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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典型案例:挂靠合同有效,但挂靠费不保护!

海淀法院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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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将证书有偿出借,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扰乱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属于违规。但是当事人诉请双方签订的证书挂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期满,证书应予返还。当事人诉请挂靠证件的工资收入,因并未实际在被挂靠方工作,该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已收取挂靠费用,应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7991号

原告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赵朋,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三层345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彬,总经理。

原告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朋与被告中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中企公司归还工程师证书11本;2、请求法院判决中企公司支付我公司自2017年7月13日-2018年6月27日工程师双倍工资15.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因中企公司发展需要聘用我公司兼职人员11人,合同起止为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3日,合同到期后,中企公司拒不归还职称证书和履行合同,我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法院判决。

中企公司辩称,2016年7月14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由万丰公司向我公司提供11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程师证供我公司使用一年,但是从合同内容来看,是不具备聘用合同的内容的,实为证书挂靠,实际上双方是证书借用关系,是有偿证书借用合同关系,该合同违法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另我公司共向万丰公司支付77000元,该钱已由我公司法人向万丰公司法人转账支付完毕,该钱应该返还。现我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2、请求万丰公司返还已付的合同款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6699元(自2016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甲方中企公司与乙方万丰公司签订《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因甲方合作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以下专业中级工程师(兼职),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双方代理人的协调下为其办理手续,具体条款如下,含邰涛、王福江、张磊、张怀志、刘远超、杨铭思、杨洪斌、张岐、金丹、毛德强、任少虎11人,级别均为中级,专业含机械、石油化工、电气、自动化等,费用每人每年7000元;聘用期限1年,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工程师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保级及年检;聘用期满甲方及时退还乙方的职称证书及相关资料,如聘用期满甲方未及时退还乙方的职称证及相关材料则延期期间甲方双倍工资支付乙方,直至证书归还乙方为止;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资质升级、资质年检,需要乙方提供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原件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原件,若乙方没有及时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导致甲方单位不能正常试用,乙方须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聘用工资一年7000元,11人共计77000元;甲乙方系证件兼职顾问关系,乙方不实际在甲方处工作;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聘用满1年才可以解聘,乙方无理由要求提前解聘,甲方有权利拒绝退还工程师证书及相关资料。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企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万丰公司支付77000元,万丰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中企公司提供了邰涛等11人证书原件。

就合同后续履行情况,万丰公司主张与邰涛等11人属于代理关系,其公司给此11人介绍兼职机会,后中企公司将此11人介绍给其公司合作单位首欣公司处工作,此11人的证书在首欣公司处注册,首欣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给11人缴纳社保,合同期满后,此11人离开合作单位,但中企公司一直未归还证书原件,故诉请要求中企公司退还证书11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15.4万元,万丰公司为此提交通话录音光盘、社保缴纳查询材料。中企公司则主张双方合同内容为证书挂靠,系证书借用关系,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在本院第一次开庭时,其称首欣公司系其公司合作单位,此11人实际上不在首欣公司处工作,首欣公司亦未使用此11人证件;在后续庭审中,中企公司另主张因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需要工程师证书、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无法提供除证书之外的其他材料,导致其公司资质未予办理。在本院对中企副总经理道伟通的询问中,其认可中企公司的主张,称未将此11人证书提供首欣公司使用,未安排此11人至首欣公司处工作,仅请求首欣公司帮忙查询11人资格证书情况。在本院联系道伟通提供的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姓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称与中企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多年朋友,2016年中企公司推荐了部分人员称可到其公司工作,故其公司为该部分人员缴纳了社保,但之后中企公司称该部分人员无法到岗工作,故其公司停止了社保缴纳,根据其公司规定,不允许本人不到岗仅进行证书挂靠,因与中企法定代表人系私人关系,故推荐人才等事项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公司未支付费用给中企公司。就上述本院联系笔录,中企公司、万丰公司均坚持己方主张,万丰公司部认可中企公司的主张,称中企公司2017年7月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原件等,其公司与首欣公司联系,首欣公司称合同已到期,证书已退回,已不再需要,故未再提供。

本院认为,就万丰公司与中企公司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合同》,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双方系证件兼职顾问关系,乙方不实际在甲方处工作”,亦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应为有偿证件借用关系。资格证书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证明,由国家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人员发放。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工程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本案中,万丰公司将邰涛等11人证书有偿出借给中企公司,就之后证书的使用情况,无论系中企公司自用,抑或中企公司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其行为已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扰乱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属于违规。中企公司诉请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述的违规行为,万丰公司与中企公司均存在过错。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万丰公司诉请中企公司返还11人证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延期交还证件的工资收入,因该11人并未实际在中企公司处工作,万丰公司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就中企公司要求万丰公司退还已交纳费用一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就万丰公司已收取费用,本院将依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证书十一本(邰涛、王福江、张磊、张怀志、刘远超、杨铭思、杨洪斌、张岐、金丹、毛德强、任少虎十一人名下);

二、驳回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八十元,由北京万丰建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九十二元,由北京中企正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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