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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等人二次被判该怎样解读?去殖民化,香港司法系统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7-08-22 枫叶君 精致小号


8月17日,曾于2014年9月28日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并带头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公民广场”的黄之锋,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以“非法集会罪”判处6个月监禁。与他一同入刑的还有罗冠聪和周永康,两人被以“非法集罪”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分别判处8个月和7个月监禁。


至此,对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等人的法律追究暂告一段落。


罗冠聪、黄之锋、周永康(自左向右)准备进入高等法院


不过,6个月很短,用不了多久,黄之锋就会走出监狱。在进入高等法院听取判决前,黄之锋明确说“不后悔”,反而感到“光荣”,希望出狱后能看到一个“充满希望的香港”。可见,黄之锋并无悔改之意,判决仅仅是剥夺了他6个月的人身自由。对于一个尚不满21岁的学生来说,这段日子很快就会过去,他的政治人生或许从他迈出监狱大门那天起才刚刚开始。


在黄之锋等人入刑后,很多人用“大快人心”来表达心情,认为他罪有应得,因为长达79天的非法“占中”给香港社会造成极大的震荡和冲击,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有人为高等法院鼓掌,认为上诉庭在复核聆讯中加重对黄之锋的惩罚,纠正了从前的轻判,从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上,这种态度过于乐观了。


如果说,黄之锋等人这次被复核宣判是一次法律上的纠偏,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倒不如说,透过这次上诉庭审理,人们可以从一个隐秘的视角,一窥香港司法系统的真实立场与运作:香港法院,这个特区中的“特区”,对于非法“占中”这样重大事件的是非定夺上到底持什么立场?


香港终审法院大楼


对于黄之锋等人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于去年7月21日就裁定三人犯有“非法集会罪”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并于8月15日判处黄之锋80小时的社会服务,罗冠聪120小时的社会服务,周永康三个星期监禁并缓刑一年。


何为社会服务?根据香港《社会服务令条例》,作为一种刑罚,被判决的人在医院、学校、老人院等社会机构从事无薪社会服务,比如打扫厕所、倾倒垃圾、修缮、植树等等,说简单点,就是缩小版的“劳动改造”。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服务通常被用于青少年,而且所犯罪行较轻。因此,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中,社会服务是一种“宽松的刑罚”。


然而,这样一种处罚却用在了黄之锋三人身上,这三个组织和参与了非法“占中”,给香港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人,竟然被当成犯小错的孩子给处理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天雁表示,她深信此三人是真心表达社会需求,年轻人想法较为纯真,也不是为了利益,就算有再大的错,也如钱币的两面,有美好也有缺失的一面。法官的意思很清楚,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倒两桶垃圾,扫两天厕所,这事儿就算解决了,完了还是“好青年”。


张天雁


可是,事情远非这么简单。黄之锋是学民思潮的发起人,该组织从2011年5月29日成立之日起,就把抵制特区政府在中小学推行德育及国民教育科计划作为自己的目标;在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健民及基督教牧师周耀明提出以占领中环的行动,在香港发起一场“争取真普选的政治运动”后不久,黄之锋和他的学民思潮就积极参与其中,后来成为“占中”的主要力量,黄之锋本人更是在重夺“公民广场“中充当了领头人的角色。


黄之锋为什么要抵制德育及国民教育科计划?就是要阻止特区政府在香港青少年中加强爱国教育。


考虑到香港过去长期处于殖民地状况的历史,2011年中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在小学一年级至中学六年级设置德育及国民教育科,以此加强学生对国家的认识和国民身份的认同。建议出来后,得到香港爱国民众的支持,却遭到泛民主派的抵制,称这是在给香港下一代“洗脑”,更有甚者说,根据基本法,香港人的定义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而非“国民”。


配合泛民主派的叫嚷,黄之锋和他的学民思潮不遗余力地发起各种行动抵制计划,甚至以绝食逼迫特区政府撤回课程,印制各种“反洗脑小册子”在中小学校园散发。


这样的黄之锋能说是“较为天真”吗?张天雁法官可以这样认为,但大多数人恐怕难以认同。可是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她认为黄之锋“较为天真”,而且是“真心表达社会需求”,于是,黄之锋就得到了80小时社会服务的惩罚。对于组织了这样一起重大非法集会的人,10天无薪上班的惩罚显然是挠痒痒。


