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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法”谁大?

2017-01-17 长安秋士 新匯達人




先讲两个小故事。


  一个是1985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外国记者问人大委员长彭真:“在中国,执政党和法律,到底哪一个大?”彭真憨厚地笑着说:“这个不好说。”全场哄堂大笑。另一个是在三年后的全国“两会”上,又有记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人大副委员长周谷城,得到的回答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比法大;但是,党章和宪法都明文规定,党应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比党大。我最后的看法是:党大,法也大。”周副委员长话音刚落,中外记者都笑翻了。


  我们不能不说,彭委员长的回答和他的笑一样,都是“憨厚”的;而周副委员长不愧是历史学家、复旦教授,他的回答当然是很“巧妙”的。然而,“憨厚”也罢,“巧妙”也罢,引起的效果却是相同的,即现场记者们的“笑”。从这“笑”的背后,我们不难窥见两位委员长遭遇的尴尬。


  那么,两位委员长为什么尴尬呢?在我看来,实属无奈,尴尬是避免不了的。说“党比法大”吧,就等于承认我们是专制而不是法治,当然不行;说“法比党大”吧,又显然有违事实,且有“否定党的领导”之嫌,自然也不妥。


  回顾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事实上一直到如今,都是“党比法大”。


  在封建社会(准确地说应该叫君主社会),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他的意志就是法律,当然是“君比法大”了。但是,除了皇帝一人,其余各色人等,上至宰相,下至臣民,均没有法大。虽然“君比法大”,但是皇帝未必就事事处处违法,肆意践踏法律,一般情况下他自己也会守法。即使偶尔乱法,还有宰相等诤臣们规谏,所以要得逞也不容易,得逞了后果也不会多么严重。只有皇帝一人比法大,其他人都没有法大,因此我们才能看到一个朝代往往能延续好几百年,才能看到诸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治理奇观。


  古代诤臣们“批龙鳞”阻止皇帝乱法的例子,在史书上屡见不鲜,如魏征之于唐太宗等,人们耳熟能详,兹不赘述。这里仅举一例。据《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有一次汉文帝出巡,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一个人突然从桥下窜了出来,使他驾车的马受到了惊吓。汉文帝就命令骑士捉住了那个人,交给廷尉张释之审判。张释之审理后向汉文帝报告,说那人触犯了清道的禁令,应该处以罚金。汉文帝发怒说:“这个人惊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驯良,假如是别的马,说不定就摔伤了我,可是你只是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法律是您和天下人都应该遵守的。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我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稍一偏失,其他人就会仿效而任意执法,老百姓岂不是手足无措了?”汉文帝听了这一番话,遂认为张释之的判罚是正确的。


  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故事,则更加令人震撼。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有一次根据下属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当时晋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所以李离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以死抵罪。而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个案子是下面的人弄错了,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我的官职大,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我享受了很多奉禄,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现在错判人死罪,怎么能把罪责推卸给下属呢?”言讫,不顾晋文公劝阻,伏剑自刎。李离作为最高司法长官,权当然是很大的,但他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伏剑而死,以身殉法,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规,践行了“法比权大”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也因此传颂千古。


  遗憾的是,历史越往后,自觉守法的当权者越来越少,如张释之、李离这般铁面无私、以身殉法者就更是近乎绝迹。中共建政以后,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和刘少奇就全然不把宪法、法律当回事,而奉行“党比法大”,认为党的决议就可以代替法律。毛泽东曾经坦言,他从来不相信宪法、法律,并扬言要“破除宪法迷信”。刘少奇也曾说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所以,虽然也制定了宪法,却把它束之高阁,于是在“反胡风”“三反五反”“反右”运动中便有了践踏法律、蹂躏人权等罪恶发生,冤枉、屈死了许多好人。可是在后来的“四清”运动初期,一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有一次因为对没有人请他参加会议极为不满,竟拿起了宪法和党章作武器,质问刘少奇和邓小平,说要依法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可见在毛泽东心目中,宪法就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奴婢,就是“用之则取、不用则弃”的玩物。更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同样视法律如儿戏的刘少奇,到了“文革”大祸临头时才想起来用宪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国家主席权利,可惜为时已晚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又制定了许多法律,但大多只具有文本意义,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即便落实,也是有选择性的,基本针对的是无权无势无钱的老百姓,有权有势有钱的官员土豪则“逍遥法外”。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独基层官员视法律如敝屣,而且有时高层官员也敢放言:“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前中央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时,践踏法律,所向披靡,居然有众多高官为之站台,还有官媒为之肉麻吹捧。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的王立军更是无所顾忌,狂言“打黑除恶,法律无障碍”。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执掌政法委书记权柄10年,大搞权力干预司法,什么“领导批示”“未审先定”“违法协调”等等,使得中国法制严重倒退,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维稳经费居然超过了军费,“党比法大”“权比法大”之现实状况,于此可见一斑。


