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杀德国“龙哥”被判正当防卫,检察院抗诉成功

灯哥 天笑阁 2020-10-01


hey~ (๑•̀ㅂ•́)و✧

点击“天笑阁”关注我们呀~



昆山“龙哥”的案子竟然也惊动了德国媒体,德国之声报道说,德国刑法专家认为“可以直接向宝马男开枪”,案件讨论国际化好不热闹。既然讨论有了德国元素,“灯哥”就来扒一扒德国2015年这起杀“龙哥”的事儿。



案件经过

2015年5月14日晚8点50的时候,被告人A与四个朋友站在火车站广场的出口处闲聊。这时49岁的德国“龙哥”——H先生开车要从这个出口出去,由于被告人等人挡在出口,H先生停车鸣笛,但是被告人不为所动。H先生摇下车窗,双方发生口角互相辱骂(狗屎的俄国人、狗屎的土耳其人)。“龙哥”H先生突然下车,一言不发打开后备箱,拿下一根110厘米长、直径5厘米的用于安装铁锹的木柄。H先生挥动锹柄打在被告人A的上身,打了A的两位同伴后,接着追打A,A的上身重重挨了两下。A试图抢夺H手上的锹柄,两人发生来回的扭扯推搡。A的同伴在一旁看着。其间H多次挥舞锹柄,试图击打A和他同伴。A瞅准一个机会,终于把锹柄夺了过来。H尽管已经手无寸铁,但是他仍然挥拳作出攻击的架式。被告人A由于之前挨了两下锹柄,为了不被H的老拳打中,也为了防止H抢回锹柄,被告人A连续向H挥动锹柄,至少两次击中H的头部。H倒在了地上,A过去踢了踢H,试图让A站起来,但是H耳窍流血,无法动弹。H扔掉锹柄,和同伴扬长而去。H尽管很快被送到医院,由于颅脑损伤,两天后死亡。



比勒菲尔德州法院认为

被告人A的行为是正当防卫。H使用锹柄打了A,并继续挥舞锹柄试图击打A和他的同伴,实施了不法侵害。该侵害行为,直到锹柄被A夺走后仍然没有结束,因为H继续挥动拳头进行攻击。A有理由担心被H击中。州法院2015年12月3日判决A无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不服法院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抗诉。联邦法院2016年11月24日做出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将案件发回重审。联邦法院认为,被告人A抢过锹柄以后,是否还存在来自H的客观的、正在进行的侵害,这一点并不清晰。比勒菲尔德州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证据评判上存在漏洞。




德国判例对“当场的侵害”形成了公认的定义:当一个行为还没有造成实害,但是已经处在可以马上造成实害的边缘,推迟实施防卫行为将要危及防卫的成功,或者防卫者将面临无法忍受的风险,此时侵害行为就是“当场的”。侵害者如果已经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可以担心侵害行为反复被实施,从而再次处于实害的边缘,这时可以认定侵害仍然在持续。判断侵害是否在持续,不是看被侵害人的主观认识,而是看侵害人的意图,以及客观上他所带来的法益实害危险。

德国“龙哥”使用的凶器,被防卫方夺过去后惨死棍下



     比勒菲尔德州法院对侵害人失去锹柄后仍然挥拳是什么意图,恰好没有做出回答。尽管判决中认定“虽然H被夺下了武器,处于回退架式,但仍然挥动拳头攻击”。联邦法院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H真的有攻击A的意图,也无法确定此时A的法益客观上处于何种危险之中。州法院的判决只是说“A由于之前挨了两下锹柄的击打,因此担心被H拳头打中”,而此时H是否有当场的侵害行为,恰好不能取决于A的认识。虽然A担心H夺回锹柄继续进行侵害,但并不等于事实上就如此。

联邦法院认为

联邦法院认为,州法院的法官应该汇集所有重要证据,进行全面评证,否则就会出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漏洞甚至错误。对于州法院的再审,联邦法院提出如下要求:

1


如果州法院要使用北威州刑事局的DNA分析报告,要充分遵循判例形成的对于DNA分析的要求

2


如果证实被告人A处于正当防卫的局势中,则必须确认A是否参与到事前的口角辱骂中,并且进一步讨论防卫挑衅带来的防卫权受限的问题

3


再审讨论间接的杀人故意时,要注意被告人A的防卫意图,并不能直接否定间接杀人故意,因为间接的杀人故意本来就不是由杀人动机驱动,而是基于另外的行为驱动。



灯哥评论

德国这个案子启动了再审程序,虽然目前还没有公布结果,但法律上已经是非常清晰的了,再审需要确认的重点是事实。


联邦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仍然持续”的认定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中国和德国都属于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当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后,可能出现暂停攻击动作的情况,这时不能一概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当有客观证据表明侵害人随时可能再次发动攻击时,不法侵害属于仍然持续状态,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际上应该涵盖紧紧临近侵害行为的前阶段。当侵害人举起枪时,虽然还没有扣动扳机,但健康、生命的法益已经处于紧迫威胁中了,此时应允许实施防卫行为,否则就太晚了。


同理,侵害暂停后随时可能重新攻击的状态下,法益也处于威胁之中。这当然应该是客观事后判断。事前和事中判决,应适用错误认识的理论。如果侵害人暂停攻击后没有再次发动攻击的意图和行为,防卫人就处于假想防卫状态,假想防卫行为同样可以排除违法性或者有责性(或者降低有责性)。


总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逼迫人面对侵害只能逃跑。德国的“龙哥”在锹柄被夺下后,是否仍然有攻击意图,还是只是虚张声势进行“自卫”,需要比勒菲尔德州法院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则适用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从而判定被告人A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同样,中国的昆山“龙哥”在砍刀脱手后,向车的方向跑,以及接着向别的方向跑,是否是进行反攻准备,由于人已经死亡,法官需要根据各种证据综合判断此时“龙哥”是否随时会发动再次攻击。事后的报复可能并不算“当场的再次侵害”。“灯哥”根据视频,判断“昆山龙哥”案中的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


天笑阁

没时间解释了,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