不仅如此,张天雁后来驳回律政司复核请求更是在客观上帮了罗冠聪的大忙。


罗冠聪


罗冠聪1993年7月13日出生于深圳,6岁时随母亲到港与家人团聚,政治思想激进,是学生组织里的活跃人物。在2016年3月20日学民思潮解散后,罗冠聪与黄之锋一道又迈进一步,成立香港众创,成为该党的创党主席。


四个月后,罗冠聪作为香港众创候选人参加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在司马文和徐子见弃选,司马文号召他的支持者支持罗冠聪后,罗冠聪民调迅速上升,9月5日开票以50,818票、香港岛选区第二高票当选,同时成为香港立法会有史以来最年轻的议员。


2016年9月21日,香港律政司向东区裁判法院提出复核请求。副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梁卓然认为,裁判法院判处罗冠聪社会服务偏轻,认为罗冠聪在“占中”中的行为属于黑帮纠集和持械纠集性质,此外,非法集会一般应判监禁,因此要求法庭改判。


律政司要求改判让罗冠聪、香港众创及其支持者很是担忧,因为香港基本法第79条第6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本人即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因此,如果律政司的请求被接纳,罗冠聪将失去刚得到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然而,法官张天雁以理据不充分为由驳回律政司复核请求,维持原判的决定让罗冠聪和他的一众人松了一口气。不过,连张天雁自己可能都没有料到,她帮罗冠聪保下的立法会议员资格很快就遇到了更大的麻烦。而这一次,罗冠聪作大了,因此注定逃脱不了惩罚。


罗冠聪在立法会宣誓


2016年10月12日,罗冠聪在立法会宣誓时,刻意提高嗓音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国”字,并于誓词前后反复呼喊政治口号。虽然立法会认定宣誓有效,但是,12月2日,香港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提出司法复核,要求取消罗冠聪等四名民主派议员的资格。罗冠聪等人的恶意行为直接导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第五次释法。


2017年7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同意复核请求,认定罗冠聪在议员宣誓时“没有表现出将会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誓言中的责任的真正及忠实的意图,表达出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主权国的地位的质疑或不尊重”,因此裁定其宣誓没有效力,取消其立法会议员资格。


在罗冠聪等四人被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后,香港泛民主派极度反弹,认为高等法院是在受到外部政治压力的情况下作出此裁定。不管这个说法是否有根据,作为爱国的中国人都应该为这个裁定高兴,因为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如候选人被定罪,并被判处为期超过三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五年内都无资格参选立法会。这也就是说,如果高等法院8月17日的判决不被终审法院推翻,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将无资格参加明年初将要进行的立法会补选、2019年区议会换届选举和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但是,终审法院有无变数呢?人们拭目以待。


从黄之锋三人两次被判人们看到了什么?香港法院在这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他们得到了惩罚,甚至会为高等法院的纠偏拍手叫好。但是,倘若细心观察,便会在理性和法理的基础上得出如下判断:黄罗周虽然在法庭上得到了刑期,但是他们其实并没有输掉多少,这并不是像很多内地网民所说的那样,从事政治的人坐过牢反而有了出来混的资本,而是在于,无论是东区裁判法院还是高等法院上诉庭,所做判决都是在情感上倾向了黄之锋三人。


黄之锋三人的案子最初是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审理。按照香港法院架构,裁判法院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全港共有七所,裁判法院管辖权广泛,一般判刑上限为两年,但近年来随着新法例的引入,刑期有上调趋势,但一般亦控制在两年以下。所以,黄之锋三人虽然组织了大规模的非法“占中”,但在处理上却是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而且,法官张天雁给出的判决也极轻,不过是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以及三个刑期监禁并缓刑一年。如果不是律政司请求高等法院复核,对黄之锋三人的处罚就会就此打住。


