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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杭州优化违法建设行为认定程序 提高执法效率

2017-09-21 浙江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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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违法建设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工作程序繁琐复杂等问题,防止推诿扯皮,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日前,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规划局联合制定出台《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规范和简化违法建设认定程序,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移交、查处等流程,促进查处效率提升。





该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主要包括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在已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如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简易房、阳光房、围墙等,在楼道内搭建构筑物、搭建落地遮阳(雨)檐篷、楼梯,搭建葡萄架,用砖墙、木(竹)栅栏、铁栅栏围圈绿地,搭建檐廊、拱门、平台、花坛、木桥、凉亭、假山、坡坎、水池等;擅自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如封闭沿街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擅自破墙开店等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开挖室内外地面建造地下室,开挖架空层,室内外开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等情形。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的情形及相关操作程序,其中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对应的规划分局提出意见;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系函》、照片、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资料送规划部门审核确认,规划部门在收到《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今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规划局将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召开市区两级规划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违法建设审核和执法查处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还将以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为违法建设数据比对和调阅取证提供保障。(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  供稿  编辑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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