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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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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当前我国已经存在数量、体量极其庞大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不能像以前对待官僚资本那样加以剥夺。但是,让它永远存在和发展又不符合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目标。对于这个两难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是,遵照《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分析,将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形式,并吸收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资本改造的经验,将私有经济吸收进足够强大的国有经济,使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控制的经济,然后在给予相当代价的情况下,分阶段赎回其产权,将之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一、混合所有制产权关系的特点

 混合所有制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按照一定规则,实行紧密型联合投资的所有制形式,是我国当前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主体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包括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主体与外资或国内私有企业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二是公有制主体与自然人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三是国家所有制主体与非国有的公有制,如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主体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四是国家所有制、非国有公有制、私有制等多种主体交叉持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或实现形式多种多样,诸如,不同性质所有制主体联合建立的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按股份制规则组建的股份公司。其中主要的和典型的实现形式首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以股份公司为主,分析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关系。

 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可以从外部和内部加以分析。

 首先,从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与其他所有制主体的关系,即外部关系观察,其产权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股份公司由不同社会性质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按份共有”的原则联合组成。它既非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而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特定形式。

 第二,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份公司建立之后便依法成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即法人财产权。这里所谓的独立,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公司拥有独立于国家、政府和其他组织、企业、个人之外的资产,可以自由支配所属资产而不受任何外部主体的干预;二是指公司还同出资者,即股东的财产完全脱离,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所有者,是两家人。

 第三,股份制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整产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获得和支配实施其权能的全部利益,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其权能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它能够独自处置归它所有的财产,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出资者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举董事以外,无权单独支配公司的资产。而且,股东投资以后不能直接抽回他所投入的资金,如果他不满意公司的经营,只能在市场上出卖股票,将股权转让给别人。这表明出资者不仅不能支配公司的整个资产,连他自己投入的资金也合并在公司总资产之中而不能由他单独支配。二是,公司有权获得经营的全部收入,依法独立支配所得利润。股东只能按照公司的规定得到一定的股息和红利,除此之外,不能再得到公司的任何其他利益。三是,公司对它所作所为及其后果负全部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只由公司以其资产偿还,与股东无干。公司应付的税金,也同股东的收入分开计算,各自交纳。

 第四,股份公司和出资者的财产责任有限。从公司看,它在宣告破产、清偿资产之后,不必承担所有未还清的债务。从股东看,他们的财产责任只以各自的投资额为限,不必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财产存在形式和运动形式二重化。出资者投资公司后取得股权,可以任意支配他的股权并得到收益;同时,以他们的投资转换成的生产要素则组成为公司的实际资产,由公司行使各种权利。于是,公司的财产便取得两重存在:一个存在于生产要素和产品形态上,在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另一个存在于虚拟资本形态,即马克思所说的“纸制复本”,表现在股票的价格上,在证券市场中运行。这两个存在形态在不同领域分别运动,虽然会互相影响,但有各自的运行规律。

 其次,从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内部关系观察,其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有权主体社会性质存在差异。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不同出资者的社会性质差别很大,他们的经济目的、行为偏好各不相同。

 第二,所有权的可分性和产权结构的分散性。股份公司的股东都拥有一部分股权,分别记在自己名下,由自己掌握和支配。他们是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的产权主体,互相独立并可能因股权归属的变更而随时分手。

 第三,权利份额的不平等性。股份公司股东的投资有多有少,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不平等,甚至相差悬殊,相应地,股东在企业的地位和影响力也有重大差异。

 第四,产权结构的不稳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股票。当他们都拥有公司股票时,就联合在一起共同成为公司投资的所有者,一旦他们抛售了股票,这种联合的关系就解散了。股权容易转换,使不同性质出资者拥有产权的份额、比例都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

 第五,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而且不稳定,无法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把经营权交给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人员行使,由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事务。出资者只保有归属意义的所有权,即获得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的资产收益,参加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举董事,而所谓“重大决策”也仅限于公司资产的处理,而非经营方面的决策。

