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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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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针对用人单位一方的终局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者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受理的特殊类型纠纷

♧ 非法用工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停薪留职、内退人、下岗待岗以及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

♢ 不应按照劳动关系受理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

法院针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若干情形的处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时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变更为一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不适格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仲裁错误重新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 中级法院受理/不受理用人单位撤销裁决申请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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