫者,女真人是被压迫者;而岳飞抗金同样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当时金国与真人是压迫者,汉族是被压迫者;北魏孝文帝改革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应该被谴责的,因为这制造了民族隔阂与分化……这样一来,许多难以论述的问题一下子就清晰了。

 具体到历史教科书的汉匈关系方面,新中国也对于传统史学当中的相关论述进行了彻底的“历史翻案”:汉武帝反击匈奴不再是穷兵黩武,好大喜功,因为在此之前匈奴对汉朝采取了压迫性的掠夺性政策,汉武帝的反击是反抗民族压迫的正义之举。昭君出塞同样是值得肯定的,因为经过汉武帝时代卫青霍去病击败匈奴之后,匈奴的势力有所下降,具备了两族平等友好交往的基础,所以这一政治联姻促进了汉匈两族的友好交往和最终融合,绝非汉初和亲那种屈辱性的悲惨行为。

 http://www.cwzg.cn/politics/201712/40120.html?wb】

二、为什么要把保护的重点放在“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的英雄烈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相关说明中指出,虽然近代以来的英雄烈士都在法案保护的范围,但是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

 【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重点,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体形象。近些年,一些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二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无论时间过去多么久远,先烈的英名和功绩都将永世长存。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LawExplanationnew.jsp?casm=8543463&lawid=8543461&pageurl=LawContent.jsp?lawid=】

 有些朋友可能对此不太理解,认为这种突出保护重点的做法不太公平,但其实这种做法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在保护近代以来英雄烈士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近代以来一些历史人物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民族资产阶级乃至地主与官僚资产阶级当中的爱国人士更是如此。他们虽然也有一定的历史功绩,但是缺点和错误同样是严重的,没有也不可能为中国指出一个光明的前途。

 比如说,谭嗣同是戊戌变法运动当中涌现出来的一位杰出的民族资产阶级英雄人物,为了实现变法图强来挽救民族危亡的目的,主动舍弃了流亡求生的机会而慷慨就义。但是,由于阶级与时代的局限性,其提出的救国方案也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最典型的就是提出要把新疆、西藏、内外蒙古等地区卖给外国来筹措变法的经费:

 【今夫内外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大而寒瘠,毫无利于巾同,反岁费数百万金戍守之。地接英、俄,久为二国垂涎,一旦来争,度我之力终不能守,不如及今分卖于二国,犹可结其欢心,而坐获厚利。

 熊治祁编,湖南人物年谱5·谭嗣同年谱,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05,第623页】

 胡绳在《鸦片战争与五四运动》中对这种现象评价道:“这些维新派人士在当时如果真能取得政权,大行其志,也很难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殖民地的道路。他们是解决不了使中国独立自强的问题的。他们要使中国独立地发展资本主义,也只能是个幻想。”

 应该说,这种评价是实事求是的。对于谭嗣同这样的英雄人物,我们一方面要宣传、缅怀,不能以今人的眼光简单否定,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其历史的局限,不应该作为保护与纪念的重点。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谭嗣同还是始终站在当时那个时代前列的进步人士。他尚且有着如此难以抹去的局限,至于一些本身就属于反动势力,只不过出于自身利益等原因参加过一些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的行动,有过一些历史功绩的人就更应该全面评价了。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曾经有不少主流媒体和专家吹捧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功绩,但实际上这些人同样是与人民为敌的。特别是在抗战结束之后的解放战争当中,一些参加过抗战的国民党的残暴行为并不亚于侵华日军。比如说,前几年曾经被热炒的“抗战英雄张灵甫”就支持还乡团,对人民百姓犯下了滔天罪行,其铡刀铡、活埋、割碎皮肉、开水烫、用油活烧、轮奸等折磨穷苦百姓的手段,残暴程度不下于没有人性的日寇。 (参考杨东雄著,许世友兵团战事报告,黄河出版社,2013.09)

