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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喝了,车没开,却还是被刑拘了?!

赣州交警 2022-11-18


酒驾违法已经人人皆知

不过,最近有人

酒喝了

车没开

却还是被刑拘了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1日晚7时30分,黄某某与郑某某在赣州南康区太窝乡某超市门口小聚,期间,推杯换盏,喝了白酒换啤酒,却仍觉得意犹未尽。当晚10点左右,两人相约,再去吃点宵夜。 郑某某认为自己喝了不少酒,不能开车了,希望就近找个夜宵店,步行前往;黄某某则坚持要去南康市区吃宵夜。于是,郑某某就将车钥匙交给黄某某,同时带上女朋友一起,乘坐该车前往南康市区。
当车辆行驶至南康区陈赞贤大道金融中心路段,黄某某发现有公安交警夜查酒驾,便立即从驾驶位跨坐至后排,意欲推郑某某女友“顶包”,被执勤民警当场识破。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80mg/100ml为醉酒驾驶)。同时,郑某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明知黄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予黄某某驾驶的犯罪事实。


法律后果


6月28日,赣州市南康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郑某某在明知黄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黄某某驾驶,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与黄某某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以案说法


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喝酒不开车,把车辆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员驾驶,自己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编辑:苏君

审核:卢小燕

来源:南康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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