或许有人会说,虽然轻点,毕竟是判了。可是大家注意到同样是因“占中”而被处罚的7名香港警员吗?2017年2月17日,49岁的总督察黄祖成和其他6名警员被香港区域法院以伤害罪裁决有罪,并判处两年监禁。这7名警员被控于2014年10月15日在处理非法“占中”过程中,于金钟龙汇道的变电站殴打公民党成员曾健超。



作出这项判决的是英籍法官杜大卫,按照判决,7名警员均不得缓刑。此判决作出后,引发大批港人抗议,认为对他们量刑过重。7名警员的辩护律师表示会上诉。


对7名香港警员给以重判的英籍法官杜大卫


有一点必须清楚,黄之锋三人的案件是在东区裁判法院处理的,而7名警员的案件则是在区域法院处理。按照香港法院架构,区域法院仅次于高等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刑事案件的刑期上限一般是7年监禁,区域法院的所有刑事案件均为裁判法院移交的。因此,对7名警员处理的心理定位从一开始就高于黄之锋三人,也就是说,在香港法官看来,7名在处理非法“占中”事件中过度使用暴力的警员的罪行要重于发动非法“占中”的黄之锋三人。


即便是有罪,也要量刑适当,而在7警员案中明显量刑过重。曾健超为什么被打?是因为他辱骂、围攻处理现场的警员,甚至向他们身上淋尿液。诚如香港城市大学法学教授顾敏康所言,面对这样“穷凶极恶的”人,一般人恐怕都难以抑制愤怒,更不用说执法的警员。所以,黄祖成等人是在极为愤怒的情况下殴打了曾健超。


这些因素本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可是法官杜大卫根本不顾这些事实,对7警员加以重罚。而顾敏康说,7名警员因为自己的行为失去公职,已经受到惩罚,再另外对他们判处两年监禁,实在是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与7名警员被重判相比,黄之锋三人被法官张天雁轻判,包括后来在高等法院纠偏判处监禁,以及曾健超因袭警罪名被判处五周监禁,可谓轻松多了,也就是说,在香港法官眼中,黄之锋三人组织违法“占中”,曾健超暴力袭警的罪过,都比7名警员殴打曾健超要轻,这就难怪很多人支持警方的市民在7名警员被判有罪后会泪洒当场,并呼吁爱港市民举行示威活动抗议法院判决,要求特首梁振英特赦7名警员。


民众在法庭外声援7名接受审讯的警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涉及到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话题,即香港司法系统亟待解决的去殖民化问题。这里所说的去殖民化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心理层次,一个是身份层次,两者在香港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殖民色彩,而这种问题的存在,即会产生如黄之锋三人被轻判,以及7名警员被重判的现象。


英国统治香港后,逐渐将以判例法占主导地位的普通法引入香港,法官的个人意志在处理案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后来香港法律界人士,无论是在香港本地抑或海外培养起来的,都是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因循旧例的传统,以及法律教育本身的影响,使得很多香港法官心理上趋于保守,思想上亲西方,或者说,对维护旧法统更为热心,比如张天雁,在处理对抗现行法制的黄之锋三人时显然手下留情,给出了在很多人看来过于宽松的处罚,事实上在她看来,黄之锋三人的行为与过去的香港法律并无多大冲突,他们不满的只是现行的基本法。


而负责处理7警员伤害案的杜大卫本身就是一个外国人,一个外籍的香港法官审判7名身为中国人的香港警员,听上去是不是让人有穿越时空的感觉?是不是让人联想到旧上海英租界的法庭呢?其实,香港的外籍法官由来已久,现在很多香港法官都是外籍人士,这种情况在香港回归以后按理应该得到扭转,可实际情况不是这样。


在香港回归筹备阶段,在起草基本法的时候,中央政府考虑到香港稳定等各种因素,在三权中的司法权环节,并没有去过多涉足通常被英美人视为权力后院的司法系统,只在第90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对于其他法官的国籍并没有具体规定,换言之,按照基本法,只要任命合理,外国人可以在香港法院担任法官。因此,外国人审理中国人的案件,不在旧上海的英租界,就在现在的香港。

 

