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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DF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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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术语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明]

1. 现行法律未就“劳动关系”做出定义,以上学理含义来源于网络。

2. “合法的用工主体”和“合法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审查用工主体资格和劳动者资格。

§ 用工主体资格 

❉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说明]

非法用工单位不能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是,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有权按照不低于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获得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赔偿标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依据《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第二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界定为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表现形态为具备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对不具备上述形态的个人雇佣过程中发生伤害的纠纷,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 劳动者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劳动关系确认 

❉ 劳动关系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事实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认标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凭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几种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

[工程发包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

第六十二条 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2014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存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

因此,此种情形下虽然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然有权请求发包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与聘用司机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说明:尽管此种情形下不认定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劳务关系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劳务关系官方观点合辑

[非中国籍公民劳动关系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定]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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