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出借”!一诊所被吊证处罚!
导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往往都比较隐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一般很难发现,此类案件的查办也是卫生行政处罚的一个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市坚决打击非法行医,并持续开展卫生监督“雷霆”行动,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名为“合作” 实为“出借”
2021年6月4日,市卫健局得知,白马桥街道某生活小区里一诊所发生医疗事故,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于2016年5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何某,于2017年8月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8月1日,何某与黄某签订《诊所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自愿合作经营该诊所,黄某以诊所内设备、器械、药品方式投入,何某以医疗技术投入;诊所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黄某所有,何某收益为每年12000元工资;诊所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包括一切经济纠纷、医疗纠纷均由黄某承担。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何某将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黄某使用。
至2022年02月18日,两案的罚款当事人已全部履行,最终得以顺利结案。何某非法将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黄某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非医师行医的黄某,被市卫健局另案处罚。
打击非法行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后续,市卫健局将持续加大
各类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切实维护我市医疗市场的良好秩序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整治医疗市场乱象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筑牢保障防线。
(举报电话:0731-8788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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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宁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