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保护,干预vs不干预?
有网友在微信群里的提问:对于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纠纷,如果被告方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查明并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笔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兼回复网友问题。
先说答案:不应当
理由如下:
一、法理分析
围绕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实体权利消灭说;
2、诉权消灭说;
3、胜诉权消灭说;
4、抗辩权发生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说”,其他三种学说基本已经没有市场,此处不再讨论。
“抗辩权发生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对于权利人而言,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对于义务人而言,则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获得了一种对抗权利人请求权的抗辩权,并使权利人的请求权不能实现。(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回复关键词“抗辩”可以了解该学说。)
按照上述理论,无论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在被请求方未做时效抗辩时,均不影响请求方权利实现,法院自然也不应主动援引。
二、法律逻辑
诉讼时效制度见于《民法通则》第七章,共七个条款,包含了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保护是下面两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问题(既适用于一般时效也适用于最长时效)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规定说明,请求方当事人并不因为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实体权利。
对于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样既适用于一般时效也适用于最长时效):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对于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纠纷,如果被告方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查明并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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