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资深法官):王成忠案的七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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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法官在我们的法律实务微信群里一直是大神一级的存在,对于目前社会普遍关注(尤其是全体法官特别关注)的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我们听听他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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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将王成忠审理的林地纠纷案的争议焦点界定为林地转让的价款究竟是多少,究竟应当采信哪个转让合同的话,王成忠法官被定罪的几率不大,因为法官如何采信证据,这就是他依法行使审判权,即便结果是错的,也不能定罪,甚至不能说是错案。这也是王成忠法官在回答公诉人讯问该案的争议焦点时,极力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采信60万元还是600万元的合同的原因。
02
该案件按照郭长兴的主张,实际上是林地代卖合同纠纷。既然不是买卖,根本就无所谓合同价款,那么郭长兴同时又答辩主张合同价款是60万,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代理策略。就像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会说被告根本就不欠原告的钱,但同时又主张原告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一样。两个主张看似矛盾,其实是采取了两个步骤的防御。即第一,我不欠钱。第二,即便法庭认定我欠钱,原告的起诉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如果林地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圈定为究竟是林地转让纠纷还是林地代卖纠纷的话,虽然也牵涉到法官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如何行使裁判权等问题,但相比较前述1来讲,王成忠法官被定罪的可能性要稍微大点。作为控方来讲,应该极力往这方面指引,但控方对民事案件的知识点掌控,要远远逊于他们对刑事案件的把握。虽然指控王成忠构成的是刑事犯罪,但是否构罪终究还是要回归到对民事案件争议的判定上来。
03
在李笑岩诈骗案的审判中,控方是这样认定林地过户原因的:李笑岩因还不了郭长兴的钱,所以就先把林地过户到郭长兴的名下作为抵押。这实际上是一种让与担保。这种说法大致效果同2,但不同于1,对王成忠不利。
04
王成忠是否构罪控方不仅需要证明2、3的真实法律关系,而且还需要证明王成忠明知真实的法律关系而基于“枉法”的意图故意作出错误的认定。“枉法”是一个主观的想法,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推理出来。从目前来看,控方并无必胜把握。控方一旦推理不好,就会陷入和王成忠一样的境地,即,应当采信的没有采信,应当调查的没有调查。那么,控方人员下一次便有可能站在王成忠今天的位置,今日座上宾,明日阶下囚。
05
不必过分苛责于史震审判长。别说一个合议庭的审判长,整个辽源中院都有可能左右不了局势。史震审判长说不定正暗自窃喜,感激王成忠的法庭表现。如果舆论持续发酵,王成忠案有可能会异地审理,那么史震审判长就丢掉了一个烫手山芋,何乐而不为呢?
06
民事再审驳回起诉,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等于没有对林地民事纠纷性质的认定给出一个最终的说法。相比较作出一个实体处理结果来讲,这对王成忠极为有利,也极可能是辽源中院集体智慧的结晶。如果大家当成一个普通民事再审案件来进行讨论,那你就当真了,也就天真了。
07
枉法裁判罪类似一个口袋罪,只要裁判结果有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是套在民事法官脖子上的一个枷锁。因为,民事案件需要法官综合各类信息判断如何采信案件证据,运用自由心证,分析判定证据效力、证明力,根据盖然性作出事实认定是民事法官的日常作业,避无可避!
黄磊法官:
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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