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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权不容质疑

2016-11-05 张学修大公网 濠江风云


新一届立会议事工作尚未正式展开,但当前会内已一片乱象。“青年新政”的游蕙祯及梁颂恒在上月的宣誓仪式中,公然宣扬违宪违法的“港独”诉求,更一再以极端出位的言论砌词狡辩。后更无视立会主席梁君彦早前所作的裁决,不断冲击立会议事堂,导致立会连续几周陷入混乱状态。本周梁游二人更与反对派合谋,再次强闯会议厅,上演了一场“自行宣誓”的闹剧。当前立会因“港独”的违法暴行而陷入失控状态,会议议程停顿,是香港多年未见的乱象。


释法权源于国家宪法



当前高院正审理梁游宣誓的司法覆核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为期漫长,但立会的顺畅运作却是一日也不容耽误。香港的发展需要立会及时通过一系列重大的经济民生议案,配合政府有效施政。尽早恢复立会秩序,确保立会审议日程跟上进度,目前最适合的做法是人大释法。此举不仅能清除阻碍立会运作的破坏性因素,更将有效维护香港宪政和法治,确保“一国两制”的落实,同时更是以合法、合理、积极、有效的方式维护香港与国家底线和利益的关键。


当前有必要厘清人大释法的权力来源与法律依据,尤其是涉及基本法的部分。事实上从几年前的政改启动开始,各个政治派别对于基本法的争论各执一词。这充分暴露了他们对基本法认识的不足,同时这也是“港独”等违法激进言论近年来甚嚣尘上的原因之一。只有厘清人大释法的法律权利来源以及条文依据,才能为当前有效解决“港独”问题找到最合适的渠道。当中的关键点是人大释法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宪法,并非只从基本法当中去寻找。


此外首先需要弄清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国家宪法的关系,基本法是基于宪法第31条产生,其法律权力来源于宪法。这当中包含三个重要信息:第一,基本法不能代替宪法,宪法是母法,基本法则是子法;第二,基本法与宪法并非平起平坐,但二者不存在矛盾;第三,宪法是属于在一国领土范围包括香港在内的根本法,具备最根本的效力,包括对香港基本法的效力。由此可见,人大释法的最终权力来源是宪法,这是必须厘清的一点。


尤其是当前“港独”挑战国家主权及安全利益,否定香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更不能仅依靠基本法进行各自论述。国家宪法是基本法的根本,是最终权力来源。


基本法中的释法依据



有关梁游二人行为涉及的法律,基本法第1条即指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第104条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两人宣誓时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反基本法有关条文的事实,这是无法反驳的一点。




另外基本法第八章第158条,为人大释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中包含三大关键点:


第一,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人大常委会是唯一一个具有直接权力的机关。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当中需要厘清的有两点:首先,香港法院有权对基本法当中的条款进行解释,但这个权力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在“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而播“独”人士在宣誓场合中的言行,早已超过了“自治范围”,也就是超出了香港法院的职责权力。其次,法院在有关条款内的解释权,其权力来源于人大常委会,本质上属于“授权”。


第三,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而现期有关司法覆核案正由高院审理,如最后到终审法院亦未能解决,提请人大释法是迟早的事。


因此从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来看,针对播“独”人士的行为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应循人大释法的途径去解决。人大释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同时也能够从基本法当中找到法律依据。部分激进人士声称释法损害香港“司法独立”,这不仅是未能充分认识人大释法的权力与依据,同时也是低估了“港独”对香港与国家关系,以及对一国主权与安全的危害性。


事实上,“港独”的有关做法,并非仅属于法律问题,而是鼓吹极端分裂主义、反华、辱华、“反中乱港”的违法叛国之行。只有认清这一点,才能认识到将“港独”剔除出立会,以及追究其有关行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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