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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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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17〕2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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