  “党比法大”还是“法比党大”的问题,实质就是最高权力主体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证明,欲使政治清明、社会安定,就必须摈弃“党比法大”,践行“法比党大”。这一点,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早就认识到了,只是由于时代局限,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罢了。春秋时期的大政治家管仲,就曾强调君主也要守法,他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老子的弟子、与孔子同时代的文子是思想家,他曾说过这样的话:“法度道术者,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意思是说,法律制度就是用来限制君王滥用权力的。就连皇帝本人有的也表态自己应该守法,如唐太宗、康熙皇帝都曾说过“法乃天下之法,非一家之法”之类的话。再放眼如今之世界,真正的法治国家,有哪一个不是在奉行“法比党大”的治国理念?所以,这个道理就无须多讲了。


  实际上,我国《宪法》里早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该包括执政党,这就等于宣告了“法比党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可见,中共也是承认“法比党大”的。可是为什么没有做到呢?问题又出在哪儿呢?


  在我看来,问题就出在我们光有宪法和党章里的原则规定,而没有任何制度性保障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组织,名义上是党政分开,实际上都是党政不分,党领导政,党代替政,不管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都是党委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如果在立法、行政或司法过程中,违反了宪法、法律的具体规定,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被损害者又不能向法院起诉党委,起诉了法院也不敢受理。这样,做出错误决定的党委及其负责人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党委实际是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主体,却又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想起来就让人觉得毛骨悚然。如果有这样一个主体存在,那么就永远休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又何谈依法治国?所以,只有限制党权,开出党权清单和公民权利清单,我国的依法治国才算迈出了第一步。


  那么,怎样限制党权,开出党权清单呢?首先,是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列举党权项目,划清范围界限。其次,是必须把党权纳入司法审查,真正用宪法、法律来约束党权,也就是说,要先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何打造制度的笼子?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结合古今中外的政治实践,提供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是以人民的权利打造制度的笼子。所谓人民的权利,即选举罢免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集会结社权、游行示威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多种权利。如果这些权利的行使机制可靠可行,就一定能打造出一个制度的笼子,把包括党权在内的一切权力限制住,使其不能滥用。这种方案,也就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童之伟教授的权利法学。


  第二种是用平行权力之间的互相监督打造制度的笼子。也就是说不管哪一级权力,都分成几个平行主体,分别行使,使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范忠信教授形象地说,这种互相监督制约,就像一筐子螃蟹,你夹住我的腿,我夹住你的腿,谁也跑不出筐子之外。他还进一步解释道,这种监督说白了就是把权力机关或个人当做贼来防;西方国家搞的“三权分立”,就是把掌权的三个机关当做三个贼;雇请三个可能是贼的人帮我看家,但我对谁都不放心,让三个贼各拿一把钥匙,三把钥匙共同打开一把锁,则我家财物被盗的可能性就只有三分之一。他认为,这种方案虽然简单,却对制约权力最有效,未来中国要真正解套,就只有建构这种监督机制,我国的民主法治才有希望。


  注 本文在写作时,参考了范忠信先生发言稿的相关内容,谨此致谢并说明。

  写于2014年10月18日-19日凌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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