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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刑[2005]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规范全国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抄送: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 信息来源与登记

第四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 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第八条 刑侦部门应当根据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NA信息,分别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进行查询,从中查找线索。

第九条 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 刑侦部门应当与报案人、失踪人员家属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主动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 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应当开展调查,重点注意人际往来、交通出行、财产处置、通讯、通信记录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第十二条 经查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经查找,对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刑侦部门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失踪人员情况转给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并告知报案人。

第十四条 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建立“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综合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失踪人员信息的收集、填写、撤销和查询比对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通信网络保障。

第四章 信息上报

第二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填写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提取的生物检材经检测得到DNA数据后,应当立时充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DNA数据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负责审核。对上报的信息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上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上报的信息不符合填报要求的,退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息撤销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后,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撤销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失踪人员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由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修改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随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补充、修改信息逐级审核,即时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信息应用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地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下载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对全国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考核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上网情况、信息质量和查找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失踪人员信息未按时上报、补充或者修改的,要认真倒查,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由公安部编制,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疑似被侵害 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盖章)

必填项,填写填表单位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失踪人员信息编号

必填项,失踪人员信息编号共23位,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大写英文字母“S”,第2至7位为公安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8至13位为公安机关单位代码,第14至19位为年月,第20至23位为顺序号。

三、登记情况

(一)报告人情况

1、姓名: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报告人姓名;

2、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报告人的性别;

3、出生日期:用数字填写报告人出生日期;

4、身份证号:填写报告人的公民身份证号,应注意出生年月日应与报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期一致;

5、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联系电话;

6、与失踪人关系:必填项,填写报告人与失踪人员的关系,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15-2000)填写;

7、工作单位:、填写报告人的工作单位;

8、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9、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二)接报情况

1、失踪地点: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详细失踪地点;

2、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

3、发现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发现失踪人员失踪的时间;

4、接报单位: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详细名称;

5、接报人:必填项,填写接报人姓名;

6、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或接报人的联系电话。

(三)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填写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规定中七类搜集范围填写。

(四)简要情况:必填项,描述接报情况及失踪人员失踪的详细经过。

(五)失踪人员情况

1、姓名: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姓名;

2、别名:填写失踪人员别名;

3、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的性别;

4、民族:填写失踪人员民族,按照《民族代码》(GB3301-82)填写;

5、出生日期: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出生日期;

6、身份证号:填写失踪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

7、工作单位:填写失踪人员的工作单位;

8、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9、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10、DNA检验:必填项,选定是否已做DNA检验;

11、DNA编号:如已做DNA检验,填写其DNA信息在全国DNA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编号;

12、指纹编号:如采集失踪人员指纹,填写其指纹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的编号;

(六)体貌特征

1、体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体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

2、脸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脸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

3、身高:必填项,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身高,单位为厘米(cm);

4、血型: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血型;

5、口音:填写失踪人员口音,按照公安部《汉语口音代码》(GNn36.4-88)填写;

6、足长: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足长,单位为毫米(mm);

7、牙齿特征:描述失踪人员牙齿部位的明显特征,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5-2003、GA240.46-2003、GA240.24-2003)填写;

8、损伤及病理特征:描述失踪人员身体有无损伤部位及其他病理特征;

9、体表标记:描述失踪人员体表标记,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

10、随身物品: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随身物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特征、式样、成色等;

11、衣着情况:必填项,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衣着情况,对内、外衣及鞋袜情况均需详细描述;

12、填表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人姓名;

13、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时间;

14、审批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审批人姓名。

四、撤销情况

(一)查明时间:必填项,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时间;

(二)查明方式: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方式,包括DNA检验、指纹比对、专门工作、其他等;

(三)撤销原因:填写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的原因;

(四)是否被拐: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拐卖;

(五)查明单位: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查明单位详细名称;

(六)业务分类:填写查明单位的业务分类,包括国保、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铁道、监管、交通、民航、林业、交管、禁毒、海关、司法、检察、军保等;

(七)查明人:填写查明人姓名;

(八)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查明单位或查明人的联系电话;

(九)填表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人姓名;

(十)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时间;

(十一)批准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批准人姓名;

(十二)简要情况:描述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或查明失踪人员的详细情况。

五、备注

描述其他相关信息。

六、失踪人员近期照片附后。        注释:带“*”号项目为必填项。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填表单位(盖章):

编号: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告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与失踪人关系


工作单位


*现住址详址


*户籍地详址


接报情况

*失踪地点


*失踪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现失踪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报单位


*接 报 人


*联系电话


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


*简要情况


失踪人员情况

*姓名


别名


*性别

男○ 女○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地详址


*现住址详址


*DNA检验

是○ 否○

DNA编号


指纹编号


体貌特征

*体型


*脸型


*身高

cm

血型

A○ B○ AB○ O○

口音


足长

mm

牙齿特征

部位/方位/特征

损伤及

病理特征


体表

标记

部位/方位/数量/名称

随身

物品

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特征/式样/成色

衣着

  情况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审批人


*查明时间

      年  月  日

查明方式


撤销原因


是否被拐

是○  否○

*查明单位


业务分类


查明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批准人


简要情况


备注

※      











































※     失踪人近照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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