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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 别让__锁住了你命运的咽喉

党委学工部 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处 2021-10-11


厚德博学止于至善

曾几何时

我们背上行囊

揪住夏日的尾巴

迈进庄严美丽的师大

翘首期盼一学期的积累沉淀

化作岁末的累累硕果


曾几何时

我们踩过满阶的落叶

在诙谐风趣的课堂上汲取营养

在静谧的图书馆中徜徉于知识的海洋


曾几何时

我们在凛冽的寒风中拢紧衣裳

惊叹漫天飞雪如柳絮般飘舞飞扬

手中的课本早已不复当初的崭新模样

密密麻麻倾注的皆是我们的汗水与梦想


时光荏苒

我们悄无声息地见证了季节轮番上场

曾经挥洒过的汗水、倾注过的心血

都会在研究生考试、期末考试中

化为最肥沃的土壤

让曾经的期盼开花结果

让我们在寒冬岁末中满载而归


在考试过程中,最重要的

那便是诚信

考试不是踢足球

如果你幻想着“团队合作”

那不妨先收下一张来自学校的红牌警告

12月3日,河南省教育厅就关于加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高校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作出了以下通知:


一、加强研考期间人员管理

二、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

三、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五、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其实,在2015年,我国就把考试作弊行为纳入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方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触动到大家的内心,那就再来看看两个案例吧。

案例 1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2015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12日,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侯某及其合谋的真考生虎某提起公诉。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 2

章无涯等6名抢手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0余名考生考试作弊,2018年8月7日,海淀法院对章无涯等6名“枪手”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像这样考试作弊被判刑的案例还有很多

考试作弊

不仅仅是要受到学校处罚

更重要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成绩固然重要

但是诚信的品质更加重要

“元芳,对于考试你怎么看?”

“大人,诚信第一,成绩第二。”

希望我们每个师大人er都不要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临近考试

师大人er可能会越来越紧张

这里小编想说

不管结果如何 尽力就好

虽然不知道你现在在哪里 正在干什么

但我相信

你在师大的努力

使你距离立下的梦想又近了一点

“即便诗句里都长满了岁月的青苔

即便岁月里都花白了年岁的青丝

我也愿等待,等待最后的胜利”


最后

希望师大人er

逢考必过 考的全会 

 蒙的全对 超常发挥!

祝师大考研人er都被心仪的大学录取!


编辑 | 程真真

审核 | 李   娟 

出品 | 河南师范大学党委学工部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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