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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证据要点】
(1)实施抢劫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人、作案过程;(2)实施的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8)抢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2)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特体貌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1)犯罪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鞋包括:与案件有关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1、现场勘查笔录(抢劫现场、赃物藏匿场所)。包括:(2)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抢劫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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