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一男子涉嫌传播性病被公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于2017年被诊断为患有艾滋病。2019年6月14日22时左右,高某某在西昌市城南中路一出租屋以100元为嫖娼费用和卖淫女子陈某某发生性行为被西昌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17日办案民警调取了高某某在2017年6月10日被州第一人民医院长安分院确诊为艾滋病患者的病历,并传唤高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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