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踢人被索赔一万元精神损失费案”判决书
案例索引:柳孔圣与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9)鲁0285民初4407号]
裁判要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属于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与其被移除群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原告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注:网友对于“驳回起诉”及“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方式多有质疑。一般认为采用“驳回诉讼请求”比较妥当。既然驳回起诉,则不退案件受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19)鲁0285民初4407号
原告:柳孔圣,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刘德治,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聪,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被告刘德治提出回避申请。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辖8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孔圣、被告刘德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聪到庭参加诉讼。
柳孔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柳孔圣进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共服务微信群“诉讼服务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孔圣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2日晚,柳孔圣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要求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至今柳孔圣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柳孔圣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柳孔圣的声誉。
刘德治辩称,其将柳孔圣移出群聊一事,是由于柳孔圣违反群规,发布了不适当的言论。刘德治作为群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系依照法律和群规、并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权限而实施的个人行为,柳孔圣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该群。律师柳孔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律师唐志科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建平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加入群聊,后,刘德治成为该群组的群主。6月8日,刘德治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事宜,并分享各自的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柳孔圣与刘德治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互联网群组是公众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创建者、参与者无论是基于工作、学习还是生活、娱乐目的,都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组参与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情操,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的需要。本案所涉群主创新服务方式,为群成员提供法律服务,并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应予肯定。
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和即时交流,给人们带来了工作上的便利和生活品质的提升。网络是虚拟的,但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真实的。网络空间有着足够的带宽和充分的自由,但也有红绿灯和斑马线。自由开放、包容和谐的网络世界,规则和秩序才是繁荣发展的基础。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三、矛盾纠纷多样,解决机制多元。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打造美好和谐的社会治理体系。司法裁判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面对复杂纷繁的争议纠纷,应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依照群规和功能设置权限自主进行。在案证据显示,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
四、友善的生活,不妨害邻人;和谐的社会,呼唤自律和理性。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和司法资源。本案中,刘德治创新服务方式,为群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无端的诉累和困扰。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盛 帅
书 记 员 臧甜甜
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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