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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发改委: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链得得 链得得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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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链得得 来源|链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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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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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

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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