 第六,财产责任与经营责任脱离,财产责任、权力和利益不对称。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在多数股份公司中所占的股权不多,不是主要出资者,无需担负基本的财产风险,却掌握着公司的大权,享有丰厚的薪酬和待遇。企业的盈亏直接影响着股东的利益多寡,他们没有经营权力却必须担负财产风险。

 第七,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和利益上相分离。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归董事和经理们经营管理,股东则可以根据股份获得资产收益。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他们不拥有股票,就被摈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是单纯的劳动者,无权参加公司的管理,无权享受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不仅如此,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公司利润的来源,利润的多少还与工资的高低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对立关系。就这种关系来看,股份制的所有者与劳动者的权力、利益是分离甚至对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主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基本上都存在这种关系。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里,虽然劳动者作为劳动人民的一份子,也是国有股的共同所有者之一,也可能享受到一份权益,但这充其量只是全体人民都能享受的归属权的一部分,只能通过社会公共设施从国有股得到的红利而间接享有一部分利益;至于经营权方面,普通劳动者一般不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间接通过国有股的代表去体现。这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集所有者、经营者和直接生产者于一身,享有参与经营管理并得到企业一部分收益的权利,是完全不相同的。

二、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制度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形成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能够发挥许多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通过投资主体的联合,广泛、迅速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发展新产业。这是混合所有股份制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的最基本作用。当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因缺少投资领域而闲置,同时又有许多企业急需大量资金。通过股份化,可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限制,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到能够有效运用的主体上,使那些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得到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优化经济结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

 第二,有利于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进行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资产联合。各类企业可以通过互相参股、合并、改组,组建股份公司,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它是各种所有制互相渗透,在较大范围组织紧密型经济联合的唯一途径。这是任何所有制或经营形式所不具备的功能,也是混合所有制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公司的特点,有计划地吸收一定比例的非公有资本,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放大国有经济的功能,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范围和控制力,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开放部分国有企业让私人资本参股,可为私人资本提供一条正确的投放渠道,也是国有经济的一种主导行为,可引导私人资本朝着优化产业结构的方向发展。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利用不同所有制各自的特点,发挥各自的优势。只要设计合理,就可能融合不同所有制的优点,制约各自的缺点,取长补短,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五,混合所有制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份公司拥有自身的独立所有权,不同性质的经济主体共同决策,已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政府作为出资者之一,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能从外部任意支配或左右企业。这就能够有效地限制政府机构对企业的干预,比较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第六,股份公司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通过不同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各方面的权力互相制衡,协调各方的利益,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七,从长远的发展前景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特殊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存在数量、体量极其庞大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它们是在国家支持鼓励下发展的,对社会经济的增长作过贡献,不能像以前对待官僚资本那样加以剥夺。但是,让它永远存在和发展又不符合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目标。对于这个两难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是,遵照《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分析,将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形式,并吸收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资本改造的经验,将私有经济吸收进足够强大的国有经济,使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控制的经济,然后在给予相当代价的情况下,分阶段赎回其产权,将之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具有一定条件。今日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规模已经极大地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它们不但不愿意对公有经济轻易俯首称臣,还千方百计排挤公有经济,甚至还会借混改之机对公有经济加以吞食。显然,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斗争。斗争的结果不仅要看公有经济的力量是否处于绝对优势,还要看政策是否正确有力。如果没有基本的经济条件,政策含糊、措施失当,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似进实退,再美好的愿望也只能是空想。

 除了以上的积极作用,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受到自身产权特点的制约,同时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第一,股东的社会性质不同导致行为目标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方向。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主体的目的是获取最大利润;公有制主体,尤其是国家所有制主体,虽然也要努力保值增值,却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要,在活动中会更多关心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经济目的、行为原则的阶级性差异,不仅会影响公司与政府、与其他企业的关系,还会影响到公司内部的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企业决策和发展方向的偏差。

