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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发布啦!
自1982年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以3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22处国家级、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为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的创新实践思想,努力彰显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浙江建设中的作用,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及评价细则。《办法》于近日发布,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以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为目标,以“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为评价方法,共分基础项、实施项和鼓励项三个部分,共计16条,组成管理评价体系,涵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以体现我省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为本、文化内涵为魂、旅游发展为用、依法管理为要”的具体工作要求。
管理评价工作结合住建部拟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省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与评价打分,以4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同时,每年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评。根据风景名胜区最终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并对省级风景名胜区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省建设厅研究制定《办法》,旨在通过管理评价工作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管理机制。把好规划“编、审、用、管”关,强化规划执行力和刚性,强化生态修复和生态修补,提升景区建设品质,提升景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厅风景名胜管理处 供稿 编辑 林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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