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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影射、构陷、造谣诽谤女权之声和女权主义者

2018-03-20 秋火 秋火杂谈集2世

反对影射、构陷、造谣诽谤女权之声和女权主义者

秋火

最近,倡导妇女权利的自媒体“女权之声”遭到了网络封杀,接连出现的网友声援也陆续被封杀、屏蔽,就在这种难以发声的情况下,出现了诽谤中伤“女权之声”(下称女声)的长文,而且一天点击超10万+、点赞4千多,来势汹汹。

次日,女声编辑部就发表声明(图片版)反击,指该诽谤中伤文章“强行将网上‘卖淫黑产’传言与女权之声联系,并有种种针对女权之声及其伙伴的诽谤中伤之辞。女权之声与此公众号所称‘卖淫黑产’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此类说法均纯属诽谤。女权之声的活动也不涉及任何其他违法活动”。该声明还提及许多伙伴已举报上述文章,或要求删帖消除影响,提及女声编辑部正在寻求律师帮助,准备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此事。

笔者看到女声上述声明,出于对女声的了解和确信,第一时间转发分享到自己朋友圈和十多个微信群,并且举报了公众号“酷玩实验室”的那篇原创文章《收外国男人的钱,骗中国女生的炮?中国竟有这样一帮“女权组织”》(即上述诽谤中伤文章,全文见本网页左下“阅读原文”---如果还没删除的话)。

笔者以为任何人都不难看出上述中伤文章的问题,并且以为大家都会把诽谤中伤看做一种伤害,是应当禁止的,但是让我非常意外的是,仍然有人认为这个诽谤中伤文章只是观点错误而已,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只应该说理反驳,而不应该举报或设法强力制止。而且持这个观点的网友还在左翼群里,他与我对这个简单问题的争辩,竟然引出某位“新时代托派大佬”对我进行上纲上线的指责,却无原则地略过该网友的错误看法。

笔者至今怀疑该网友根本没有认真看过上述诽谤中伤文章,认真看过就不难看出文章的影射、构陷、造谣。当然,如果读者对女声和当下女权主义活动都很不了解,面对这样明显的诽谤中伤文章也难免会有疑虑不解,那么,明事理、希望促进认识和团结的人应该做出明确回应、及时辨析澄清。

以下本文就指出《收外国男人的钱,骗中国女生的炮?中国竟有这样一帮“女权组织”》这篇诽谤中伤文章的关键问题所在(全文见本网页左下“阅读原文”---如果还没删除的话)。

第一,文章虽然没有明确所指,但是从标题到内容,都用影射的方式把“卖淫收钱的黑产业链”与女声的活动这两件事联系起来。

在原作者笔下,这两件事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在于:

都是“收外国人的钱”

“损害中国人(或中国国家)的利益”

“自称女权主义者”

都有据说神秘的组织联系。

而且,文章标题就说“收外国男人的钱,骗中国女生的炮?……‘女权组织’”——又是收钱,又是欺骗,又是所谓“女权组织”,该文描述的两件事都可以指代。

第二,文章多处影射、暗示“卖淫收钱的黑产业链”与女声的活动这两件事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或“细思极恐”“危言耸听”的联系。

例如文章叙述“卖淫收钱的黑产业链”之后承上启下转而写中国女权主义组织女声时,这样写道:

“我想,这个玛丽女王也许只是一个发现了恶性赚钱模式的生意人

但是在这背后隐藏的其实是一个很深的问题:

……

这里面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

我这里先提供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我发现现在中国很多大型的女权组织背后都有着西方势力的影子

她们打着女权的名号为自己谋取暴利

为西方国家从事破坏活动

……

我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充足的证据

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民间女权组织叫做‘女权之声’”

又例如文章在大谈女声、女权活动家郑楚然的活动及她们的外国资助方之后,又追问道:

“那么,他们的回报是什么呢?他们给中国的“女权组织”投钱能得到什么利益呢?

联想到中国网络上如火如荼的对中国男人的讨伐

我只能说,细思恐极

我绝不是危言耸听”

以上文字,如果有人本着本本主义咬文嚼字的“法律精神”硬是死抠字眼的话,那可能“确实不够”证明作者把上述两件事“确定”联系起来了,但是上述这些话显然是在暗示、影射上述两件事的联系,而且明显是努力引导读者去联想、思考上述两件事的联系,但作者只有揣测和疑问,并无任何证据,完全可以说是“强行将两件事联系起来”。

由于“卖淫收钱的黑产业链”如果属实,必定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用大量暗示、影射的话术把这件事与女声的活动这两件事联系起来,努力引导大量读者去联想二者联系,这种做法是在公众舆论面前让后者背上违法犯罪的嫌疑。这完全符合“构陷”的含义:罗织陷害,而“罗织”的含义是:虚构罪名,陷害无辜。(我特意翻了1999年版的《辞海》P1545、P2031)

第三,文中还有刺眼的造谣:

“女权之声组织里有一个人叫做郑楚然 她除了女权运动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工作……在2015年的时候 她还因为寻衅滋事被警察拘留过30多天”

