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自杀——法官何能承受太多之重?

< 点此加入[裁判家]法律人社区 >

2011年11月5日晚,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步安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自家住所阳台纵身跳下身亡,结束了自己年仅43岁的生命。他在在给妻子的遗书中写道:“对不起!我好累,让我去照顾我有病的妈妈吧!”在给大哥大嫂的遗书中他写道:“请把我安埋在老妈的后边!”

刘步安跳楼自杀前,家人和同事曾多次听他说过工作压力大,但从未想到他会自杀。

是什么样的压力最终压垮了这位法官最后的心里防线,是什么让他在这个黄金的年龄段,放弃自己的妻儿老小,而毅然决然的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

就在去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年仅38岁的刘立明法官在自己的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据说刘立明法官死前曾有两个民事案件被中院发回重审,这无疑是对刘立明法官一次重大打击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其实在国外或者就拿我国治湾地区来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陈水扁的贪腐系列案就被台湾最高院、高院数度发回更裁,不过这对他们法官来说根本就不构成任何压力。周占春法官让陈水扁二次金改案全案无罪,也没看到他负了什么政治责任,而河南一法官一审判了一个假冒军牌车偷逃过路费私营老板无期徒刑,案子还未进入二审法官就被先被免了职。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法官因见解不同以致一二审判决发生差异是能够被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所认可的。在不同的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下,职业法官所处的身心压力是有着天壤之差别的。

当然,湘潭法官刘立明自缢身亡,两个案件发回重审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或是刘立明法官自杀的直接导火索。因为,根据中国法院系统的内部之规定,案件如果被发回重审和被重大改判,就属于错案,法官就要被严格追究错案之责任,在这司法界被称为错案责任追究制,轻者扣除岗位目标考核分数,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相应的奖金,全院通报,重者有可能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当然,这一切外人是廖廖知晓,他们更多的是将法官身上镀上了他们意想的光环。

严格的责任考核是目前法院系统的一项明规则。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在一审和二审之间,有谁能够认定判决结果的正与误?一审和二审在法律见解上不同,导致判决结果有异,就一定是一审法官错了?按照这种逻辑,云南高院将李昌奎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对如此命悬一线的判决,不可谓不重大,相对二审改判,一审法院判决李昌奎死刑不就是草菅人命吗?但最终结果表明,一审判决恰是代表了正义,是一纸正义的判决,而云南高院的改判恰是错案,请问这该追究谁的责任?如果没有公众传媒对此案的高度关注,一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官会否因案件重大改判而被内部通报追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将二审发回重审、重大改判作为认定一审案件审判质量之依据确为荒唐。但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法官就要承受如此压力。

当然,以上所谓的压力与中国法官所承受的其他压力比较起来,那又根本不值一提。中国的法官除了决断是非以外,还被赋予了太多司法以外的重担。法官首先担任着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大角色。要保证社会矛盾在个案中得以化解,就必须强调和谐司法,而要做到和谐司法,法官就要做到胜败皆服、案件事了,当事人满意。为了要让当事人满意达到和谐司法之要求,就必须强调调解优先,调解便成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官办案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指针。司法功能已经不是对是非的果断决断,不是靠终局裁判让违法违约者对法律的敬畏,而是靠法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释明再释明、劝说再劝说、调解再调解。做思想工作是法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有些当事人正是抓住这个软肋,以影响司法和谐、社会稳定、缠诉上访等向法官施加压力,以制造轰动事件等威胁要挟法官屈从己方意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和谐执行、人文执行被放在了第一位,比如某行业报纸上,关于执行和解,调解结案等相关报道被作为正面效应几乎占了全部版面,而强制执行有可能引发和激化矛盾并不被司法政策所首先倡导,而和谐司法的大旗下,司法权威和司法威慑却在不断弱化,执行法官被围攻、被欧打、被扣留已是屡见不鲜。在如此严格的政治要求之下,却承受如此不堪的身心压力,很多法官经常处于精神抑郁、焦虑、失眠和精神分裂状态也就不足为奇。

他们要保证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符合社会期待,同时又承担着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指责。其实就拿当下中国社会来说,法官无疑是个刀尖上的舞者,他们拿着一般公务员的薪水,却承受着来自社会矛盾最直接的压力,他们绝大都数并不是象所有人所想象的那样以权谋私,贪脏枉法,虽然不排除法官这个职业中有害群之马,但相对于其他党政机关来说,更多的法官是公正廉洁的。他们知道,他们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利益冲突,面对的是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任何一方当事人送来的贿赂只是一颗定时炸弹,而且这种炸弹定时引爆的概率远比其他行为更甚,而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只要能够案结事了,便以足矣,而所谓的以权谋私根本是绝大多数法官想未所想。即使这样,法官还必须要面对并容忍败诉当事人司法不公,贪污收贿之指责以及侮辱谩骂。

李步安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其所受到的压力确实一般不被外人所能理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每一起执行案件都有执结期限的严格限制,而人难找,财产难查已是执行实践的固疾,而法律上关于强制执行措施软弱无力,也给老赖们有了可乘之机,据民诉法相关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最厉严的拘留措施最长期限也即十五天,法官千辛万苦将某个老赖拘留,面对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至亿的执行款,十五天的短暂羁押根本就没有任何威慑作用。而刑法上所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却不能主动适用,只能委求于公安机同意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意提起公诉,法院才可启动拒不执罪的诉讼程序,而公安机关对于这类案件基本上是不予立案,因此每年能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执行案件是少之又少。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不解和激烈诘问,一边是司法权威被有关部门意贬抑,执行威慑机制无法建立,法律赋予法院执行措施又苍白无力,身在其间法官身心之疲惫也就可想而知!

法官,他本有的职责是让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让委屈的正义得到伸张,让匍伏的诚信得以挺立,让张舞的邪恶得到惩罚,他要做的就是凭借司法的强制决断是非,用司法的威严而让人们对司法决断尊重和服从,这是全世界司法的普世特性。而在中国,司法的本有特质被边缘,而法官要面对的是无休止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要在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之间寻求恰如其分的平衡;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看法律效果,还要看能否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他们渴望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司法的尊严和威慑,但是他们要竭力做到司法和谐、胜败皆服、案件事了、息诉罢访;他们既想对老赖违法违约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强制和威慑,以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又面临着法律上执行措施的苍白无力,司法权威被不断弱化的尴尬;他们在判决调解与和谐司法、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权力意志与维稳息访之间作着艰难地选择。

这就是中国的法官,也就是湘潭的刘立明、江门的李步案两法官所面临的司法环境。他们用年轻而本应精彩的生命的终结,来诠释他们不为人知的压力,他们用死亡这种无奈压抑的呐喊来表达着他心中巨大的痛伤,他们用自己一段凄厉的青春来祭典这样一个荒唐的时代,他们的鲜血会否成为警醒——法官何能承受太多之重?



↓↓↓ 点击“阅读原文”访问丰富法律资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