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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色木呷贪污、挪用公款案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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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莫色木呷,曾用名:莫色拉哈,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3********,彝族,大学本科,捕前系鲁基乡人民政府**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乡**村**组。2020年6月11日喜德县监察委员会对莫色木呷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色木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色木呷在2009年至2020年6月分别担任喜德县西河乡扎都村**、扎都村村支部**、西河乡**、鲁基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2012年12月29日,喜德县人民政府出台《喜德县“8.31”特大洪灾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喜德县受灾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上报受灾农户及相关审批资料,西河乡党委政府安排莫色木呷为享受灾后重建补助的8户农户办理银行卡。莫色木呷将银行卡办理好后未按照要求将银行卡交给西河乡**员吉某某手中,而是在激活银行卡后,私自从8户农户银行卡中陆续支取每户2.5万元灾后重建资金和农户低保补助资金及利息共计21.4093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


以上贪污款项莫色木呷于案发前已归还14万元。


2、2018年5、6月,莫色木呷从大埂村组**阿某某处以自己民政员的工作经费需要从村民低保卡上打款为由将村民加某某和沙某某的低保存折拿走后,陆续支取加某某的低保补助3390元、沙某某的低保补助6200元共计9590元归个人占有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


1、2014年3月,莫色木呷根据原西河乡**说体果体(已判刑)的安排,提供个人资料及农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办理西河乡彝金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拨付,喜德县扶贫移民开发局按照程序将43万元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拨入莫色木呷农业银行卡账户中,莫色木呷按照说体果体安排将36万元转给西河乡**员马某某,剩余7万元被莫色木呷挪用至今未归还。

2、2017年11月2日县上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纳全县村民医保金,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喜德县鲁基乡各村陆续收取村民医保金,部分村组将村民医保金直接缴入县医保局账户,部分村组将村民医保金直接交给鲁基乡**员莫色木呷,由莫色木呷缴入县医保局账户,莫色木呷陆续收到鲁基乡各村组上交的5.31万元医保金,莫色木呷身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到的医保金5.31万元上缴县医保账户,将该款私自挪用。


3、2017年,上级要求不再收取贫困户医保金,但喜德县鲁基乡部分村已全额将全村医保金缴入医疗保障局医保账户中,由于鲁基乡全乡村民医保金已被部分村缴齐,因此鲁基乡还有部分村未缴纳医保金的村应当在扣除贫困户不用缴纳部分后,将剩余资金交给鲁基乡政府,由乡政府退还给需要退缴医保金的村。2018年1月鲁基乡依洛村1组将5.735万元医保金交给鲁基乡**员莫色木呷,莫色木呷将其中4.125万元拿给鲁基乡坛罐窑村村组干部用于退还不需要交纳医保金但已交纳的贫困户,剩余1.61万元被莫色木呷挪用。


上述二项、三项医保金合计6.92万元被莫色木呷挪用,截止2019年2月18日未上交未退还。在2019年2月19日莫色木呷才向喜德县医保局缴纳3.3万元,鲁基乡在2019年2月27日从莫色木呷扣发工资中交农户医保2.00551万元,剩余1.61449万元至今未归还。


综上,莫色木呷在喜德县西河乡、鲁基乡工作期间,贪污西河乡8户农户灾后重建资金、低保资金、鲁基乡2户低保金共计22.3683万元;挪用西河乡彝金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鲁基乡村民医保金13.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备案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经过说明、留置决定书、关于认定自首的情况说明;2.户籍信息、聘用合同书、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任命通知、证明、事业人员招聘通知、情况说明、鲁基乡干部分工情况文件、调取证据书;3.委托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喜德县委政府“8.3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莫某某等8户申请办卡的相关材料及银行卡卡号、8张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取款凭证、8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喜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危房改造资金(8户)发放成功的记账凭证及打款明细、“8.31”灾害纳入低保家庭名册、8户相关补助统计表、情况说明、莫色木呷欠款核对清单及还款承诺、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5.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扶贫开发和两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村推进资金)的通知、扶贫移民局的记账凭证、莫色木呷银行卡进账单及银行流水明细、加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6.收条、现金缴款单、医保局出具的鲁基乡医保交款明细、退还花名册、收缴医保花名册、喜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凉山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相关事宜的文件、鲁基乡出具的情况说明、鲁基乡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核对表;7.沙某某、加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及取款凭证;8.莫色木呷的工资花名册、鲁基乡出具的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明细回单;9.证人证言;10.被告人莫色木呷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色木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色木呷在担任喜德县西河乡**、村支部**、乡**、鲁基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2.3683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13.9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色木呷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色木呷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及司法鉴定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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