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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重大利好!某交易场所涉非法期货案件终审胜诉!

2017-11-25 陈杰 现货岛网站

摘要: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电子交易有效,交易模式合法合规。

作者: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 陈杰

日前华东某省一知名地方交易场所涉及非法期货的案件由该省高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该交易场所的中远期模式不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模式合法合规,以下是笔者从该案件中总结的一些与现货行业相关的要点和分析。

为避免争议,本文中交易场所都称“交易中心”,其他涉案公司都用化名。

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的性质及效力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有效,不构成非法期货,下文有详细讨论。

2、原告公司

(二审上诉人)以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为由,主张交易中心承担其交易亏损,是否合法有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长期违反交易规则,明知保证金不足仍参与交易,视为对合同的合意变更。

3、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的过程中有无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的利益

一二审法院认定存在关联企业互相交易,关联企业为交易商提供现货交收的事实,但经查交易中心价格行情没有偏离其他权威市场和实际现货行情,也无证据表明存在损害其他交易商,牟取暴利的情况。

二、电子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

“尽管交易规则附有格式交易合同,但实际交易中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此处不是双方争议焦点,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交易的效力,但双方如果对电子交易都“签署”了书面协议将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笔者建议可通过第三方鉴证和电子印章技术实现电子化的书面协议,通过第三方鉴证可取得公证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长期未按交易规则交易视为合同变更

1、“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公司明知交易中心违反交易规则仍参加交易,属于合同主体合意变更,原告公司无权要求赔偿......”。交易商明知保证金不足仍参加交易,是否认为是双方合意变更了合同。

2、一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但和其他保证金充足的交易商成交,是否视为该成交的交易商之间的合同也发生了变更?

原审法院认为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合同主体可以合意变更起内容,交易中心长期以来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制度实施,相关交易商明知却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参加交易,应认定交易商(包括原告公司)和交易中心合意变更了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制度。

四、提供流动性是否等同于操纵价格

1、交易中心是否利用关联方进行无保证金交易,以便操纵价格

本案中G公司(化名)被查明是交易中心的关联公司。G公司及其他数家关联公司在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中为交易提供流动性(即为其他交易商能够成交充当对手方),另G公司100%满足其他交易商提前交收的需求。

2、无保证金交易是否导致了价格行情的异常波动?

法院认为:虽然存在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控股或任职的公司为交易提供活跃性,为交易商交收提供随时提货要求的保证(达到100%);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关联公司通过这些交易获取暴利,或向其他关联企业输送利益的情况;同时通过交易中心提交的经过公证的上海金属网、上海有色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的行情数据,交易中心的行情数据并没有和真实价格有大的偏差,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操纵价格的情况。

五、交易中心合法性的确认

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得到省一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的确认是关键;若交易中心得到联席会议保留(2012),或者有省政府、省金融办正式批文,且没有在2017年新的一轮整顿中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已经进入白名单,就应视为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反映了其交易模式为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交易中心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入市协议则约定,原告公司自愿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因此,原告公司遵从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系双方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交易中心系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后被保留的交易场所,其组织的电子交易已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认可,故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可。

六、是否允许交易商补交保证金

允许补交保证金能避免处于劣势交易商被强行平仓,进而存在行情逆转而减少损失或扭亏为盈的可能,若不允许交易商补交保证金,则剥夺了交易商减少损失的权利;但也可能因为行情一直对交易商不利而继续亏损。

笔者认为应当由交易商自由选择。

七、交易平台的中立性

交易中心仅是代为结算、代收代付、代为追偿的中立性第三方平台,不应作为交易商的对手方。

八、交易规则的用词规范

交易规则不应出现下单、挂单、合约、建仓、持仓、平仓、保证金等期货或金融类用词,应该用供求要约、电子合同、转让、卖出、订金等现货贸易合同的用词。

九、省金融办的支持

本案一审过程中,某省金融办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交易中心系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后被保留的交易场所,且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风险评估等均向金融办备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省金融办给予明文说明情况,倾向交易场所的案例少之又少,可见交易场所的各项运营细节得到监管层的认可有多么重要。

综上,该案件是今年清理整顿以来难得的利好消息,该案件判决认定的各项内容对地方交易场所的合法合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院在先的判决,特别是对交易场所交易模式是否构成非法期货的判断标准,提供流动性是否构成操纵价格、是否违法,仍会是交易场所日后合法合规经营可以参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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