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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DF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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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说明:对于上述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法院受理 

♢ 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说明:

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另请参见《最高院关于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 法院受理与仲裁衔接

适用规则

1、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驳回。

2、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属于劳动争议,遵守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之规定,时效起算点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起算,不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普通时效即3年的规定。

3、诉讼费10元。


【案例1】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534号陈留保与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2016年3月7日,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同日,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作出扬劳人仲不字〔2016〕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仲裁时效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91号吴根梅与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吴根梅经与石浦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并于2015年3月9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吴根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象劳仲不字(2015)第00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出生于1955年9月13日,其法定退休时间是2005年9月13日。此时上诉人应当知道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金等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上诉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上诉人按照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显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案例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76号汪建国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2月20日,汪建国因社会保险纠纷与重医附一院发生争议,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渝中劳仲不字第(2014)第4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你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所提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于2012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业已知晓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14年2月方提起仲裁主张权利,相关诉讼请求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其提交办理社保所需资料及被上诉人签收资料并告知等待回复的行为构成诉讼仲裁时效的中断,但其对于前述事由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1民终6381号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载明:后王智伟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其与四医大关于失业保险金的仲裁请求。2015年8月26日,该委以王智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下发了陕劳仲不字(2015)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王智伟不服该通知书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智伟要求四医大向其支付养老保险金161772.00元,医疗保险金36287.4元,工伤保险金1257.3元,生育保险金1257.3元。原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陕劳仲案字(2014)586号裁决书明确裁决了四医大应按照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向王智伟补缴1997年3月至2013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王智伟就同一事实诉至法院,要求四医大向其赔偿失业保险金26640元、养老保险金161772.00元、医疗保险金36287.4元、工伤保险金1257.3元、生育保险金1257.3元,王智伟的诉讼请求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王智伟的起诉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上诉人王智伟主张被上诉人四医大未给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是本案受理的必要条件,王智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王智伟的起诉应予驳回。王智伟其余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以王智伟的诉讼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王智伟的起诉,该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不予受理情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另请参见《最高院关于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说明:仅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方可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 赔偿标准

♢ 地方规定

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35号

九、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36、……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306号罗顺素与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即函请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计算。


♢ 案例 

【案例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286号赵瑞平与南通利市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案例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0355号王玉秀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年零4个月,其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于原告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标准,该院酌定按照上年度统筹区域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按照2014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165元/月的60%计算,原告应得的养老保险损失为10392元(2165元/月×60%×8个月)。对于2016年度的养老保险损失,被告应当按照2015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413元/月的60%,即1447.8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之后的养老保险损失,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公布标准,暂无法计算,在上年度郑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被告应当按照该标准的60%向原告按月支付当年度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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