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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师:大家好,今天是2月5日,天下说法特别节目请来了著名刑辩律师洪律师。今天我们聊的话题,是最近社会上热议的打黑除恶问题。

 

洪律师:各位“天下说法”的法友们大家好。

 

吴老师: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洪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刑辩律师十余年,经办过一些全国知名的大案要案,尤其对涉黑案件的辩护,较有经验。

 

洪律师:谈不上经验,只能说有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我是生于六十代人,虽然没经历过上山下乡,但经历过文革,恢复高考时正好赶上高中毕业,顺利地上了大学。我记忆中,严打有四次,分别是1983年、1996年、2001年和2010年。2006年还有一次打黑专项行动。八三严打时我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了,印象很深刻,对这次严打,现在能查到的文章也很多。总的来说,这几次严打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环境,对扭转治安恶化也有较为积极的作用,但产生的问题也不少。


 

吴老师:1983年我还没有上小学,1996年那次虽然是大二,但似乎没什么印象,只记得2001年,也是我大学毕业以后,似乎是有一次严打。

 

洪律师:2001年3月16日,河北石家庄发生了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被称为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此后,中国开展第三次严打。当时,距离上次严打结束并不久,但犯罪率又居高不下,2001年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显示,62.8%的被访者认为社会治安“不安全”。第三次全国性“严打”行动的整治重点就是“打黑除恶”。那时我已经从单位辞职当律师了。

 

吴老师:这次打黑的成果是什么,还有记录吗?

 

洪律师:2003年4月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犯罪案件508.7万件,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62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4768个”。不过我刚才也讲到成绩的背后存在问题,就是历次“严打”结束后都会紧接着形成一个犯罪高峰,甚至马上又恢复到“严打”前的发案水平。因此,“严打”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存在争议。此外,“严打”中片面强调“从严从重从快”对人权保障、司法程序、公平性和司法的独立性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

 

吴老师:2006年有一部电影,叫《中国打黑风暴》,讲的就是四川、黑龙江、浙江等地的打黑风暴。我觉得绝大部分黑社会,被“严打”一点都不冤,不采取这种方式很难连根拔起。


 

洪律师:话是这么说,但前提得确定,被打的就是黑社会。可是,打黑主要以公安为主,如果公安机关判断错了呢,或者存在一些故意办错案的情形呢?如何保证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他们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从重从快”有时会牺牲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508万件涉黑案件,哪怕只有0.1%的错误率,就至少有五千多件错案,可能涉及到几万名犯罪嫌疑人,非常可怕的数字吧?

 

吴老师:那你代理的案件中,有没有被“黑打”的呢?

 

洪律师:大约2009年,在湖南郴州有一个案件,打黑的大队长李某被一位副局长报复,被错误地打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至今近十年仍未翻案。2012年湖南株洲的一位民营企业家姜某,只是因为追逃合法债务,涉嫌非法拘禁,就被打成“黑社会”,一家十几口人被抓,五年半以后的前不久,才通过终审判决洗脱不白之冤,但被扣押的巨额财富至今仍未解冻。

 

吴老师:您认为这些被“黑打”的案件,原因何在?跟整个大背景有没有关系?

 

洪律师:应该说是有关系的。因为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在采取立案、强制措施时在证据把关上会因为形势的压力放宽,而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因为纠错成本的增加很难逆转,制造冤案的概率加大。比如湖南郴州和株洲的案件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主要依靠口供,而在对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涉黑”案件四大要件上,明显牵强附会,把根本就不具备黑社会要件的一些普通刑事案件捆绑,往黑社会上靠,以期完成严打的任务。而当年哪怕是一个小小的差错,可能都需要事后很多年艰难的申诉才有可能纠正。

 

吴老师:那您认为,一些犯罪嫌疑人制造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与涉黑案件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洪律师:我们都知道,涉黑案件需要考虑四个特征,即行为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也是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会议纪要中的基本精神。有的案件虽然具备行为特征、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但不具有社会控制能力,没有黑社会所必须具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可能也不能当做黑社会案件处理,以免打击面过大。这些年我们强调宽严相济,强调严把证据关,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千万不能因为一纸“通知”走回头路。

 

吴老师:那您认为中央出台该规定的背景是什么?是不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地方黑恶势力猖獗,必须通过这种专项运动进行严厉打击呢?或者说,有没有存在因为打击不力,此前放纵过涉黑案件,导致中央不得不下这样的决心,自上而下地严打依然存在的黑恶势力呢?

