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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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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小额诉讼须知

一、适用条件

(一)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审判组织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起诉方式和审理方式

1.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可以书面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生效裁判,不得上诉。

五、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六、申请再审、申诉权利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七、签收须知

如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会向您送达《小额诉讼须知》,您应当签收。 

文章出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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