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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宜再适用

东方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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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两年后,即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上述内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做出了修订。其中,该法第七十六条与本文相关的内容修订为: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22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相同规定。

由以上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针对2003年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已经与2007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存在冲突,不宜继续适用。

鉴于河北省尚未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宜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所设定的百分之十上限合理分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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