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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诉讼时效批复: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注:文中所标注“现行有效”是指经查证未被最高法院明确废止。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斟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 

  • 比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比较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与最高法意见不一致)

    (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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