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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维斯基 2018-05-31




来都来了;大过年的;都不容易;死者为大……

 01 


凭什么“死者为大”?活着时是个坏蛋,死了反而还要尊重他?


这种不讲理是有道理的。死生亦大矣,出于人道精神和对生命的敬畏,死者亡故之时,应当让其走得体面点,至少走得不太难看。比如,哪怕十恶不赦的重刑犯,开刀问斩之前,也会照例提供长休饭、永别酒,不打不骂,吃饱喝足了再上路。


相反,死者尸骨未寒,就对其出言无状、调侃戏谑,这种行为往往颇受指责。比如郭德纲老师,在北京电视台台长王晓东去世次日,发微博暗讽,并配上大红双喜的照片。虽然事有恩怨,但这种针对死者的“不厚道”方式,一度引发各路“砸纲”,老郭事后也被迫反思,发出了道歉声明。


对死亡的戏谑,其实是对生命的放肆。尤其是那些毫无缘由,仅为博眼球或哗众取宠而拿逝者说事儿,令人不齿、激起公愤。更何况当受害者无辜惨死,社会情绪悲愤莫名之时,罔顾公序良俗,以污秽恶俗令人不适的语言蹭死者热点、拿死者消费,就不仅仅是素质问题,而更是人伦底线问题了。


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犹为不可,更何况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死亡之上?


 02 


“死者为大”,体现的是对死亡的敬畏、对天理的尊崇。只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哪怕是天理,也可以被突破。


这个突破口,就是发自内心的感情。惟情动天,无远弗届。在强烈的真情实感之下,没有什么“死者为大”,发自内心的力量更大。


比如,董卓生前横征暴敛胡作非为,死时老百姓欢饮达旦、争食其肉,甚至把他的尸体“点天灯”,谁还管他尸骨未寒?谁还记得什么死者为大?


比如,伍子胥身负血海深仇,举兵攻破楚国,把已经入土的楚平王掘墓出尸,怒鞭三百。虽然子胥自责“日暮途穷,倒行逆施”,但史家对他不敬死者之举并无非议,民间更是为他血债血偿的好汉行径击节叫好。


再比如,害死女乘客的滴滴人渣司机,虽经警方认定已跳河溺亡,他同样也是死者,但他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带来伤天害理的恶劣影响,畏罪自杀就能洗刷干净吗?民众的善良不会缺席,群众的骂声代表一切!


民心所向,就是公理。死得比鸿毛还轻的那些人渣,没人会对你这死者给予尊重。你若伤害公义践踏天良,等待你的,没有人死灯灭,没有死者为大,只有死有余辜,只有骨朽人间骂未消。



 03 


其实,别管民心为大,还是死者为大,目的只有一个:生者为大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之所以尊重死者、敬畏生命,是为了淳厚社会道德,让生者处在一个更为良性的环境里。说句不好听的,死亡是人的必然归宿,死者为大,成风化俗,如此等自己走上尽头的那一天,也会有个体面的对待,这是真正的“发展成果人人共享”。说到底儿,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结束的生命绝不比现存的生命更重要,敬畏死亡,是为了过好生活


不好的倾向是,“死者为大”已然越来越成为一种没有原则的借口,仿佛任何错事,都可以随着句“人都没了,死者为大”而一笔勾销,甚至不容讨论。


无视警示翻入野生动物园而被老虎咬死,一句“死者为大”,就开脱了不守规则的行径;擅自闯入铁路而被正常行驶的火车轧死,一句“死者为大”,就仿佛闯入者有了理;病人医治无效去世,一句“死者为大”,就成了医闹讹诈勒索甚至殴打逼辱大夫的借口……



对死者无原则的尊敬,就是对生者最大的不敬。


从这个角度看,“死者为大”跟“来都来了”、“都不容易”、“大过年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无原则的宽容,圣母婊的泛滥,正是对是非的模糊、对规则的侵犯。


无数先哲探索出了一个无可辩驳的真理:只有靠法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只有人人崇尚法律、遵守规则,社会才能进步,人民才能幸福。对死者的尊重,是人道的体现,但决不能因此而模糊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否则,不就像是“人殉”一样,以死害生了吗!


死者为大,但生者更为大,为了生者好好生活的规矩更为大。


 04 


只可惜,还有更大的。


张居正死的时候,原本也是“人死为大”,赠谥美显,尽其哀荣。然而,死后不久,就有官员迎合明神宗的心意,上书弹劾张居正。对张居正早就一肚子气的明神宗览奏之后大喜:“吾待此疏久矣!”众官见状,纷纷墙倒一起推,各种罪名一时齐至,明神宗顺水推舟,下令抄张居正的家,追夺生前所赐,以罪状布告天下。张居正的家人活活饿死十七口,老母亲奄奄一息,几个儿子自杀的自杀流放的流放,一代名相落得个如此下场。


这个时候,有什么死者为大?不存在的,张居正家破人亡,自己都差点被开棺戮尸;民心为大?也不存在的,老百姓倒是不少感激张居正,一些官员也为他鸣不平,然并卵呢;规则为大?更不存在的,想收拾你,还需要什么规则?长官意志就是规则!


死者为大?民心为大?规则为大?还是……长官意志为大?


如果再换一个角度,就更值得思考了。


目前国内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县衙——内乡县衙里,高挂这一块横匾,上书六个大字:“天理 国法 人情”。于古于今,这都是社会治理中的三个核心要素。


天理、国法、人情,是不是正与生死、规则、民心相对应呢?


天理,即自然秩序,是“法上之法”,例如对死者的尊重,存之于心,出乎自然。


国法,即社会规范,是“法中之法”,例如对规则的遵守,刚性约束,违法必究。


人情,即人之常情,是“法外之法”,例如对民心的尊重,体现人道,以人为本。


社会治理中,贯穿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与平衡。但说到底,别管是天理、国法、还是人情,体现的都是基本价值与天赋权利,这里面,并没有“长官意志”的容身之地。


最令人担心的,是那么一句话:


不成文的,比成文的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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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斯基野驶(ID:lsjyeshi) 作者:诺维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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