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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解读

☞ 最高法院:关于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的解答


借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 

欠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参照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一),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时效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二),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个时候只要注意不超过二十年即可


※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 附件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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