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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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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4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就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做出了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一)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开设“项目参保”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二、参保流程
(一)申请按项目参保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按项目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存二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办理情况,按统一规定的公示牌式样(见附件2)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三)项目参保期限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参保期限发生变化的,应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确定的期限为准。
(四)按项目办理参保手续后,因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或工期变化而重新订立施工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由总承包单位持施工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经办机构确认后,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见附件3)。
(五)在建项目需提供由工程建设单位核算的该工程项目的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的有关材料。
(六)已按项目参保,建筑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一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三、缴费基数核定和费率
(一)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二)省人社部门根据上年度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项目参保缴费比例。
(三)按项目参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
(四)本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四、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管理,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建立职工花名册,动态记录人员变动、考勤、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卡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经办机构。
(二)逐步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采取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报送有关情况。
(三)按项目参保的人员,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

五、工伤认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在发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时,参保单位进行工伤认定时要提供向安监部门进行事故备案或报告的材料。
(二)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二)按项目参保的,建设项目结束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部门职责
(一)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托招投标平台,及时掌握建设项目信息,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社部门对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定期将建筑业参保、缴费、基金收支等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组织通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把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按照四部委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在对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将参加工伤保险列为检查内容,依法对违法施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督促企业依法为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其提供维权保障。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等相关行业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参照本文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总工会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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