在7警员案件中,担任主审法官的杜大卫当然会说自己是秉公执法,可是,作为港人是不是也有理由质疑,身为英籍人士的杜大卫是否能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一个爱香港的港人角度去看待和处理这起案件呢?如果不能,按照杜大卫的价值取向,7名“过度执法”警员的罪过要明显大于在非法”占中“过程中闹事并向警员身上淋尿的曾健超。曾健超何许人也?他就是在2012年7月1日香港回归15周年暨第四届特区政府就职典礼上,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词时,在现场高呼抗议口号的那个注册社会工作者,最后被保安强行带离现场。幸好保安没有过度使用暴力,否则杜大卫法官也要重判他们。


曾健超(中挂牌者)被保安制服并带离现场


如果说心理层次的殖民色彩是软件的话,那身份层次的殖民色彩就是硬件。当你在中国的土地上面对外籍法官的时候,作为一个中国人,你会作何感想?我想,这与去见签证官完全不同,那毕竟是人家的使领馆。可是如果在法庭上,当面对外籍法官的时候,你还会觉得这是中国的法庭吗?在香港,你就要面对这种状况。

 

如果不是7警员被控案见诸于媒体,很多内地人并不知道香港还有外籍法官在裁夺你有无违法犯罪,就是了解一点,也是相对模糊的,或者直接将其归为英治香港时期的现象,比如成龙要在警匪片里向英国高级警官敬礼,法庭上有戴假发的英国法官。可是,现在香港早已回归,回归20周年庆典也已过去近两个月,香港司法系统依旧是这个样子,法院中依然有很多外籍法官,而且越是高级别法院,外籍法官所占比例越大。有人说,香港的法院实际上控制在英国人和澳大利亚人手中,这话并不过分。


就以终审法院为例。依据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成立,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相当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规定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受理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移交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这就是说,终审法院拥有本港所有诉讼案件的终审权,在司法上不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作为特别行政区,如果说香港有许多个“特”,那么司法终审权就是一个极有分量的“特”。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从构成上说,终审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三名常任法官组成,按照基本法规定,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现在的首席法官是马道立。因为基本法对于其他法官的国籍没有限定,因此,从历届组成看,常任法官中时常有外籍。而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终审法院还设有非常任法官,通常有两组,即香港法官和来自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知名法官,目前有兩組非常任法官,一組是前任香港法官,另一組則是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知名法官。目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有15名,其中12名是外籍法官。


不要被他们的名字所迷惑,这些法官和末任港都彭定康一样,都是外国人,他们是英国人贺辅明、苗礼治、廖柏嘉、华学佳、郝廉思、简嘉麒、范理申、韦彦德和澳大利亚人纪立信、施觉民、甘慕贤、范礼全。在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中,同样有外籍法官,比如,裁判7警员案件的区域法院法官、英国人杜大卫。在非常任法官中,目前只有包致金、陈兆恺、司徒敬三人为香港人。


现任非常任法官中的12位外籍法官


从香港回归后的演化趋势看,在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中,本港法官比例在逐步下降,而外籍法官比例却在逐年上升。在香港回归后的5年间,香港本地法官人数一般在11人至12人左右,而外籍法官的人数一般在6到9人,也就是说,本地法官的人数通常为外籍法官的两倍或一倍半。但是,从2003年开始,非常任法官的组成开始发生转变,香港本地法官人数在减少,而外籍法官比例在增加。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香港本地法官人数第一次少于外籍法官,前者为6人,后者则为12人;到了2016年,香港本地法官则更减少到4人,而外籍法官则增至10人;而在今年,外籍法官更多达12人,是香港本地法官人数的4倍。


当看到这样的数字对比后,你还会质疑“外国人掌控香港司法系统”的说法吗?


