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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惠城区法院】使用假阳具插入受害人性器官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构成强奸罪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02刑初107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常福,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7〕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常福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罗常福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某公寓六楼走道内,使用电击棒将租住在该楼层603房正准备出门上班的被害人王某1电晕,后将王某1拖至其租住的该楼层606房的卧室内,用绳子把王某1捆绑在床上,恐吓、威胁王某1交出钱财。在发现王某1没有钱后,罗常福就让王某1打电话给其家人转款3000元到王某1微信上。因王某1微信绑定了银行卡,罗常福就到王某1的603房的抽屉里拿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20元,后用王某1微信操作提现,将3000元提现到王某1的该张银行卡上,并让王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再持该银行卡到中国农业柜员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

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罗常福将被害人王某1衣服脱光,对王某1进行拍裸照,并用假阳具插了王某1阴道三下。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3020元,同时,罗常福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常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罗常福在惠城区三栋镇某公寓六楼走道内,将被害人王某1电晕后,再将其拖至自己租住的该楼层606房内,用绳子把王某1捆绑在床上,恐吓、威胁王某1交出钱财;因王某1没有钱,罗常福就让其打电话给家人转款3000元到微信上,并到王某1租住的603房的抽屉里拿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20元,用王某1的微信操作提现,将3000元提现到王某1的该张银行卡上,并让王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来到农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

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罗常福还将被害人王某1衣服脱光,对被害人进行拍裸照,并用假阳具插了王某1阴道三下。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6月22日7时许,我准备去上班,刚打开出租屋门时就看见租住在606房的男子,他在门口等着我,他的右手拿着一根电棒直接在我的左腰部电了几下,我大声叫了几声并往房间里退了几步,之后摔倒在地一直往墙角靠,那男子走到我身边让我不要叫,我问他想干嘛,他说我只要钱,接着我就晕过去了。当我醒来有意识的时候我就发现我不在我自己的出租屋里,而是在那男子的出租屋,我是向左侧着躺在床上,我的双手还被绳子绑在一起放在头上,嘴里还含着一颗珠子,头被一个黑色的袋子套住,我的手动了几下,那男子让我不要动,还是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没有钱,他就整个人压在我的身上,并且对我说:“你没钱你自己想办法,不然后果是什么你知道的”,我说真的没钱,我的手机你可以拿去,那男子说他不要我的手机,让我打电话叫家人转钱过来,我打电话给姐姐,大约过了十分钟,我姐用微信转了3000元给我,之后那男子拿着我的手机将钱提现到了我的银行卡,他又问我的银行卡密码,我告诉他了,然后他出去取钱。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那男子回来,回来之后他对我说现在钱被我取出来了,现在给你两个选择,一个就是拍裸照,第二就杀了你,我就选了第一个,那男子将我的衣服脱了,然后开始对我拍照,拍了之后我感觉他拿着一根棒子在阴道内插进去,大约五分钟,我一直在喊疼,于是他就没有继续将那棒子拿了出来。之后他就将戴在我头上的袋子取了下来并且将我的双手解开,他拿了手机拍了我的身份证和存了我父母的电话,然后他拿着一串钥匙离开了出租屋。后我穿上衣服跑回我自己的出租屋并打电话报警了。我的腰部被他用电棒电伤,胸前有抓伤的痕迹。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明:

①办案民警对被害人王某1人身体表进行检查,在其左侧锁骨下方、肚脐旁体表均检查到挫伤;在其左右侧腰部均检查到疑似被电棍电伤痕迹,遂对以上体表痕迹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②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罗常福的临时住所(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长兴网吧楼上408房)进行搜查,在罗常福的一背包内查获一个钱包及一台OPPOA33m手机,钱包内查获被抢现金2703元,在房内其他位置未发现可疑物品,随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另在被告人罗常福使用的手机相册内检查到有被害人王某1裸照一张,办案民警对该裸照进行拍摄固定证据。案发后,现金2703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

被害人王某1对抢劫并猥亵其的男子(即被告人罗常福)、被抢现场进行了辨认;

被告人罗常福对被其抢劫钱财并被猥亵的女子(即被害人王某1)、拿着被害人银行卡取款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柜员机位置、抢劫现场、取出的人民币、拍摄被抢女子的裸照进行了辨认及签供。

5、视频截图照片及签供,证明经被告人罗常福辨认及签供,截图照片中标注红色圈圈的男子是其本人,其正在取款和取完款正准备离开的画面。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惠城区三栋大井口村万顺公寓6楼606房,房内结构、摆设及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

7、惠州市华康医院病情记录、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王某1案发后到惠州华康医院就诊,经诊断全身身多处外伤伴疼痛2天,右侧腹部见2处皮肤灼伤伤口、胸腹部见多处皮肤挫伤,局部压痛肿胀。对伤口清洗消毒处理。

8、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王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22日转账存入3000元,当天跨行取走3000元的记录。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1躯干部有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未达轻微伤。

10、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罗常福的情况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

1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罗常福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12、被告人罗常福对抢劫并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302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被告人罗常福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该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既犯抢劫罪,又犯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本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玉娟

审 判 员  蓝诗祥

人民陪审员  欧红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瑞洋


※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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