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天起!这项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关系众多企业...

广东卫监 广东卫生监督 2019-06-03


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根据要求,将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据介绍,“证照分离”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

此次选取试点效果良好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作为第一批改革事项,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推开,将来逐步取消,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


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理“只跑一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申请人将“只跑一次”,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通知》指出,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当场就能办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看起来似乎很容易?

别急,前提是——

根据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


《通知》强调,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在推广上海浦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文书,依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所需材料要求,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条文等向社会公示,并推动该审批工作落实落地。 


上海浦东试点  市民尝到甜头


“证照分离”试点自2016年4月1日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全面展开,试点涉及116个行政许可事项。其中,针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专门制定了《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将新证办理由原来的1种文书按照经营范围和风险种类进一步细化为7种文书,使审批依据、条件、材料等内容更加规范清晰。


试点改革第一天,浦东一家美容美发店的经理老李在办理窗口提交材料后,工作人员拿出一张《告知承诺书》给他,说明只要新店达到了承诺要求,就可签字留档。承诺内容包括理发室座位的占地面积、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毛巾的消毒规范等。老李签下自己的名字后,工作人员马上递给他一张行政审批通过的决定书,告诉他过几天就可以领取卫生许可证原件,前后只花了几分钟。而在以往,这个过程起码要花两三周时间。



“证照分离”将大大缓解“办证难”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办证容易了

监管能不能跟得上?


《通知》要求,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通知》强调,各地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卫生监督部门将会继续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来源: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华网、健康报、浦东时报




最近微信一直在改版

为了不错过最新的卫生资讯

小伙伴们赶紧标上小星星




简单三步就完成啦

让卫监蜀黍一直陪伴你吧~



推荐阅读双十一又打算囤货?纸巾、卫生巾可不能乱买!服了这些黑诊所!不回答不开门,还拿起扳手抗法??想去珠海航展看大飞机?卫监蜀黍已帮你提前踩了点!


想获取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