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除斥期间合辑

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其特点有,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属于形成权范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项民事实体权利为依据;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民事审判中,对于除斥期间,法官应当依法主动审查,权利人除斥期间届满便当然失去相应民事实体权利。而对于诉讼时效,法官不进行主动审查。即使超过诉讼时效,若对方当事人不以之抗辩,权利人实体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除斥期间主要零散规定于诸多单行民事法律,归纳整理颇为不易。笔者下了点功夫归纳整理了各单行民事法律中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供各位同仁参考。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60日

  • 股东撤销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2个月

  • 受遗赠权

    《继承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3个月

  • 合同解释/债务抵销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6个月

  •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赠与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遗失物认领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保证责任追偿权(未约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再审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1年

  • 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赠与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未申报的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2年

  •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保证责任追偿权(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七、5年

  •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八、20年

  •  继承权纠纷的诉权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更多法律资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