 第二,所谓国家可以利用控股,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这是因为,只有国有企业能提供较高的稳定利润,才能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如果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招不来私有资本,虽有一厢情愿,到头来还是混改不成。反之,如果国有企业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利润,表明它经营效益优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也有良好的条件从别的渠道通融资金,政府应该将它作为重要对象加以支持,不用接受私人资本入股。加上以往经常发生的,混改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到底会壮大还是会削弱国有经济?此外,根据同样的逻辑,私人资本也可以收购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利用控股扩大私人资本的支配范围。即使私人资本在混合所有制公司处于非控股地位,只要他们掌握一定的权力,也会由于它的本性,影响公司运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很难说混合所有制只是单方面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三,所谓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有助于发挥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并非绝对的。这是因为,大量、分散的股东不进入董事会,股东大会又不讨论一般经营管理问题,无法影响公司的决策。有人说他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对经营者施加压力,发挥督促作用。这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份公司运行机制的谰言。股份公司的资金运行机制是双轨的,一边是实际资产的经营,一边是虚拟资本的运行。股票的转手只是虚拟资本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即使大量股东抛售股票,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公司的资产也不会减少,对实际经营不起多大作用。何况股票交易本来就是对等的行为,卖出和买进是同时而且相等的,如果说卖出表示投反对票,那么同时就有等额的买入表示赞成。反对和赞成票始终是相等的,根本无法表示投票赞成或是反对。可见,所谓“用脚投票”无非是对无权“用手投票”者的“忽悠”,实际上对股份公司所起的约束作用是非常微弱的。

 第四,混合所有制不见得都有利于所有权主体互相制衡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首先,股份公司的出资者数量大,目的不一致,持股份额不同,股权分散,流动性强,可能削弱他们对公司管理的关心程度。中小股民关心的主要是股价的变动,对股份公司的治理情况不感兴趣也无从了解,更无法与管理人员互相制衡。其次,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存在权利分歧,多数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掌握了重要权力,可能利用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对信息进行垄断,牟取自身利益,产生了让国内外经济学家头痛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所谓“内部人控制”,使公司内部的制衡功能受到削弱甚至失效。再次,大股东为了抢夺公司的支配权和自身利益,明争暗斗,这已成为中外公司普遍发作的“痼疾”,必然影响公司内部关系的协调,增大了统一决策的难度。如果这种争斗出现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主体之间,甚至会发生控股状况和企业性质的变化,影响企业发展的方向。

 第五,劳动者与股份公司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所有权看,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共同所有者,并体现在各个再生产过程中,在股份公司,如果他们不拥有股票,就被摈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成为单纯的劳动者。从管理权看,国有企业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劳动者共同参加企业的管理,《公司法》甚至还规定国有的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p.14)股份公司就没有这种硬性规定,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只能间接通过国有股代表去体现。从分配方面看,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共同享有企业经营带来的利益,在股份公司,职工工资还与公司利润存在着上面所述的互为消长的对立关系。这些变化都会妨碍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第六,除了以上问题,股份公司还带有一些自身特有的明显弊病。如股市暴涨暴跌,助长“泡沫经济”,冲击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股票市场中炒作丛生,欺骗股民,成为变相的“赌场”;股市大户吃小户、散户,助长分配不公;帮系炒作能手利用金融杠杆和阴暗手法,“空手套白狼”,以极少资本收购大量公司,制造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等。这些弊病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长期存在,在我国也大量发生,其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甚至不亚于国家所有制中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总之,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公司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消极因素,或者抵消了积极作用,或者产生了一些弊病。这些都是由股份制产权特点决定和客观存在的,即使股份公司实现了规范化也不可避免。

三、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并不能解决国家所有制存在的各种问题,绝不是“一混就灵”。因此,不但在考虑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全面衡量利弊,慎重决策,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考虑改革的方式;而且在改制后,也要针对它存在的问题,努力加以解决。

