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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福利 | 伍巍关于《现代汉语通论·语音》相关问题的解释

伍巍 语言资源快讯 2020-01-18

编辑同志:


你好!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通论》(第三版)第9页提到“音色”的概念,后面说又叫“音值”。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加上询问了一些老师,认为这里称之为音值是不妥当的。请问:“音色”“音值”到底应该怎样理解?谢谢!


聊城大学 孟庆昕


孟庆昕同志:


您的来信《语言文字周报》编辑部已经请暨南大学伍巍教授作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语言文字周报》编辑部

关于《现代汉语通论·语音》相关问题的解释 暨南大学中文系        伍 巍


目前的现代汉语教科书均将“语音”归结为“物理”“生理”“社会”三个属性,这是一致的认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它们并非彼此并列,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其中“物理属性”内涵最大,“生理属性”次之,“社会属性”内涵最小。


首先,“语音”与汽车喇叭、琴、箫一样,都是自然界的一种声音,均具备“音高”“音长”“音强”“音色”四个物理要素。在物理层面上,语音不过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声音。


《现代汉语词典》对“音色”的定义是:“声音的特色,是由发声物体、发声条件、发声方法决定的。每个人的声音以及钢琴、提琴、笛子等各种乐器所发出的声音的区别,就是由音色不同造成的。也叫音质。”(201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1551页)可见,在“音色”概念上,不同人的声音与不同乐器的声音是一样的道理,只是“声音特色”,或者说是“音质”(声音特质)的不同。比如双簧管与板胡的音色显然有别,让它们分别演奏同一首乐曲《江河水》,一样能表达这首乐曲的主旨,只是“音色”的差别;大人与小孩儿的音色相异,让他们在同一语境下述说同一句话,也不会有表意的区别。可见,“音色”是从物理学层面对声音特点的界定,不具备语言意义上的区别功能,尚不能从本质上将由人的发音器官制造出来的声音与非生命体发出来的声音相区别,因此,对“语音”需要有更进一层的限定。


语音的“生理属性”说明语音是由人的声带等发音器官发出来的声音,这就有效地区别了语音不同于乐器等无生命体发出的声音。可是,借此仍然无法将鸟叫、狼嚎等动物的叫声与人类的“语音”相区别,因为鸟叫、狼嚎声同样具备“音高”“音长”“音强”“音色”的物理属性,也同样由声带等发音器官制造出来的声音,具备“生理属性”。


之所以说“社会属性”是语音的本质属性,在于每个语音片断都有它特定的意义,这一意义并非由言语个体赋予,而是由一定的语言社会共同约定俗成的结果;即使是人的发音器官发出的声音,也未必都是语音,如人打哈欠所附带的长啸声、打喷嚏声,这些因不符合语言社会约定俗成的法则、不表示特定的语义,也不是语音。只有语音的“社会属性”是其他任何声音所不具备的属性,借此可以将语音与汽车喇叭、乐器、鸟叫等声音作本质的区别。


语音最重要的功能是区别意义、表达意义的功能,一个特定的语音系统中究竟包含多少个音素(元音、辅音)、多少个音位,是由该音系的规则系统决定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音值”的界定是:“指人们实际发出或听见的语音,对音位而言”(201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1551页)。从这个意义上说,“音素”“音位”就不是“音色”概念所概括的含义。一句话:“音色”是声音的特点,是自然界一切声音所共有的,它是声音在物理层面划定的特点;“音值”是只有语音才具备的特点,它是从人类“社会属性”对语音的界定。遗憾的是,历来的现代汉语教科书在语音“社会属性”一节中,均将不同“音素”与“音位”的区别看成是“音色”的区别,这一解释显然是不当的。如果这一解释成立,那么,在同一语言条件下就应当承认:具备“音色”区别的男人与女人之间就不可能形成言语交际。这一推理所产生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


作为同一本教科书,将同一个术语“音色”既放在语音的“物理属性”中加以界定,又同时放在语音的“社会属性”中加以不同的解释,这一前后截然矛盾的界定显然有损于现代汉语教材的严谨与科学。


现有的“现代汉语”教科书对语音三个“属性”间的内在关系很少交待。《现代汉语通论》第三版“语音”章对语音的“物理属性”“生理属性”“社会属性”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意在清楚地阐释语音“社会属性”的本质要义及其理据所在。


为纠正相关教科书的不当,《现代汉语通论》第三版在相关内容中,对“音色”与“音值”的区别作了必要的说明。为兼顾术语沿用的习惯,《现代汉语通论》第三版特地在“音值”一词后以括号加注旧称(音色),仅仅在方便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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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张静静

责任总编辑:老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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