 因此,在近代史上,不同阶级的英雄人物所作所为本身就是不对等的,民族资产阶级乃至一部分反动势力当中的爱国人士虽然有历史的贡献,但是其局限甚至罪行同样不可抹杀,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烈才实现了把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与民族的解放统一起来,他们堪称英雄中的英雄。法律把“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的英雄烈士作为保护的重点才是真正客观公正的。而最近几十年,也正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中的英烈,真正的民族英雄和人民英雄,惨遭一些人的抹黑污蔑,成为历史虚无主义思潮集中攻击和虚无化的对象,一些造谣污蔑行为甚至在被人举报后也难以得到有效惩治。那么,相关法律将这些英雄烈士作为保护重点,无疑是具有现实针对性的,为今后惩治那些污蔑英烈的言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为什么不提“精日”而提“美化侵略战争”

 这几天不少媒体报道英烈保护法增加了打击“精日分子”的条款。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该法当中增加条款的惩办对象是“美化侵略战争”而非“精日”: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作为我国首部保护英雄烈士的专门立法,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 亵渎英烈、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将入刑_央广网

 http://china.cnr.cn/news/20180426/t20180426_524212134.shtml】

 为什么不提“精日”而提“美化侵略战争”呢?有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必要的。虽然由于近日媒体舆论当中“精日”这个词儿很流行,笔者也曾经在一些文章中使用过,但是个人一直不太赞成这个提法,感觉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具体说来,其问题主要又有两个方面。

 首先,日本也和世界上的其他一切国家一样,社会上有着不同的阶级。资产阶级的帝国主义者和广大劳动者的立场观点是完全不同的。笔者以前曾经提到过,从抗日战争一直到近来要求撤销731部队学位事件当中,都有着广大日本进步力量的参与,我们熟悉的手冢治虫和藤子不二雄等漫画大师同样是以反对日本军国主义而著名的。那些我们日常称呼的“精日分子”往往也不喜欢广大日本进步力量,他们所崇拜的只不过是日本的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势力而已,并不崇拜日本的进步力量。因而如果要是笼统的使用“精日”的说法,则容易被人混淆概念,伤及无辜。

 另一方面,就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看,侵略势力并不只限于日本一国。最大的侵略势力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逊帝国主义。英国历史上曾经侵占了数千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地区,号称“日不落帝国”。就中国而言,英国不仅是最早通过鸦片战争侵略中国的国家,也是在瓜分中国狂潮当中把整个长江流域这个中国的核心经济区划为势力范围的最大获利者。二战以后美国取代了英国的地位,从侵略朝鲜、越南到侵略利比亚、叙利亚,几乎所有的侵略战争背后都有美国的影子。就中国而言,美国也是先通过所谓《中美商约》把整个国统区变成了美国的殖民地,后来又一直支持台湾的分裂活动,在现实中的危害比日本要大的多。

 可是现实当中,为英美两国侵略者辩护的人要远远超过为日本侵华辩护的人。甚至某些学术界的专家和所谓主流媒体都宣称英国的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了现代化,促进了中国的发展,更是对于美国用掠夺中国人民的庚子赔款培养在华文化代理人等行为推崇备至……在这种情况下,英烈保护法要是把打击对象仅仅限于“精日”,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帝国主义而不是某个民族才是侵略战争的根源。我们所应该反对的是帝国主义及其侵略行为而非某个国家和民族。所谓“精日分子”的准确称呼应该是“精日帝”,其属于“精神帝国主义者”的一种类型。所以个人认为,在此《英烈保护法》出台之际,我们也应该规范一下称呼,用“精帝”比“精日”似乎更好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重要成果,堪称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改进的重要标志。笔者非常赞同与拥护这个法案。

 不过,法案再好,也要看落实。比如说,近日以来,厦门大学的洁洁良事件当中,不少网友表示,对于田佳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是可以的,应该允许学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给予留党察看的处分就太轻了,因为凭她那些极端错误的、采用日本侵略者视角和话语的言论,就根本不具备入党的资格。笔者也是持这种看法。只有社会各界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把英烈保护法落到实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历史虚无主义等问题。

(作者:鹿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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