很多人或许不太了解,与英国一样,香港司法属于普通法系,就法院审理案件来说,具有普通法系共有的特点,即“法官造法”,也就是说,与大陆法系国家把造法功能更多赋予立法者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造法的功能更多地掌握在司法者手中,也就是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或创造法律的权力。这就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香港这样的普通法系地区的法官具有更大的权力。一旦形成判例,就会对以后类似的情况具有拘束力。比如杜大卫对7警员案件的判决,在未来很可能被其他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援引。

 

在三权之中,司法权是最超然的,也是最稳固的,同时对社会生活也有着巨大的牵制作用。 从中国的角度说,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影响力要大些,立法会要小得多,而对司法系统几乎很难触及。例如,在罗冠聪宣誓就任立法会议员时,故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字念得声音上挑,还不断呼喊政治口号,面对如此对国家不敬的恶劣行为,监誓的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还是宣布其宣誓有效,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也认为其宣誓有效。这两位立法会要人的国家观念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他们心中是何分量?后来在梁振英和律政司请求司法复核后,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才于上月14日宣布罗冠聪等四人宣誓无效,取消其立法会议员资格,并追溯至2016年10月12日宣誓当日。


有人可能会觉得,高等法院不是取消了罗冠聪四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吗?香港法官不是挺爱国吗?其实,罗冠聪四人被取消议员资格,更主要与全国人大释法有直接关系。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之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会组成由选民决定、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独立和终审权的情况下,全国人大的释法权对于影响香港社会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香港民众在街头撑释法


在出现罗冠聪等人宣誓闹剧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立即进行释法,这也是自1997年以来人大第二次主动释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所以,即便高等法院有什么想法,也只能按照基本法去做。如果没有人大释法,罗冠聪等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是否能被取消还为未可知。


在宣誓中行为更为恶劣的是立法会史上最年轻的女议员游蕙祯。立法会誓词范本是:“本人(姓名),谨以至诚,据实声明及确认,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但是,游蕙祯在宣誓时,故意加入“效忠香港民族”的字句,并以英语宣誓时,故意把“中国”发音读成“支那”,而把共和国(Republic)读成脏字“Re fucking”,并且展示“香港不是中国的”横幅。


游蕙祯在宣誓时展示横幅


面对如此恶劣的行为,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虽然拒绝了她的誓词,但还是按照议事规则,但认为其仍有重新宣誓的机会。可以想见,如果没有人大释法,面对香港的司法独立以及司法系统浓重的殖民色彩,我们如何能阻止这些离心离德、对中国怀有恶意的议员坐进立法会,决定香港社会的政经大事?


所以说,与其说是香港高等法院取消了罗冠聪、游蕙祯等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不如说是全国人大的第二次主动释法,把这些香港渣滓剔除了香港的立法机构。香港再”特“也不能容许特到可以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程度。在罗冠聪和游蕙祯等人被被取消议员资格后,很多人为他们叫屈,说人大释法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可见,在他们心中,香港的司法独立就是他们的保护伞。


可是,面对殖民色彩依旧浓厚的香港司法系统,这种司法独立到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在面对国家的时候,那些法官们到底持何心态?如果没有这样的司法环境,黄之锋、罗冠聪、梁国雄、游蕙祯等人还能如此嚣张吗?答案不言自明。


不要小看香港法院里的法官们,他们的某些举动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据曾经亲自参与起草香港基本法的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先生回忆,香港回归之初,偷渡活动十分频繁,香港立法会修订《入境条例》予以治理。但一些非法进入香港的人不服气,把官司打到香港终审法院。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出现了,1999年1月,终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入境条例》的修订,并且悍然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终审法院的法官大人们胃口有多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一个地方法院居然敢说自己有权审查全国人大的立法行为!


许崇德非常愤怒,他和参加过香港基本法起草的北京大学教授肖蔚云、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建璠一起,通过《人民日报》发表谈话,严厉批评了香港终审法院。当然,终审法院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结合香港回归以来的社会发展轨迹、现状和趋势,人们不难看出,在司法权超然于其它权力的香港社会,人大释法权对于制衡香港司法系统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面对殖民色彩依旧浓重的香港法院,中国能有什么样的作为?去殖民化对香港社会重要,对香港司法系统来说更为重要。外国人在中国土地上审判中国人,这是旧中国英租界、法租界给人们留下的苦涩记忆。这种现象,在香港一直保持着,并在可以预见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保持。


但是,它终究是应该被去除的,香港是中国的土地,而中国土地的法庭上,绝不应当坐着外籍法官。因为,这是国家的基本尊严。



-END-

作者:枫叶君

前新华社记者,现定居加拿大

著有长篇小说《移民》(新华出版社)

公众号:精致小号


除有特别说明,本文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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