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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终于迈出了防范风险的决定性一步

2017-08-21 张宏良 经世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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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终于迈出了防范风险的决定性一步

张宏良

看到刚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限制套现型对外投资的政策(《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感到心里如同一块石头落了地。国务院这个政策抓住了中国防范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的最关键因素——资本套现和转移,从而抽掉了在中国制造经济塌方的经济前提。国务院对刚刚形成势头的问题能够如此迅速地出台相应对策,可见中央集权的确是中国的一大优势,不仅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可以在一个晚上就解决几十年形成的重大问题。这个政策迅速出台就是证明。

此前我们曾一再强调,当前加强外汇管制,的确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仅凭这个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则是根本不可能的。理由我们在《从资本套现看左翼与祖国的命运息息相关——兼评“虚高塌方”式中国版金融危机的到来和对策》一文章中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我们天天讲国情,既然革命有自己的国情,建设有自己的国情,那么危机同样也有自己的国情特点。这个特点就是中国绝不会像东南亚和俄罗斯那样,单纯通过股市和汇市的暴跌来实现对中国的财富洗劫,而是将会通过大规模资本套现和外流,来制造市值虚高的财富塌方,并通过这种财富塌方,推动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的总爆发,以此来结束历史上中国第三次改革开放。我们的担心和忧虑就在于此。

现在中央继加强汇市管理之后,又出台了限制套现型对外投资的政策,迈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最具决定性的一步,只要这一步能够真正落实,中国就有可能避过即将到来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成为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唯一例外。目前限制套现型对外投资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此。套现型对外投资是专门为了实现资本向海外转移而形成的一种对外投资,投资的主要对象同样是比较容易套现的房地产、娱乐行业和非实体项目的股权投资。这些投资最容易实现财富的套现和转移,所以我们将其称之为套现型对外投资。这种投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现象,在以往资本主义历史上从未有过。以往资本主义对外投资,是投资国掠夺被投资国的一种手段,都是把海外掠夺的财富向国内转移,而不是把国内财富向海外转移。像今天中国这样在没有战争和革命的情况下大规模向海外转移资产,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套现型对外投资之所以会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现象,主要是40年来中国无底线无边界无限制地全面扶持资本的政策造成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什么给什么,要政策给政策,要法律给法律,要资源给资源,要免税给免税,要补贴给补贴,要国家机器保驾护航就保驾护航,甚至不惜为此突破人类文明底线,比如取消宪法中的罢工自由,就是突破了人类文明底线……这种不惜一切推动资本和经济发展的做法,在创造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创造了财富市值虚高的现象,创造了按照这种虚高财富来衡量世界增长速度第一的富豪群体。只是这种市值虚高的财富,在中国只是个数字游戏,只有财产转移到海外才有实际意义。

比如北京房价从九十年代每平米数百元涨到现在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虽然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房子还是那套房子,但是房子的市值却由几千元几万元,变成了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个亿。这种市值虚高的财富,完全是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本就没有实体财富的增加,无论一套房子是几万还是几百万,对居住者来讲只是一种数字游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对于投资房地产的富豪来讲,这种市值变化是不是数字游戏,就取决于他的资本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了。如果资本留在国内,哪里来的还要回到哪里去,由政策托起来的房价最终还会同样因政策而下跌;但是如果资产套现和转移到国外,由于国外不存在短期内房价千百倍上涨的市值虚高现象,一套房子可以在国外买几套房子,实体财富增加的倍数超过任何经营活动。马克思讲,资本有300%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连绞首都不怕,怎能不套现转移?要知道,资本有祖国,但是资本家没有祖国。哪里有钱,哪里就是资本家的祖国。

况且,中国富豪套现和转移资产还有一个惶恐不安的原因,那就是“原罪”。马克思讲,资本从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中国的资本则更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因为中国资本仅仅用二三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四五百年的积累,并且还超过了西方资本的积累规模。这期间百姓的血泪可以汇成江河。这也是我们坚决反对资本套现和外流的原因。我们提出“法律面前贫富平等”,就是为了防止资本套现和外流,只要中国像管理穷人的经济适用房那样管理富人的资本,资本的套现和外流就会即刻消失。

就目前而言,要落实中央限制套现型对外投资的政策,最低限度就是要像美国私营企业那样实行民主化管理和合作化改革,允许工人自发成立工会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用企业内部的民主约束来解决资本套现和外流的问题。如果连这种最低限度都做不到,那么这个政策将很难落实,毕竟套现和转移是资本的权利,只要坚持依法治国,就挡不住资本的套现和转移。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1

张宏良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l010

2017年8月20日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

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三、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分类指导。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三)提高服务水平。制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合作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机制化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编辑:曹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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