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和表见代理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着社会交易安全与秩序,而配偶的利益则关系着家庭乃至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应当在举债人夫妻和债权人之间寻找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利益平衡点。
根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对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进行了区分,确立了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日常家事代理规则。
日常家事代理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用以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当然地享有代理另一方配偶的权利,其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既有助于婚姻生活便利,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容易导致代理权的滥用从而侵害到配偶一方的权利,故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有适用的前提,即应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事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
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当然的代理权限,这一理解不仅符合公平正义和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对于信其在日常家务范围以内并无过失之第三人,应予保护”。
3、证明责任分配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复杂性,无论是负债方夫妻还是债权人,都存在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因此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结果。
(1)就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而言,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者应当就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者应当就权利行使阻却规范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债权人要援引表见代理规则主张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系出于夫妻双方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规定,债权人除了应证明单方举债行为存在客观表象要素外,如类似负债行为系该夫妻的惯常做法、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还应当证明其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2、就举证难易程度而言,在许多场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交易仅仅是夫妻单方的“私事”,另一方配偶并不能控制,甚至并不知晓。要债权人举证固然存在无法得知夫妻间内部私密的障碍,但配偶方也往往不是掌握、控制信息的内部人,甚至其与负债行为的距离比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债权人更远。这在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高发的离婚、分居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3、就风险防范成本而言,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其可以通过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预估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甚至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有要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的主观意愿,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共同签字确认。相对来说,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却无法预知另一方举债的时间与数额,尤其在举债方恶意举债时,债权人远比配偶一方更容易规避交易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只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法官提供裁判的正当性依据。结果责任的适用,并非鼓励法官作出真伪不明的裁判,而是通过风险指引,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以便法官发现事实。如果法官能够根据现有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形成表见代理内心确信的,则无适用证明责任规则的余地,可直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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