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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于5月起实施

浙江建设 2022-08-03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房建设管理有法可依,填补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实现对城镇建设活动和农村建设活动的闭合管理。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从农房建设管理职责、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着重解决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特色管控。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农房建设管理职责上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在农房设计上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农村住房,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建设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在建筑施工上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规定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

在质量安全管理上

  《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还对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未按要求施工等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厅村镇处 供稿 编辑 朱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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