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诉讼时效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 注:文中所标注“现行有效”是指经查证未被最高法院明确废止。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斟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1994年3月26日

(现行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更多法律资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