 

洪律师:是存在这样的背景,就是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和村霸乡霸依然严重,有些黑恶势力还非常猖獗。比如很多人知道九江的黄飞龙兄弟砍人事件,让一帮豢养的打手持刀砍杀受害人六十刀导致死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而在办案过程中,也有保护伞的影子,这实际上就具备了“涉黑”案件的基本特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实际上是轻了。还有九江的黄振杀人案件,结伙作案,连续砍杀三十多刀致人死亡,从黑社会的几个特征讲基本上也是涉黑案件,但最后却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更离谱的是,河南林州,几个村霸围殴一名退伍军人郭某,郭某开车冲出包围圈时,无意间撞死殴打他的一个村霸,那几个打人的村霸成了受害者,郭某却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判无期徒刑,整个是颠倒黑白了。中央这次严打,实际上就应该打像黄飞龙、黄振以及像河南林州案件中的村霸这样实际上的黑恶势力。


 

吴老师:最近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新的情况,您认为值得注意的?

 

洪律师:前几天和张明楷老师聊天,他说雄安现在不仅打黑除恶,还有个提法叫“扫痞除渣”。但是,扫除这些底层小坏蛋,经济上捞不到多少油水,为此的投入却会很大。以山东省公安厅公布的数据为例,今年打了六十八个黑恶团伙,一共才扣押22万财产。但是,公安为给个涉黑举报线索给的奖励却是二到五万,为了打黑,加班加点的警察总要给额外补助吧?保守计算,每办一个涉黑涉恶案件,国家财政至少倒贴三万。我觉得这样下去,真的变成一个政治性任务了。打黑的目的是什么,是打掉真正的黑社会,连根拔除,包括保护伞。

 

吴老师:说到保护伞的问题,我觉得很多真正的黑恶势力能做大做强,变成地方一霸,通常都是有保护伞的,只要深挖,就会有收获。如果只是一些表明上具有行为特征,但根本不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那打黑就与中央政策的目的大相径庭了。我考虑通过这五年的反腐,在体制内一些具有保护伞背景的手握权力的腐败分子已经被打掉了,打黑除恶应该结合这个背景,把打黑的力量用在真正的黑恶势力上,把打黑和反腐相结合。

 

洪律师:你说得很对。我们的社会治安总体上还是好的,哪有那么多黑社会。不要平时正常执行刑法没有黑社会,一严打,遍地都是黑社会。这样会让老百姓没有信任感。比如,记者2月5日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浙江省公安机关近期开展代号为“2018钱潮一号”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这一方面说明严打的成就,但另一方面说明社会治安确实存在问题,怎么一严打就这么多黑社会呢?浙江还是比较文明的地方,治安的观感也很不错,一次运动就抓这么多人?那东北呢……

 

吴老师:打住,洪律师。读者可能会说你地图炮了……

 

洪律师:我只是在说一个现象。我并不是反对严打黑恶势力,而是认为应强调依法。如果能很好地执行刑法和刑诉,不用运动式的治理也可以。在严打的专项行动中,要特别注意有严谨的证据观念,不要借着运动整人,不要公报私仇,也不要趁机侵占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只要在证据上、程序上完全合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严打不严打,其实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把贯彻法律常态化,还需要运动吗?


 

吴老师:我听说你刚接手了河北唐山的一个重大涉黑案件,至今没法会见?

 

洪律师:是的。其实是2017年9月份的案件,从公安侦查时起,就不让律师会见,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

 

吴老师:公安机关对于限制律师会见有没有什么说明?

 

洪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三类特殊情形才可以限制会见,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重特大贿赂案件,但涉黑案件并不在其中。本案在侦查初期就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案被告人早就逮捕,现在都移送审查起诉了,还是没有让律师会见,实乃我办案十几年来绝无仅有。如此公然违法,令人不可思议。看守所说,公安机关有通知,必须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会见,可现在就是不批准。

 

吴老师:这个确实比较过分啊。即使是三类特殊案件,批捕以后一般也可以会见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更加不能限制律师会见啊。律师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见不到,怎么针对事实向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这种违法行为不监督吗?

 

洪律师:我们给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发过书面的函,希望他们行使侦查监督权,至今没有回复。原来检察机关早已跟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投诉也没有用。我们只是希望他们依法办案啊!

 

吴老师:理解。在程序违法面前,任何人都可能会没有安全感。时间关系,就这个问题,可能不能说太多了。留一些时间给读者朋友听众朋友提问和讨论吧。

 

洪律师: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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