这短短几句话就有三个不实信息,最明显造谣就是说郑楚然“因为寻衅滋事被警察拘留”,事实是当时警察都没有证据对她定罪,30多天后就取保候审了,以后至今也没有起诉,所以,所谓寻衅滋事是一个没有任何法定证据、最终不了了之的指控。

而且,郑楚然(网名大兔)并不是女声的工作人员,却与女声一同被抹黑。

大兔也不是除女权运动就没有任何其他工作,近两年一直在经营一个女权主义文化产品淘宝店——手机淘宝输入“独品商店”,四川眉山那个,就是了。

 

——不只是友情支持广告,更为证明事实。

另外,“酷玩实验室”的文章中说女权主义者洪理达(继而扩大说到“她们”)“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支持藏独、港独、台独”,但可笑的是,文中所有的英文文字截图里没有一句话、也没有一个单词能证明这些指控。

可是很多读不懂英文的网友,在这网络快速阅读的年代,看到有截图有文字,很容易就被煽动起来据此盲目攻击女权主义者了吧。

以上大量暗示、影射,种种的构陷、明显的造谣、无根据的指控,并在一天内阅读点击10万+,合起来看足以构成“诽谤”——即: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又翻看了1999年版辞海P487)。

如果有人仍然硬要强调“法律精神”——虽说这种强调太迂腐,但也不妨列举出来——那就再看看四年多前就刊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的司法解释:

还有,作者“酷玩实验室”对于国际早已流行几十年、国内也通行了至少二十多年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半点常识:

“她们都喜欢声称自己是不盈利的非政府组织

但是她们无论是宣传还是组织各类活动都需要大量的钱

如果她们真的不盈利

那这些钱都是哪里来的呢?

而这些外国的金主 他们也更加不可能是什么慈善组织 大发善心来给中国人投钱

每一分投出去的钱一定都是要有回报的”

然而世界上就是有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不盈利,由各种基金会出于各种社会改良的目的进行资助。非政府组织达到了预定的社会改良的效果,基金会就保证资助。世上并不是唯有赚钱盈利才是重要工作,尤其是任何一个政府,如果只顾赚钱盈利而完全不管社会改良工作,是绝对不可能长久运行的。正因为有这样的需求而且还是很被看重的需求,才有了市场,有了相应的行业(包括政府也会花钱购买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这些社会改良,实质无非是把政府为维持自身合法性必需要做的、但却力量不足以去做的一部分重要工作,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有资金和能力募集到相应工作人员的非政府组织机构身上。

连中国政府都没有说要否定一切非政府组织或者一切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比如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好歹起码还公开宣称“规范”“引导”“保障”“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见该法律第一章第一条),而不是“一律取缔、禁止、杜绝”。按照中国政府颁布的该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就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见该法律第二条第二款)。

可是文章作者“酷玩实验室”认为,不追求盈利回报的非政府组织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就是说中国政府出台的这部法律完全是空中楼阁、无的放矢,一点用都没有。当然,该作者如此没常识,很可能连这部法律的名称都闻所未闻。

         ※         ※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诽谤中伤文章在迅速让一大批网友矛头攻击女权、引发激烈争议后,知乎上几个讨论“卖淫收钱黑产业链”的大号也迅速做出表态——纷纷区分开了这两件事:

(伊利丹·怒风:《支持女性平权,反对田园女权,切忌打击范围扩大化》https://zhuanlan.zhihu.com/p/34611571)



(温柔:《他们只是潜伏在女权运动里的“寄生虫”》https://zhuanlan.zhihu.com/p/34611609)


(渭水徐公:《为了防止将大家带偏,只留下几句有用的话》https://zhuanlan.zhihu.com/p/34599984 )

更有女权公众号撰文,旗帜鲜明地指出:《揭露黑产反卖淫可以,别趁机污名化女权》(或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34628618)

这里再简要说下,这篇文章虽然有一些错误或无知之处,但首要的本质问题不在于观点错误,而是明显的构陷、造谣、诽谤——正如本文所详细论证指出的。

在我看来,这些构陷、造谣、诽谤,可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行为——对于伤害行为,明显不应该给予尊重、不应视为言论自由范畴,而是要立即设法强行禁止。包括向网络管理官方举报、乃至诉诸法律手段,都可以借以制止伤害行为;借助这些手段,不等于迷信这些手段。一切追求社会进步、有所谓主义立场的人,不一定都要写文章来声援,但应该澄清对这些抹黑、伤害行为的原则态度,而不是放过错误观点却横加指责其他声援女权的同路人。

最后说下,本文发表前的最新消息:今天傍晚大兔(郑楚然)的个人公众号“滚筒洗脑机”发表了《抗击网络暴力诽谤|郑楚然给酷玩实验室的公开警告

所以我数小时后发的这篇文章,算是对大兔、对女声的一个声援吧。

2018年3月20日晚
(图片版说太大了发不上来,只好发文了,不知能存活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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