 第一,牢牢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国有经济的功能,同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一定要确保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遵循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的目标,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绝对不能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变成实现私有化的途径。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提出的警示,警惕“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2]现象的发生。

 第二,要注重统筹协调,切切实实地精心制订混改方案。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搞所有制混合。要根据国有企业从事的产业、部门性质和战略地位,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确定国有企业股权的优化结构,适宜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就独资,适宜国有控股的就控股,适宜参股的就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不要急于混改。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应该继续国有独资形式;至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只要经营正常,能促进生产发展,存在问题能够解决的,就应该继续坚持国家所有,确实需要混合改革的,应该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对不需要由国有资本控制并可以由其他资本经营的部门和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中央的原则是宜改则改,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稳妥推进,有序进行。一定要严格遵行,特别要制止有些地方规定混改的最后时间,仓促推行改革。

 第三,重视和尝试推行“双向混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上,既可引入私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也要鼓励国有资本以不同方式、不同比例参股私有企业,特别是经营效益较好却亟需资金的私有企业。就当前阶段看,国有资本的参与,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资源和研发能力上的优势,支持有发展前景的私有企业,引导私有企业向高端产业发展。从长远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解决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矛盾的一种方式,不仅要吸收私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也需要国有资本参股私有企业。但要注意,国有资本参股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经济逐步消化掉私有经济,而不是相反。当然,由于私有经济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消化时间可能很长,过程也会充满困难,不可能像20世纪50年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三大改造”那么顺利、那么快。

 第四,正确处理混合所有制各类产权主体的关系,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和劳动者利益。首先要处理好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国有控股主体在企业中的支配权,也要使其他参与主体获得与其股权相应的权利;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证其他参与主体得到期许的合理回报。其次,要确实履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董事会负责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开、公正地选择、聘任经理人员,并放手让其履行职能,管理好企业的日常经营。再次,要处理好公司和管理层、控制层与广大普通股东的关系,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听取和重视他们的意见,适时发布公司的重要信息,定期发放股息红利,切莫使广大股东变为只会在股市投机的“股民”。

 第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格规范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活动。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利各方的分工和制衡,防止股份制企业容易出现的弊病,如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监督体制缺失、内部人控制等,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要注意搞好同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追求企业更高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六,处理好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劳动者不仅是企业产品和价值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他们有的是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有经济的共同所有者,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混改以后,他们在公司的地位与原来的位置之间发生落差,免不了在某些程度上产生失落情绪。因此,对混合改革的公司,应特别重视和正确处理所有者、管理者和广大劳动者的关系。一是要关注职工权益的立法,修订《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条文,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明确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了解企业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多形式的奖励措施,保证劳动者的收入能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三是设定职工持股的条件,在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推广职工参股,使管理层以外的普通劳动者也能分享公司的部分收益。

 第七,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老三会”是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共产党领导,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的重要组织,是国有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扭转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在股份公司中作用日渐淡化以及党委会对公司的控制有所减弱的趋势,继续发挥“老三会”的积极功能。“新三会”是股份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组织。必须改变权利过度集中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态,使三者分工科学,互相制衡。在保证“新三会”作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运作力量的基础上,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委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继续实施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当然,在加强“老三会”作用的同时,应在组织、人事和活动安排上加强规范,注意其与“新三会”的协调,避免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要在总结长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混改方案实行严格的审查、批准、监督制度。对混改方案的内容,如哪些国有企业要实行混改、非公主体和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原有资产评估、参股价格、董事比例和主要管理者的变化、公司章程,尤其是高管薪酬、股权奖励等,都要严格讨论审核,并报请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混改方案核定后,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征求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全民所有者)的意见。要保留对方案制订者、审批者的事后审查制度,对混改方案实行后发现的问题,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严厉制裁通过混改牟取私利的责任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

[2]习近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09/c_119679886.htm.

(作者:吴宣恭,厦门大学原党委书记、副校长,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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