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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指南| 私人会所能不能去?

2018-02-19 经世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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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春节将至,很多会所也使出浑身解数招揽生意。会所,意味着会员制和隐秘性,而私人会所更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

       前几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几条过节指南,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聊一聊私人会所这件事儿。


       2月8日,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通报中点出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问题。2017年4月,彭科接受某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张某邀请,携带家属到北京某私人会所用餐,消费1200元由张某支付。因彭科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彭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私人会所因其隐秘性,受到很多不法商人的追捧,同时也是一些官员认为“不会被发现的”这种侥幸心理产生的原因。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背后折射出的是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一系列规定,对私人会所这一“四风”问题容易发生的领域进行了专项治理。先看看,十八大以来,有哪些关于私人会所的规定吧~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

       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2014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看到这里,是不是对如何界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心存疑惑呢?下面,通过一个模拟案例来为你分析在执纪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中共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二、分歧意见

       该案中,对刘某的行为属于违纪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2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公司其他员工无法使用,因此该餐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对刘某的行为应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内部餐厅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争议,鉴于刘某系某市领导,陈某某在该市从事经营活动,2人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对刘某的行为可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三、处理意见

       前述案例中,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因此,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

       看到这里,是不是仍然觉得私人会所这个问题很难辨别呢?别着急,为你梳理了几条执纪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

       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关键就在于私人会所比较隐蔽,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应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但在这些隐蔽场所参加聚会极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

       因此,要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

       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厉惩治,越往后执纪越严。

第二,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纪党规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

       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同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

第三,要准确把握出入私人会所的“违规性”。

       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会所。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

       另外,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但是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要准确适用党纪条规。

       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处理。

       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因旧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规定处理。

评论

       “会所歪风”,究其思想根源还在于享乐和奢靡之风盛行。“反四风”工作开展以来,官员腐败现象有所改善,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躲避监督,一些官员转向群众看不见的地方消费,而私人会所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私人会所的“私人”特征明显,“非请莫入”是私人会所的通行规定,在有权有钱的人眼里,进出私人会所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这使得私人会所拥有很大的市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这些所谓的高档会所不仅会腐化党员的思想,使其沾染享乐奢靡的不正之风,同时,仅少数人可以进入的私人会所给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违纪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行贿受贿,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屡见不鲜。

        试想,若仅是进行正常的健身娱乐、人际交往等活动,为何非要如此高档、隐秘的场所不可呢?可以说,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在帮助少数想动“歪脑筋”的干部悬崖勒马。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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